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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5%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指香港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的要求。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除非特别豁免,每个股东在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权时,必须向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其持股情况。

这种披露被称为“5%股东披露”。

这一规则旨在及时通知市场关于大股东的增减持情况,以避免非法内幕交易和滥用内幕信息。

在提交5%股东披露时,股东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持股比例、股权变动的详细时间表、购买或出售股票的价格、交易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方的身份信息。

交易所和公司将根据这些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和市场,确保市场参与者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并能够权衡自己的投资决策。

此外,根据交易所的规定,5%股东在持股超过30%时,还需要进行陈述和通知交易所。

这一程度的持股高度集中可能会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求5%股东在此情况下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帮助市场更好地理解其战略意图和意图。

交易所对5%股东披露的规定具有严格的执行力度,对违规的公司和股东将进行处罚。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罚款、限制或禁止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等。

此外,公司和股东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被起诉或索赔,如果他们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股东披露规则的实施对于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增加披露的透明度,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持股情况和相关交易,进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健康状况和价值。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竞争力,为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除了交易所的规定外,香港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监管公司和股东的行为。

证监会对于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和滥用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这些措施涉及罚款、逮捕和起诉等,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总之,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a股上市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核查要求

a股上市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核查要求

a股上市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核查要求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A股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施了严格的核查制度。

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在某一家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因为其股权比例较高,可以对公司控制权和经营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这部分股东有着特殊的关注。

首先,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他们持有的股份必须通过法定途径进行购买。

也就是说,不能通过违规手段获得股份,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监管机构会对其购买股份的来源进行调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其次,持股5%以上股东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他们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以确保其身份真实可信。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进行股权投资,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持股5%以上股东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持股信息。

他们必须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披露其持有的股份数量、股权结构、交易行为等信息。

这是为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让其他投资者了解他们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程度,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另外,持股5%以上股东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问询和调查。

监管机构有权对其交易行为、股权变动等进行调查,了解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一些特定行业的股东还要接受额外的监管要求。

比如金融、保险、能源等行业的股东,在持股5%以上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额外的监管要求,以确保这些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A股上市对持股5%以上股东有着严格的核查要求。

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持股5%以上股东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股份,进行实名认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他们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问询和调查。

通过这些核查要求,可以提高市场的信任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8年3月实施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1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三)基金合同;(四)基金招募说明书;(五)基金托管协议;(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八)上市交易公告书;(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十)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细则一、前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上市公司等股份公司草根融资的重要途径。

同时,投资管理公司是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金的管理、运作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本身、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主要投资者之间的交易,称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如果管理不当,极易损害投资人利益,增加基金运营风险,破坏基金规范运行秩序。

为此,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参与基金投资、采购、转让、寻找合作伙伴或者并购;关联方向基金提供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服务,以及关联方与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主要投资者之间的其他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基础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有因果关系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调拨、资产划转、债权债务往来、技术许可等各类财务往来、业务联系、经营合作和人事关系等。

关联交易行为可以通过直接交易、协议交易、隐含交易、委托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2. 关联交易的范畴本细则所称的“关联方”包括管理公司股东、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及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公司股权的投资者、基金投资人以及其他对管理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干预或者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等。

本细则所称的“基金方”包括基金本身、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投资人等。

关联方与基金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皆为关联交易,应当受到本细则的管理。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1. 自由竞争原则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实际、完整、公允的价值原则,并遵循自由竞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合同。

在合规和公平的前提下,关联方与基金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和合理利益分享原则,避免任何不当得利,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以下是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运作、风险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也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关于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强调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该范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同起草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法律合规要求

私募基金的法律合规要求私募基金是一种专门为高净值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提供的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工具。

由于其特殊性质和投资对象的特殊需求,私募基金的法律合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的注册、信息披露、投资范围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的法律合规要求。

一、注册要求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监管。

在中国,私募基金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供必要的备案材料和信息,并接受其监管。

二、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编制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的招募书或基金协议,明确基金运作的方式、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构成、运作情况等信息。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对内部交易、关联方交易等进行披露,并定期向监管机构备案相关报告。

三、投资范围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和资金运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投资范围要求。

首先,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违反道德风险的投资。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确定具体的投资范围,包括投资标的、投资产品种类等,并在基金招募书或基金协议中明确告知投资者。

四、投资者保护要求私募基金法律合规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了解相关风险和收益预期。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尊重投资者的自愿性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强迫等手段募集资金。

同时,在投资者决策和资金赎回等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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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及上市法律资讯上市疑难话题誉衡药业IPO:调整红筹架构(红筹架构搭建及取消过程BVI公司60%股权转回国内维持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方式发行人外资企业身份)未决诉讼清理高管在子公司持股用以原始出资的实物资产存在产权转让程序上的瑕疵案例研习:控股股东在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股票基本分析——财务操纵案例股权激励实务——浙富股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两成创业板IPO被否调控利润和PE腐败是主因上市焦点话题资本突出入股隐存PE式腐败监管层将从严把控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十:太宇机电核心业务:专业专心专注于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及境内外上市业务宗旨:以“对客户商业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创新简明、直击要害的风格”以及“紧贴市场和法规发展之最新动态”,成为真正富有创造性及解决方案的交易策划者——李磊上市疑难话题誉衡药业IPO:调整红筹架构(红筹架构搭建及取消过程BVI公司60%股权转回国内维持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方式发行人外资企业身份)未决诉讼清理高管在子公司持股用以原始出资的实物资产存在产权转让程序上的瑕疵朱吉满先生和白莉惠女士(均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为夫妻关系,两人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横世达昌(持有本公司股份6,247.5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9.50%)87.61%的股权,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东誉衡国际(持有本公司股份2,9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8%)72.00%的股权,故间接持有本公司7,590.23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2.29%。

