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草案)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财会[2003]400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400号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信用安徽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厅会计处。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信用安徽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省公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定标准、程序、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一律平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
(二)统一原则。
对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公告。
(三)激励原则。
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财务会计信用较差的企业,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四条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管理。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由企业自行申报,主管财政部门考核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财会[2012]60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4.25【实施日期】201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2〕601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登记评定工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以实现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为此,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加快形成省内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三个等级:一类会计师事务所、二类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包括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评定及二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排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由省财政厅发布。
第五条等级评定主要指标:(一)业务总收入。
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反应的经营业务总收入(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安徽省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

附件:安徽省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2014年8月1日公示稿)事务所名称综合评价得分名次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总分所实质性统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金额(单位:万元)得分金额(单位:万元)得分人数得分得分加分减分减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12480.41 10688.72 2008.12 3304.40 258.43 125159.10 29.16 25.60 0.00 0.00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2459.27 1965.64 369.29 218.03 17.05 3139.46 29.48 4.00 0.00 0.00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3439.45 2015.22 378.60 0.00 0.00 2531.82 25.53 3.50 0.00 0.00 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4385.66 623.48 117.13 2385.79 186.59 3645.82 29.11 7.00 0.00 ——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5382.21 1175.08 220.76 936.71 73.26 3848.37 30.82 9.00 0.00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6370.92 1603.82 301.31 0.00 0.00 3342.00 25.90 1.70 0.00 0.00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7353.49 1483.41 278.69 0.00 0.00 3342.00 29.80 3.00 0.00 0.00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8344.77 1162.46 218.39 554.70 43.38 3848.37 29.43 5.20 0.00 0.00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9329.70 1430.84 268.81 0.00 0.00 2430.55 27.34 3.00 0.00 0.00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315.21 754.25 141.70 1321.68 103.37 3645.82 20.82 3.50 0.00 ——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11301.42 870.22 163.49 1087.81 85.08 2329.27 21.58 2.00 0.00 ——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12294.57 500.42 94.02 1736.64 135.82 2531.82 25.11 7.80 0.00 ——安徽正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264.50 1001.75 188.20 0.00 0.00 3848.37 25.43 2.50 0.00 ——安徽安建会计师事务所14251.14 463.93 87.16 1346.05 105.27 2531.82 25.89 1.00 0.00 ——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15247.08 560.75 105.35 1066.73 83.43 2430.55 25.75 2.00 0.00 ——安徽众信会计师事务所16234.10 899.21 168.94 348.15 27.23 1519.09 18.84 0.00 0.00 ——安徽九通会计师事务所17232.06 856.77 160.96 292.45 22.87 1924.18 21.04 3.00 0.00 ——事务所名称综合评价得分名次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总分所实质性统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金额(单位:万元)得分金额(单位:万元)得分人数得分得分加分减分减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18224.27 282.55 53.08 1518.00 118.72 2025.46 27.01 0.00 0.00 0.00 安徽华洲会计师事务所19224.11 816.22 153.34 65.71 5.14 3038.18 25.44 2.00 0.00 ——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20219.00 453.27 85.16 851.22 66.57 2936.91 26.86 3.50 0.00 ——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21213.79 664.42 124.83 463.71 36.27 2228.00 23.69 1.00 0.00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22209.12 889.69 167.15 0.00 0.00 1721.64 20.34 0.00 0.00 0.00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23208.33 663.54 124.66 281.82 22.04 2531.82 28.81 1.00 0.00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24208.16 353.32 66.38 1247.21 97.54 1721.64 21.60 1.00 0.00 0.00 安徽永健会计师事务所25197.85 525.62 98.75 508.08 39.74 2430.55 27.82 1.00 0.00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26197.38 499.80 93.90 508.38 39.76 2936.91 25.81 1.00 0.00 0.00 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27193.67 555.61 104.38 400.61 31.33 2531.82 24.13 2.00 0.00 ——安徽天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8192.55 505.45 94.96 382.42 29.91 3038.18 27.00 2.50 0.00 ——安徽华审正大会计师事务所29180.27 667.12 125.33 0.00 0.00 2734.37 16.57 4.00 0.00 ——安徽九州会计师事务所30165.50 606.10 113.87 0.00 0.00 2126.73 24.90 0.00 0.00 ——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31162.55 529.13 99.41 0.00 0.00 3038.18 23.45 1.50 0.00 ——安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32161.56 576.63 108.33 0.00 0.00 2430.55 21.68 1.00 0.00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33159.78 632.36 118.80 0.00 0.00 1417.82 23.16 0.00 0.00 0.00 安徽皖瑞会计师事务所34157.18 528.02 99.20 0.00 0.00 2633.09 23.89 1.00 0.00 ——安徽新平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5151.75 501.90 94.29 0.00 0.00 2430.55 25.91 1.00 0.00 ——安徽庐东会计师事务所36149.02 512.24 96.24 0.00 0.00 2633.09 19.69 0.00 0.00 ——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7149.00 465.60 87.47 0.00 0.00 3038.18 20.84 2.50 0.00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38144.63 259.52 48.76 715.85 55.99 1417.82 22.06 0.00 0.00 0.00安徽金泉会计师事务所39144.36 432.83 81.32 253.89 19.86 1620.36 22.82 0.00 0.00 ——事务所名称综合评价得分名次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总分所实质性统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金额(单位:万元)得分金额(单位:万元)得分人数得分得分加分减分减分安徽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40140.54 