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

签名:夏敏 询问人:民警 李凯
叶阳 2011 年 4 月 28 日
- 10 -
(六)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2010 年 12 月 9 日, 事主刘卫红来局报案称: 2009 年 7 月 2 日事主与张希文
在金鼎饭店签订协议, 4 号楼 2 单元 402 室房做抵押让事主用自己的产权房屋在 崂山区法院做担保。2010 年 8 月 16 日事主被崂山法院执行 139219 元后事主发 现张希文抵押给自己的房产已于 2006 年 8 月卖给别人。
-1-
三、证据清单
序号
名
称
件 数 页数 备 注
1
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2
2
2
被害人刘卫红的陈述
3
2
3
证人张军的证人证言
1
1
4
证人范春梅的证人证言
1
1
5
证人夏敏的证人证言
1
1
6
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1
1
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
3
8
由刘卫超提供的协议书
1
1
9
承诺书
1
1
10
担保书
1
1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
1
1
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1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3-
四、证据
(一)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希文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 15 时 30 分、2011 年 5 月 7 日 10 时 39 分的供述: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角色介绍:检察官:正义使者,负责指控犯罪。
辩护人:为被告人说话,争取权益。
法官:法庭的主宰,决定案件走向。
被告人:被指控在校园里偷东西的学生,小明。
场景一:法庭开庭。
(大家各就各位,法庭气氛严肃又有点紧张)法官(敲了敲法槌):肃静!现在开庭审理小明盗窃一案。
请检察官陈述案情。
检察官(清了清嗓子):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事情是这样的,在咱们这个平静的校园里啊,发生了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儿。
就在上个礼拜三,学校图书馆里,有个同学正认真看书呢,把自己新买的平板电脑放在桌子上就去书架找书了。
结果回来的时候,平板就没了!这可急坏了那个同学,赶紧报告给了学校保卫处。
保卫处的老师那也是相当负责啊,立刻查看图书馆的监控录像。
您猜怎么着?发现这个被告人小明啊,偷偷摸摸地走到那张桌子前,左顾右盼之后,就把平板拿走了,然后大摇大摆地走出了图书馆。
这行为,明明白白就是盗窃啊,必须严惩,给校园一个安全的环境。
场景二: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不慌不忙地站起来):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我承认,从监控上看,小明同学是拿了那个平板,但这里面啊,是有隐情的。
小明他呀,其实是个迷糊蛋。
那天呢,他自己也有个一模一样的平板,他去图书馆也是去学习的。
结果他看书看得太入迷了,以为那张桌子上的平板是自己的,所以就顺手拿走了。
这真的是一个误会啊,他可不是故意要偷别人东西的。
而且啊,小明同学平时在学校表现还不错呢,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帮助同学。
就这么一次糊涂事,不能就这么把他定义成一个小偷啊。
场景三:法庭辩论。
检察官(有点激动):辩护人这说法太牵强了吧。
如果是拿错了,那他出了图书馆发现包里有两个平板的时候,为啥不立刻送回图书馆呢?这明显就是盗窃后的心虚表现。
辩护人(马上反驳):检察官大人,您这就是主观臆断了。
小明当时啊,被他的舍友紧急叫走了,说是有个同学生病了要他帮忙送去医务室。
这一忙起来,他就把平板这事儿给忘得死死的了。
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向张某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了纠纷。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张某某承担修复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张某某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认定?4. 双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三、庭审过程(一)原告张某某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提供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屋的产权清晰,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张某某表示,房屋在交付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提供了房屋的质量保证书。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张某某认为这是无理取闹,要求法院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李某某陈述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且部分墙面已经脱落。
李某某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居住,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某某提供了房屋的质量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李某某的邻居,证实李某某入住后不久就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向张某某反映过情况。
(四)鉴定意见经法院委托,对房屋进行了质量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问题已严重影响居住。
四、法庭辩论(一)原告张某某代理人辩论张某某代理人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可能是由于李某某装修不当造成的,而非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教育,我校特举办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案件进行模拟审判。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案由:校园霸凌案原告:小华(化名)被告:小李(化名)案情简介:小华,男,16岁,系我校高一学生。
