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第二届模拟法庭大赛比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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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动,男,24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广东省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员。

被告人:何立康,男,22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山西省太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立康,二人密谋由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

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动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

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

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案件1:公司解散案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

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

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

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案情介绍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

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

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

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

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

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

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案情介绍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

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

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

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案情】原告:钟林娣、殷洋。

第一被告:钟国祥;第二被告:李茂英;第三被告:惠州市兆达出租汽车公司;第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第五被告:林聪。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6日1时35分许,第一被告钟国祥驾驶的车主为第三被告惠州兆达出租汽车公司的粤L11538号轿车从三栋方向往河南岸方向行驶,途经河南岸路金山湖市场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殷水兴发生碰撞,造成殷水兴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钟国祥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水兴不负事故责任。

2008年5月26日3时10分许,殷水兴被诊断为:右股骨颈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住院期间,第二被告李茂英(钟国祥的妻子)在没有医务人员在场,也没有征询医务人员意见的情况下,喂食殷水兴吃饭。

因喂食过急,致使其突然出现呼吸道堵塞,无法正常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委托惠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殷水兴的死因进行鉴定。

该所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惠市公(刑)鉴(法尸检)字[2008]1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解剖检验:食道内有大量完整的饭粒和玉米粒;双侧支气管腔内被完全堵塞;为完整的饭粒,结论为死者殷水兴系哽死。

原告钟林娣(殷水兴的妻子)、殷洋(殷水兴的儿子)诉称,2008年5月26日1时35分许,第一被告钟国祥驾驶粤L11538号轿车从三栋方向往河南岸方向行驶,途经河南岸路金山湖市场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殷水兴发生碰撞,造成其右股骨骨折等伤情。

治疗期间,第一被告委托第二被告照顾殷水兴,由于殷水兴伤情重加之护理不当致其于第二天死亡。

原告认为殷水兴的死亡是第一、第二被告双方的共同过错行为所致。

据此第一、第二被告应对殷水兴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839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0075元,丧葬费14012.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处理事故误工费3300元,交通费623元,住宿费88元,餐费265元)。

模拟法庭案例(广深高速收费)

模拟法庭案例(广深高速收费)

模拟法庭案例2010年7月21日,赵华自行驾车从深圳经广深高速公路返回广州。

开行约1/3路程,即距广州约80公里时,他发现汽油所剩不多,将车开到该高速公路上原来唯一的新联加油站,发现此加油站不再营业。

因对路途不熟,车内还剩有一些油,赵华打算开到广氮出口的加油站加油。

虽然以每小时90公里的“最省油”方式驾驶,但不幸的是,赵华的汽车在离广氮出口还有2公里多时汽油耗尽。

赵华只得叫来拖车,把车拖到广氮出口加油站,为此向广深珠高速公路广州路政所缴费290元。

因此,赵华要求要求对方退还一半通行费35元,并赔偿拖车费290元,合计325元,同时要求广深高速在服务设施合格前减半收取通行费。

原告:高速路“不合格”赵华表示,没有服务区的广深高速公路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

2009年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家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密集区、通往大型旅游景点等交通量较大的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等级应为A级,即应提供停车场、公共车锁、加油站、车辆维修场所、餐饮以及小卖部等设施,平均间距50公里。

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高速公路应在一定距离内修建休息区和服务区。

然而,广深高速全程没有服务区,因此,其提供的服务并不合格。

虽然广深高速建设时没有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但1998年1月起实施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应有计划提高通行能力和使用质量,广深高速完全有能力对照标准完善设施,不能一直以历史原因回避问题。

广深高速既然没有达到法定建设标准,就该降价。

被告:在法庭上,广深高速方面表示,赵华完全可以看到提醒新联服务区拆除的告示牌。

对此,赵华表示,能否看到告示牌,受车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其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高速路入口处发卡的时候发一张小纸条,那就万无一失。

“一张小纸条也就一分钱,可广深高速连这点都没有做到。

”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称,交通运输部的《指导意见》不是“硬性”规定,国家对高速公路服务站的设置也没有法律规定,因此赵绍华的起诉不具任何法律依据,更不能把广深高速视为“不合格产品”。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审判长:廖婷陪审员:马晓瑜、董永攸书记员:吴雪娥公诉人:郝良辰辩护人:冯建成(庞世邦)被告:闫江南(纪慕芝)原告:黄佩文(张淑娥)证人:汪文燕(欧阳美)证人:许少先(郭美婷)证人:朱雁霞庭警:武方客串:刘孝强,陈志基,程伟茵,洛凤妹书记员(以下简称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法庭内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经提到候审室,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简称审):[敲槌]开庭。