537.98 101.07 0.00 0.00 1417.82 20.65 1.00 0.00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芜湖分所41138.87 523.86 98.42 0.00 0.00 1012.73 27.73 0.00 0.00 0.00 安徽世诚会计师事务所42138.77 497.73 93.51 0.00 0.00 1924.18 21.08 0.00 0.00 ——安徽庐州会计师事务所43138.77 497.50 93.47 0.00 0.00 1417.82 25.48 2.00 0.00 ——安徽永合会计师事务所44136.75 335.19 62.97 364.82 28.53 1114.00 27.25 4.00 0.00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45133.09 531.96 99.94 0.00 0.00 1012.73 20.43 0.00 0.00 0.00 安徽财苑会计师事务所46130.40 248.60 46.70 243.53 19.05 2835.64 28.01 1.00 0.00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47126.15 426.04 80.04 0.00 0.00 1417.82 28.29 0.00 0.00 0.00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48123.89 227.92 42.82 374.60 29.30 2329.27 22.50 0.00 0.00 0.00 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49123.74 410.84 77.19 0.00 0.00 1721.64 24.92 0.00 0.00 ——安徽诚勤会计师事务所50121.01 283.78 53.31 243.13 19.01 1924.18 22.50 2.00 0.00 ——说明:1.事务所业务收入以201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主。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皖财会〔2022〕1063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为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部署,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9月30日关于加强新时代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注册会计师是服务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专业力量,人才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以人为本、以德为先、问题导向、闭环管理”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全生命周期”理论的闭环管理、精准施策思维,完善“学历教育、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人才留储、人才使用、人才监督”体系,做好行业人才“选、用、管、育、留”工作,打造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干部队伍“两支队伍”正确政治方向,提升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着力服务打造“三地一区”,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行业人才工作服务管理体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会计和资产评估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皖财监〔2019〕35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会计和资产评估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会计和资产评估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皖财监〔2019〕358号为履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赋予的法定监督职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根据财政部部署要求,2018年安徽省财政厅本级组织开展了会计和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省财政厅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47家,包括投诉举报12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执业质量、保持设立条件、业务报备、会计信息、任职资格等方面。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较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质量控制体系逐渐完善,整体执业水平逐步提升。
但是,仍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为薄弱,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执行审计准则不到位,发现的主要问题是:6家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6家事务所地址变更未向省财政厅备案或未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2家事务所在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股东信息不一致;22家事务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或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事务所未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风险意识淡薄,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事务所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12家事务所不进行业务报备或业务报备不及时。
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情况省财政厅共检查资产评估机构16家,包括投诉举报6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保持设立条件、专职执业、会计信息、任职资格及执业质量等方面。
检查发现:6家资产评估机构部分股东未在本评估机构缴纳社保费或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8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未在本评估机构缴纳社保费;6家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存在员工收入费用化处理、跨期报销、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等现象;部分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存在缺陷,评估准则执行不到位,业务约定书格式错误或内容不完整,评估目的不明确,评估声明不完整,未按照准则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权证等重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关注不够。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草案)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为综合评价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我省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优,提高评估机构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企业和社会对评估机构的选聘,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评估机构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三个等级:(一)A级: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评估机构;(二)B级:综合评价得分11--3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三)C级:未列入A、B级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截至上年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评估机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四)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评估机构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每年的4月30日前,省评协将负责对评估机构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评估机构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
A、B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5天。
公示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当年度获得的综合评价等级,并在省评协网站上通报批评。
公示期满,省评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并给A、B级评估机构颁发年度等级证书。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继续教育情况、评估机构党建工作、评估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等十项指标。
安徽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安徽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前注: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2、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3、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一、项目概况中标供应商纳入省财政厅专业技术服务备选库,为安徽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工作提供为期两年的专业辅助服务。
二、服务需求1.主要任务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安徽省财政厅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2.对中标供应商及选派人员的服务要求(1)提供足够的、业务能力强的、能胜任财政检查相关工作任务的相关专业人员,并保证随时满足省财政厅选派人员参加相关工作的需要;(2)保证选派人员的相对稳定性,非经省财政厅许可,不得中途更换选派人员;(3)选派人员要服从省财政厅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4)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禁私自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5)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相关单位的宴请和馈赠;(6)建立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三、报价要求本项目实施阶段按省财政厅审定的付费标准付费,投标供应商须完全响应以下付费标准。