小李,男,17岁,系我校高二学生。
2019年11月,小李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放学后,小李伙同其他三名同学,将小华带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偏僻角落,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华身上多处受伤。
事后,小华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我校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了庭审。
2. 法庭调查(1)原告陈述:小华详细陈述了遭受霸凌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过程、伤害情况等。
(2)被告陈述: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但辩称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小华,并非有意伤害。
(3)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后,有多名同学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纷纷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华身上多处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3. 法庭辩论(1)原告代理人:强调校园霸凌的危害性,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有悔过之意,请求从轻处罚。
(3)学校代表:表示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裁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小李有悔过之意,且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故判决如下:(1)被告小李赔偿原告小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小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学校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的监管。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案例角色:法官:王宇被告:张三原告:李四证人:王五案情概述:李四起诉张三借款不还,在法庭上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庭审理过程:法官王宇:宣布开庭。
请原告李四出庭陈述。
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是李四。
我在去年十月份借给被告张三一万块钱,并且签订了借条。
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
我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官王宇:请被告张三陈述您的观点。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并不否认曾向李四借过钱。
但是,我已经是一名下岗失业的工人,目前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
希望法庭给予我一定的宽限期,我会尽力找到工作并偿还借款。
法官王宇:请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借款。
如果有其他账目说明或借款的欠条,也请您提供。
原告李四:请法庭查看这是我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条。
上面明确写明了我借给被告一万块钱的事实。
此外,我还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收据和对账单。
这些都是证明我借款的有效证据。
法官王宇:好的。
请缺席的证人王五进入庭审并作证。
证人王五:尊敬的法官,我是王五。
我是当时在场的,可以证明李四确实借给了被告一万块钱。
我见证了借款的过程,并且看到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感谢证人王五的证词。
被告有什么问题想提问证人吗?被告张三:证人王五,请问您是否确定我亲自签订了借条?证人王五:是的,我可以确信地说,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好的。
任何一方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供吗?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我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法官王宇:好的。
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词都已经陈述完毕。
法庭将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证词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庭审到此结束。
择日宣判。
案情的简要回顾后,法官王宇作出了裁决:法官王宇:鉴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其他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词,法庭认定被告张三的确借款未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庭判决被告张三归还原告李四的借款一万块钱,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模拟法庭比赛案例情况(修正)

山东省首届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河北圣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尼克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半决赛、决赛案例(注:证据中所出现当事人均以案情中给出的当事人化名为准)目录(一)相关主体、人员基本情况................................................. .. (3)(二)案情简介................................................. .......... ...... . (4)(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6)(四)注意事项............................................... ............ ...... . (8)诉讼涉及的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原告(买方):河北圣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以下简称圣罗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义,董事长。