公司主要发起人为恒世达昌和誉衡国际。

恒世达昌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为公司董事长朱吉满等设立的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该公司除持有誉衡有限股权之外,没有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业务,也没有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

誉衡国际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为公司董事长朱吉满等设立在中国境外的返程投资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该公司除持有誉衡有限股权外,没有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业务,也没有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

拟海外上市导致的股权结构调整2006年,誉衡有限拟海外上市,誉衡有限股东对誉衡有限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

制定的股权调整方案如下,由誉衡有限全部自然人股东在国内发起设立两个公司,将誉衡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国内两个公司,然后由两个国内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国外的由誉衡有限原自然人股东设立的BVI公司誉衡国际。

此次股权结构调整过程具体如下:①第三次股权转让(2006年5月)2006年3月20日,朱吉满、白莉惠和王东绪出资设立爱衡科技和吉康科技,注册资本均为10万元。

设立时三位股东对爱衡科技和吉康科技的持股比例对誉衡有限的持股比例相一致,均为70%、20%和10%。

2006年5月19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与爱衡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有的誉衡有限28%、8%、4%的股权转让给爱衡科技,转让后爱衡科技持有誉衡有限40%的股权。

同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与吉康科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有的誉衡有限42%、12%、6%的股权转让给吉康科技,转让后吉康科技持有誉衡有限60%股权。

股权转让为誉衡有限原自然人股东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转让,转让价格为1元/股,按照注册资本定价,转让总价款为3,800万元。

2006年5月19日,誉衡有限2006年底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06年5月22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分别与爱衡科技、吉康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三年内将款项分笔支付给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的账户,2007年5月爱衡科技、吉康科技向三位自然人支付完毕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该股权转让款来源于爱衡科技、吉康科技将其持有的誉衡有限股权转让给誉衡国际所取得的收入。

A.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7月12日,誉衡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吉康科技和爱衡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誉衡有限60%、40%股权转让给誉衡国际。

2006年7月15日,吉康科技、爱衡科技与誉衡国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0.11美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425万美元,其中誉衡国际应向吉康科技支付转让价款255万美元,向爱衡科技支付转让价款170万美元。

B.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公司财务状况此次股权转让为同一控制人霞国内外公司之间的转让,转让价格参照评估值定价。

根据哈尔滨力得尔资产评估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哈力评报字【2006】第323号),为誉衡有限股权并购的目的,截至评估基准日2006年3月31日,誉衡有限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0.89元,约为0.11美元。

C.誉衡国际收购资金的来源誉衡国际收购誉衡有限100%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向日本居民井関清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誉衡有限最初选定日本为上市目的地,因此日本居民井関清拟对公司进行投资,2006年2月6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和井関清签订了《返程投资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井関清出资3,333,333美元认购与誉衡国际优先股,其认购款已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划入誉衡国际专用账户。

后因誉衡有限取消海外上市计划,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返程投资框架协议》。

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和井関清于2006年7月16日另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井関清用于购买誉衡国际优先股的资金转为给誉衡国际的借款,并追加3,333,333美元的借款给誉衡国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年息10%,其中3,333,333美元的借款期限为两年,其余3,333,333美元的借款在上述借款还清后的两年内还清。

上述《返程投资框架协议》、《借款协议》无补充协议或其它约定。

上述《返程投资框架协议》、《借款协议》均由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签署,而借款实际由誉衡国际使用。

主要原因为,誉衡国际是一个壳公司,除持有誉衡有限股权外,没有其它重要资产,也无其它经营业务,根据出借人井関清要求,由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作为签约主体与其签署了相关协议。

截至目前,誉衡国际累计归还了4,999,999.50美元的借款及利息,尚余1,666,666.50美元借款因未到还款期尚未归还。

截至目前,该协议均按约定履行,未有违约情况发生。

誉衡国际还款资金来源于自由资金,誉衡国际自由资金主要来源于向健康科技转让发行人股权所得。

该借款协议的存在和履行不会影响誉衡国际持有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略)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其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题从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略作总结,找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

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不管怎样,供大家参考。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的情况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

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

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

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

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

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①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28号文、常政发[1993]51号文、常发(1996)50号文和《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

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 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量化股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07]46号)。

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

④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4、荣信股份:控股股东为两个。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前持股20.27%的左强(自然人)和上市前持股24%的深港产学研(企业法人)。

招股说明书指出,崔京涛和厉伟为夫妇,通过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持股人,左强为公司第二大持股人,左强、崔京涛和厉伟三人合计持有公司48.02%的股份,三人共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横店东磁:实际控制人为社团法人。

公司终极控制人为横店集团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其通过横店三会(“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及“东阳市影视旅游促进会”三个社团法人)行使权利。

其中,作为经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持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0%的股份。

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会员均为横店集团企业员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资本投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等。

招股意向书特别提示,虽然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目前是合法的社团经济组织,但随着其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能排除将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因完成其宗旨或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问题而被终止或注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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