详见《安徽省财政厅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专业技术人员备选库管理规程(试行)》文件约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皖财会〔2023〕97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以下简称《纲要》)要求,结合安徽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财政部工作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行业党的建设为引领,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和职业道德,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贯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全生命周期的诚信管理体制机制;大力弘扬行业诚信文化,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使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为规范,更好发挥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作用,全面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信文化氛围1.全方位开展诚信教育力度。
抓好诚信日常教育。
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和省内财经院校等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培训在继续教育中的学时占比,有序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的培训;充分利用各级各类管理和服务窗口,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执业许可审批、执业资格准入、执业质量检查、任职资格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等环节。
加强诚信警示教育。
适时汇编行业违法失信典型案例集,组织全省事务所对照自查,以案为鉴、以案示警、以案促改。
集中培训新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负责人。
对全省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实施分层培训,督促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举办新注册会计师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专题培训班,开展诚信宣誓、签署诚信承诺书、执业质量警示等活动。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皖民管函〔202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9号)、《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会协〔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四)因故终止;(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
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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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综合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我省事务所做强、做大,提高事务所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企业和社会对事务所的选聘,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事务所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四个等级:
(一)A级:综合评价得分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B级:综合评价得分21--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C级:综合评价得分51--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D级:未列入A、B、C级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截止上年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事务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上年度上报年检及综合评价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每年的4月30日前,省注协将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事务所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A、B、C级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5天。
公示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当年度获得的综合评价等级,并在省注协网站上通报批评。
公示期满,省注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并给A、B、C级事务所颁发年度等级证书。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继续教育情况、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事务所内部治理、事务所党建工作、行业贡献、领军人才数、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等十一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事务所在省注协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人数。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是指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比值。
(四)继续教育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
(五)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是指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人均拥有电脑数量,网络建设情况,网站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六)事务所内部治理,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章程、协议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为执业注册会计师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七)事务所党建工作,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党支部的建立情况,党员发展情况以及参政议政情况。
(八)行业贡献,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情况,上报网站信息情况以及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情况。
(九)领军人才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通过中注协选拔的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
(十)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因执业质量、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一)业务收费情况,是指事务所承接项目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等。
第八条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收入增长率、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化建设以及内部治理情况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以下项目为加分项:
(一)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每次加0.5分。
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2分。
(二)事务所为协会网站提供反映事务所情况或活动信息,在协会网站发布的,每条0.2分。
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1分。
(三)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独立支部或联合支部的事务所,分别加2分、1分,新发展党员的事务所,每人加0.5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事务所,每人加1分。
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5分。
(四)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加1分;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0.5分。
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2分。
(五)事务所通过中注协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数,每人加0.5分。
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或情况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公开谴责的,在原评价等级基础上直接下降一个等级,直至D级为止;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3分。
(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3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1分。
(三)事务所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受到物价部门查处的,每次减2分。
第九条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收入增长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信息化建设得分+内部治理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评价年度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值×2)]×100×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全省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 ×100×15%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2)]×100×10%
(四)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某事务所参加协会当年培训计划所列培训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15%
(五)信息化建设得分=(人均拥有电脑数量得分+网络建设得分+网站建设得分+信息系统建设得分)×5% (六)内部治理得分=(章程、协议遵守得分+质量控制得分+购买社会保险得分)×5%
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和内部治理得分采用事务所自评为主,省注协检查评定为辅的方式。
(七)加分分值=∑(事务所加分事项×相应分值)
(八)减分分值=Σ(事务所减分事项×相应分值)
第十条除上述评价指标外,事务所审计收入、从业人员数、股东(合伙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也在综合评价结果中对社会公布,但不作为计分指标,仅供社会各界参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内部治理情况
综合评价自评表
本表正反两面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