被告(卖方):青岛尼克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以下简称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单,总经理。
其他主体情况:工程承包单位:河北蓝山送变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以下简称蓝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工程建设单位:山东洪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以下简称洪兴电力公司)补件生产厂商:临沂蓝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以下简称临沂蓝泉公司)相关人员:圣罗公司方人员:谭飞翔、诸葛全胜、付定南、姜波、王晓春。
邮箱号码:********************************** **********尼克公司方人员:彭雷、孙先超。
邮箱号码: *************************************** **********************************案情简介:洪兴电力公司将山东沂河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一标段发包给蓝山公司承担,总工程价款3557.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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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辛桐诉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生命权纠纷案半决赛、决赛案例(案例:P2-P5;证据:P6-P17)(注:本案例被告有两个,各参赛队可从被告中任选其一)目录(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二)案情简介................................................. .......... ...... ............ .......... (3)(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情况:原告:辛桐(化名),男,八十四岁,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鲁中晚报社。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城(化名),社长。
被告: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分行(化名,以下简称“国信银行鲁中分行”)。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张俊(化名),行长。
案情简介:死者辛汉(化名),男,1970年1月生,原为鲁中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市登山协会秘书长。
辛汉生前亲属主要有:父亲辛桐、妻子王慧、女儿辛兰(继承人王慧、辛兰已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参加诉讼)。
2010年,为迎接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在鲁中举行,经被告鲁中晚报社发起,并经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及辛汉等方协商同意,决定举办“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七峰”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活动。
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为此提供资金赞助,并与被告鲁中晚报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同时制定了合作方案,约定由鲁中晚报对登山队的冠名仪式、攀登过程、返回过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刊登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广告,并对其进行宣传展示,广告价格45.15万元(优惠后价格为19.9万元)。
2010年4月1日,鲁中晚报社为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出具发票,证明收到上述款项。
后鲁中晚报社将其中的10万元付给辛汉。
辛汉将此款连同自己所有的6万元,共计16万元,一并汇给了国内著名的新疆乌鲁木齐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探险公司,负责人春风于2013年6月23日在在攀登巴基斯坦境内的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过程中不幸遇难)。
2010年3月30日,鲁中晚报社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共同举办了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冲击世界第七峰发布暨冠名仪式。
仪式后不久,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队员辛汉、向锋(鲁中晚报社记者,主要负责相关活动的报导及宣传、后勤等工作)即与春风探险公司等一起组成十人联合登山队,联合攀登世界第七高峰道拉吉里峰(位于尼泊尔境内,海拔8172米)。
2010年5月13日,登山队全体队员成功登顶,但在返回途中,因过度疲劳、体力透支以及天气等原因,登山队队员辛汉等三人不幸遇难身亡。
事发后,相关善后工作已由鲁中晚报社及辛汉之妻王慧等人进行了处理。
原告辛桐诉称由我儿子辛汉在参加由鲁中晚报社发起,国信银行鲁中分行赞助冠名的“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七峰”的活动过程中不幸遇难。
被告鲁中晚报社以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死亡赔偿金1287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208775元(各方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依据无异议,仅对应否赔偿及赔偿比例存有争议)。
被告鲁中晚报社辩称,辛汉之死系由意外事故引起,并且此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并非我方。