书:案件编号HCA10001,审讯正式开始。

传原告人纪慕芝,被告人庞世邦到庭。

审: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请你们分别陈述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纪慕芝(以下简称芝):我叫纪慕芝,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见习检控官,现住广东花都大旺村。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本人况天蓝,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律师,担任纪慕芝的法定代理人。

现住在广东花都二喜村。

庞世邦(以下简称庞):我叫庞世邦,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庞氏集团主席,现住在广东花都爱情别墅。

2014第二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号赛题

2014第二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号赛题
开庭审理的书面文件,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 2. 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案情概要”中所陈述的控方与辩方的立场和主张,进行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详细内容的准备;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人一人及其所指控罪名。 3.本材料所有文件都视同原始文件,所有签名与印章都视为真实,相关材料中特别说
明的除外; 4.双方对于期间、时效、管辖权和程序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5.命题专家组决定:本次模拟法庭实体法适用最新刑法规范,移送起诉后的程序适用
案情概要
公诉机关:淄嵩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卉芹 概要: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认为其在帮助企业申报项目中索取钱财,构成受贿罪。被告人 辩称自己只是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多拿多占的道德错误,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所指控罪名。
1
2014 年 5 月-6 月 武汉
淄嵩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松检反贪移诉字【2013】38 号
2014 年第二届
第二号赛题
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 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2014 年 5 月--6 月 中国 武汉
目录
1.第二号赛题说明........................................................................................................ 1 2.淄嵩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2 3.讯问笔录.................................................................................................................... 3 4.详细信息.................................................................................................................... 4 5.关于祝博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5 6.淄嵩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6 7.乐天天健律师事务所调查笔录.............................................................................. 11 8.询问笔录.................................................................................................................. 12 9.询问笔录.................................................................................................................. 16 10.询问笔录................................................................................................................ 24 11.乐天省淄嵩市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笔录............................................................ 29 12.查询笔录................................................................................................................ 32 13.询问笔录................................................................................................................ 36 14.询问笔录................................................................................................................ 39 15.询问笔录................................................................................................................ 42 16.询问笔录................................................................................................................ 44 17.询问笔录................................................................................................................ 47 18.询问笔录................................................................................................................ 50 19.询问笔录................................................................................................................ 53 20.询问笔录................................................................................................................ 55 21.询问笔录................................................................................................................ 58 22.询问笔录................................................................................................................ 60 23.询问笔录................................................................................................................ 64 24.询问笔录................................................................................................................ 68 25.乐天淄嵩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 70 26.询问笔录................................................................................................................ 72 27.企业信息................................................................................................................ 75 28.证明........................................................................................................................ 76 29.中共淄嵩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笔录................................................................ 77

法律案例模拟法庭(3篇)

法律案例模拟法庭(3篇)

第1篇一、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一起侵权纠纷。

张某某系某市某小区业主,拥有一套位于该小区的住宅。

李某某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员工,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因李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张某某的住宅遭受了损失。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张某某诉称1.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于2021年3月入住某市某小区,拥有一套住宅。

2021年5月,原告发现其住宅客厅的墙面出现渗水痕迹。

经调查,渗水原因是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小区公共设施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雨水渗入原告住宅。

2.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李某某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并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物业公司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庭调查(一)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 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等证明其是涉案住宅业主的证据;2. 住宅渗水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原告住宅受损情况的证据;3. 邻居证言,证明原告住宅渗水情况的事实;4. 公共设施维修记录、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存在疏忽的证据。

(二)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 李某某工作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明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的证据。

(三)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冯卓案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冯卓案

一、引言为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国高校普遍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活动。

本次实训以一起真实的刑事案件——冯卓案为背景,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体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以下是本次实训的报告。

二、案情简介冯卓,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冯卓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理查明,冯卓于2019年9月某晚,在酒吧内结识了被害人小丽(化名),后将其带至出租屋内,实施了强奸行为。

被害人小丽在事后报警,冯卓被抓获。

三、实训过程1. 准备阶段(1)组建团队:将学生分为公诉组、辩护组、审判组、法警组等,每个组分别负责案件的不同环节。

(2)资料收集:搜集案件相关资料,包括起诉书、侦查卷、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3)角色分配:根据各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和兴趣,分配相应角色。

2. 模拟庭审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阐述指控犯罪事实。

(2)辩护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

(3)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质询。

(4)被告人陈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5)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进行举证、质证。

(6)合议庭评议,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3. 反思总结阶段(1)各组成员对庭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

(2)指导老师对庭审过程进行点评,指出不足之处。

四、实训成果1. 提高法律实践能力:通过模拟庭审,学生熟悉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掌握了法律文书撰写、证据审查、法庭辩论等技巧。

2. 增强团队合作意识:各组成员在庭审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任务。

3. 培养法律思维: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 提升综合素质:实训过程中,学生培养了良好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

五、反思与建议1. 反思(1)部分学生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把握不准确。

(2)部分学生法庭辩论技巧不足,无法有效应对对方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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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广东省高校第二届模拟法庭大赛比赛案例更正版
肖敏诉乔凤兰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一案
1.当事人情况
原告: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被告: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2.基本案情
2013年6月4日上午11:00左右,原告肖敏遛狗行至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房前时,一只猫与其所遛的狗发生争斗撕咬,原告上前试图将猫和狗分开,猫将其抓伤。

事发时肖敏的狗未拴狗链。

原告肖敏认为该猫系该小区24号101房住户乔凤兰所饲养,要求乔凤兰支付有关治疗费用。

经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乔凤兰提出此猫是流浪猫,自己只是出于爱心喂养过它,而且是肖敏先踢了猫才会被攻击,拒绝支付肖敏的相关治疗费用。

因调解未果,肖敏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

后肖敏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乔凤兰支付上述费用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3.诉请与辩解
原告肖敏认为:乔凤兰是涉案猫的饲养者,自己受伤系乔凤兰对所饲养的猫疏于管理所致,乔凤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乔凤兰支付医疗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乔凤兰辩称:原告所说的猫是南华小区的一只流浪猫,本人只是出于爱心偶尔喂养它,此猫的行为和我没关系;其次,肖敏当时遛的是体型较大的犬,并且没拴狗链,是狗先攻击猫,猫才开始反击,肖敏当时还踢了猫,所以原告所称损失与其无关。

二、原告的证据材料
1.医院病历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内容
患者姓名:肖敏,女,36岁,住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

就诊医院:
就诊科室:
时间:年月日时分
就诊科室:外二
时间:2013年6月4日16时30分主诉:于本日中午在南华小区被猫抓伤
检查:右脚下方一长约5cm的皮肤裂口,伤口红肿,局部皮温增高诊疗:伤口常规消毒消炎处理,注射狂犬疫苗等
药物:(此略)
禁忌:
治疗期内忌酒,浓茶
及辛辣食物;避免剧烈运动。

医师:裘至仁
2.医疗费票据
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
系列号: No.0173817 姓 名: 肖敏 自负比例:100% 项 目

额 项 目 金 额 项 目 金 额 西 药 费 790元 检 查 费 100元 其 他 15.75元
中成药费 CT 特需服务 中草药费 MRI 自费药品 诊 查 费 50元 手 术 费 注 射 费 860元 治 疗 费
化 验 费
材 料 费
合计大写 壹 仟 捌 佰 壹 拾 伍 元 柒 角 伍 分
¥1815.75 收 费 单 位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医 生 工 号: 0794 收费员:李兰
3.交通费发票
4.原告肖敏陈述
2013年6月4日上午11:00左右,我遛狗经过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房,当时有一只猫堵住楼门口,看见我们经过就突然起身,跑过来追我的狗,并用利爪抓狗,后来他们开始撕打。

我的狗向来温性驯良,我怕它受伤,所以上前试着将他们分开。

这时,一楼101房的住户乔凤兰开门赶出来,看到猫和狗撕打,便喊猫的名字(花仔),叫它走开,又叫我把猫踢开,但是我没踢,然后她自己把猫赶走了。

我也抱起狗想离开,走了几步后发现自己受伤了。

这只猫在乔凤兰房门口停留,乔凤兰又能喊其名字,肯定是猫的主人,于是我让乔凤兰带我去医院治疗和打防疫针,她不肯,我们就去居委会。

经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乔凤兰确认有此事,但说该猫是流浪猫,不是她家的,不肯陪我去医院,居委会的人便叫我自己先到医院治疗。