收取辛汉相关费用并与其签订登山服务合同的是春风探险公司,而非我方。
并且登山活动的组织路线、服务等相关活动也均由春风探险公司负责,报社只在其中起了一定的宣传报道工作,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辩称,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为春风探险公司,辛汉之死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要证据:一、原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2010年3月31日鲁中晚报相关报道一份;2、市登山协会淄登字(2010)1号“关于国信银行淄博晚报登山队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的通知”一份;3、国信银行有限公司鲁中分行的广告发布合同一份;4、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攀登世界第七峰合作方案一份;5、鲁中晚报社出具的发票两张。
二、被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辛汉汇给春风公司的16万元汇款凭证。
注:(证据中所出现当事人均以案情中给出的当事人化名为准)证据1.迎省运,淄博人冲击世界第七峰中信银行淄博晚报登山队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发布暨冠名仪式昨举行作者:郑向锋四次组织攀登高海拔雪山活动不懈提升城市形象淄博晚报努力传递登山精神为什么登山?“因为山在那里”!这句英国人马洛里的名言早已称为所有登山者的座右铭。
为什么要登山?淄博晚报之所以组织攀登活动,不仅仅是因为登山这一新闻题材能够吸引眼球、吸引读者。
而是登山这项运动所独特具备的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精神正是现在社会需要提倡而且应该提倡的。
作为淄博市的主流媒体,我们淄博晚报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将这种精神传递到每一个淄博人心中,能够让这种“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淄博精神常驻人心。
因此,从2004年开始,淄博晚报开始组织攀登雪山的大型活动。
2004年5月,淄博晚报登山队在参加西藏登山协会举办的“攀登珠峰北坳”活动中取得了6500米的高度,虽然这一高度与7028米的珠峰北坳还有着很大的差距,但淄博晚报登山队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精神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好评。
攀登珠峰北坳活动也为淄博晚报登山队向更高目标攀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年后,淄博晚报登山队再度出击,向青海昆仑山玉珠峰发起挑战。
在经过了天气、队员高原反应等诸多考验之后,幸运女神终于降临淄博晚报登山队:8月22日,淄博晚报远方登山队队员边治满、韩日斤与郭炜成功登顶玉珠峰。
淄博晚报远方登山队也成为淄博第一支成功登顶6000米以上雪山的队伍。
2009年7月2日,北京时间13:39分,随着淄博晚报登山队队长韩昕成功登顶7546米的新疆慕士塔格峰。
淄博登山界一个个纪录被刷新——韩昕创造了淄博登山史上最新攀登高度纪录;淄博晚报登山队成为淄博市第一支登顶7000米级高峰的队伍;淄博晚报成为我市乃至全省唯一一家连续成功策划攀登雪山活动的主流媒体。
连续成功策划和报道攀登高海拔雪山活动,不但彰显了淄博晚报的媒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也广受社会赞誉和好评,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
(晚报记者郑向锋)晚报讯 (记者郑向锋)迎省运,淄博人挑战世界第七峰。
昨日上午,中信银行淄博晚报登山队冲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发布暨冠名仪式在淄博日报社举行。
中信银行淄博分行、淄博晚报社相关领导以及省、市各大媒体记者到会参加。
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将于2010年9月19日在淄博举办,全省人民都以极其期待的目光注视着淄博。
为了迎接这一全省瞩目的体育盛会,淄博市体育局、淄博晚报、中信银行淄博分行、淄博市登山协会共同打造了“迎省运,淄博人挑战世界第七峰”活动。
2004年,淄博晚报登山队与珠峰相伴,到达6500米高度。
2007年,淄博晚报登山队成功登顶6178米的青海玉珠峰。
2009年,淄博晚报登山队登顶海拔7546米、素有“冰川之父”之称的慕士塔格峰,创造淄博人攀登雪山纪录。
连续成功策划和报道攀登高海拔雪山活动,不但彰显了淄博晚报的媒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也广受社会赞誉和好评,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为淄博全民健身、建设文化大市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时间的指针指向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时候,淄博晚报登山队将再次出发,经过了三次成功策划攀登雪山活动之后,他们首次将攀登高度提升到海拔8000米以上。
淄博晚报登山队将目标定在了攀登位于尼泊尔境内世界第七峰的道拉吉里峰身上。
本次“淄博人,挑战世界第七峰”活动旨在宣传省运、诠释登山精神。
如果条件允许,登山队员力争将省运会旗插上海拔8000米高度,本次登山活动可谓意义重大。
道拉吉里峰,英文名Dhaula giri,海拔8167米,座落在尼泊尔境内中西部,位于喜玛拉雅山脉中段,东距珠穆朗玛峰约300公里,排在世界8000米高峰中的第7位。
本次登山活动由淄博体育局、淄博晚报主办,中信银行淄博分行独家冠名,淄博市登山协会承办。
登山队由韩昕、郑向锋组成,4月9日两人将飞赴加德满都开始长达一个月的攀登历程。
世界第七峰道拉吉里(8167米)道拉吉里峰,英文名Dhaula giri,海拔8167米,座落在尼泊尔境内中西部,位于喜马拉雅山脉中段,东距珠穆朗玛峰约300公里,排在世界8000米高峰中的第7位,是在尼泊尔的数座8000米级山峰中位置最西的一座。
“Dhavali giri”在梵语中的意思是“白色山峰”,但道拉吉里峰却因山势极其险恶,令人望而生畏,而得到了“魔鬼峰”的称谓。
在突击营地与顶峰之间的路线充满了明暗交替的冰裂缝和悬垂的刃脊,攀登尤其困难。
道拉吉里峰与珠穆朗玛峰的气候大体相似,大体来说,每年6月初至9月中旬为雨季,强烈的东南季风带来的暴雨引起了频繁的冰崩、雪崩,造成山上云雾弥漫,冰雪肆虐的恶劣气候。
11月中旬至翌年的2月中旬,因受强烈的西北寒流控制,气温可达-60℃,平均气温在-40℃至-50℃之间。
最大风速可达90米/秒。
只有在4月底至5月末,或9到10月这段时间,是风季与雨季相互过渡的时节,也就常有3—4次持续2—5天的好天气,这时便是进行登山活动的绝好时机,包括道拉吉里峰在内的喜马拉雅地区最好的攀登季节是春季,好天气周期持续较长,一般两周左右。
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被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