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

我的狗是一只2岁的贵宾犬,肩高34CM,但性格极温顺,对人很友好。

三、被告的证据材料
1.被告乔凤兰陈述
2013年6月4日上午11:00左右,我正在家里准备做午饭,突然听到屋外有猫狗的尖叫声,还有人不断喊:“死猫,走开!”便立刻开门看发生了什么事。

当时我看到猫狗打架,狗的主人肖敏用脚踢猫,想将猫和狗分开,我发现那只猫是我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

肖敏抱起狗也走开了,但没走几步,她把我叫住,说我的猫把她抓伤了,要我赔钱,我解释说那只是流浪猫不是我家的,不应由我负责,她不同意,随后我们一起去了居委会调解。

调解时,肖敏一直说猫就在我家门口,而且我能喊猫的名字,猫肯定是我家的,所以要我赔,我觉得这样很无理,就向她解释说,自己只是出于爱心偶尔会将家中剩余的食物拿去喂小区的流浪猫,因为和狗打架的猫是只三色花猫,就随口叫她“花仔”。

我家楼道前是一片开阔绿地和树丛,本身就是附近流浪猫的聚集地。

当时我看见她的狗未拴狗链,她还用脚去踢猫,凭什么让我赔。

四、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1.小区监控录像
(1)第一段:2013年6月4日上午8:40-8:46,乔凤兰在小区空坪给流浪猫喂食。

(2)第二段:2013年6月4日上午11:01,事发之地位于乔凤兰家门前的楼道口。

肖敏遛其所饲养的狗路过事发地时,狗未拴狗链,与一只三色花猫发生争斗撕咬,之后肖敏试图将两只动物分开,在此过程中肖敏有用脚驱赶猫的动作。

2.证人刘彩娇证言
证人刘彩娇,女,汉族,1965年8月5日生,家务,住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2号,身份证号:440556************,联系方式:1346656551XX。

证明内容:乔凤兰是我的邻居,她对动物很有爱心。

我们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乔凤兰偶尔会拿些猫粮和剩食去喂这些猫。

乔凤兰自己家里没有养猫。

3.证人关广贤证言
证人关广贤,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物管中心职员,身份证号:440543************,联系方式:134875678XX。

证明内容:乔凤兰是南华小区住户,小区周边经常有猫出入,乔凤兰有时会在小区的绿地上喂养这些猫。

2013年6月4日中午咬伤肖敏的那种猫经常会到乔凤兰住房门口等吃的,在之前看见过乔凤兰把这只猫抱进她屋子内。

4.社区居委会调解员证词
社区居委会民事纠纷调解员刘秋勇,男,汉族。

1971年2月7日生,广州市海珠区南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身份证号:440575************,联系方式:137022501XX。

证明内容:2013年6月4日上午11:30左右,肖敏和乔凤兰因被猫抓伤一事发生纠纷来到居委会要求处理。

肖敏说她刚才遛狗行至南华小区24号房时,一只花猫与她的狗发生撕咬,她上前将猫和狗分开,猫将其抓伤。

这只猫当时在乔凤兰家门口停留,也听乔凤兰的话,肯定是她饲养的猫,要乔出钱给她去打防疫针和治疗。

我看见肖敏的那只狗体型较大,估计高度超过30公分。

乔凤兰说这只猫不是她家的,是只流浪猫,她只是出于爱心喂养过此猫,而且提出事发时狗没拴狗链,猫攻击人是因为狗主人用脚去踢它,因而拒绝支付肖敏的相关治疗费用。

我看到双方分歧很大,一时半会处理不好,就给肖敏说还是先打针和处理伤口要紧,你自己赶快先到医院去治疗。

后我到小区去了解过,那只猫确实不是乔凤兰家的,是无主猫,但经常在小区出入,乔凤兰会经常喂养它们,导致附近的流浪猫经常在她家门口附近聚集。

这种情况很特别,如何处理我们也没遇到过,所以肖敏再来找我处理时我就叫她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居委会处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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