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出海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出海作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船员、海员、船厂技术人员及其他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或者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海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章出海人员入岗前培训第五条出海人员应当参加出海作业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知识,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六条出海人员入岗前还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合格才能进行出海作业。
第七条出海人员入岗前应当接受心理咨询,确保心理健康,保证能够应对出海作业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第三章出海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出海人员在进行出海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流程,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出海人员在进行出海作业前,应当检查船舶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报告并加以处理,保证出海作业安全。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当穿着合格的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头盔等,确保在出海作业中的安全。
第四章出海作业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出海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出海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海上事故。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保证在出海作业中能够迅速而有效地进行处置,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出海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五章出海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本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监督,确保出海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教材

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教材第一章:前言随着海洋交通的发展,海船航行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如何保障海船船员的安全成为了重要的课题。
本教材旨在提供全面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内容,以确保船员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应对各种安全挑战。
第二章:海船航行安全指南2.1 船舶装备安全2.1.1 船舶绳索安全措施2.1.2 船舶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2.1.3 紧急通讯设备的操作规范2.2 航海安全知识2.2.1 灯光信号和航行规则2.2.2 海上遇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2.2.3 遇到恶劣天气时的航行安全措施2.3 船员个人防护2.3.1 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2.3.2 船员紧急逃生技巧和自救方法2.3.3 紧急情况下的深度水中呼吸器使用过程第三章:船舶应急处理3.1 火灾应急处理3.1.1 火灾报警和人员疏散方法3.1.2 火灾现场的初步扑救措施3.1.3 船员在火灾中的自救技巧3.2 漏油应急处理3.2.1 漏油事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3.2.2 快速应对漏油事故的处理方法3.2.3 懂得使用排污设备和清洁剂的正确方法3.3 水泵及排水系统操作3.3.1 紧急排水设备和排水技巧3.3.2 水泵操作注意事项及维护保养方法3.3.3 准确判断、快速处置各类漏水事故第四章:救生知识与技能4.1 船舶救生设备4.1.1 救生衣和浮力衣的正确佩戴和使用4.1.2 救生圈和救生筏的操作方法4.1.3 懂得使用浮标、发光浮标和信号笛4.2 救生艇操作与管理4.2.1 救生艇的使用步骤和逃生技巧4.2.2 救生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4.2.3 救生艇在海上的安全操作规范第五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5.1 船舶安全意识培养5.1.1 了解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5.1.2 检查、操作与提交安全报告的要求5.1.3 参与安全演习和实操训练的必要性5.2 紧急情况下的组织与协调5.2.1 灾害发生时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划分5.2.2 紧急情况下的沟通与协作原则5.2.3 灾害应急预案的执行与改进第六章:总结与展望本教材通过对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所需内容的全面介绍,为船员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出海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海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出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二章出海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组织对出海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常识、海上救生知识、紧急逃生演练等。
第六条出海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救生圈等。
第七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研究天气情况、海况和潮汐等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出海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应按照安全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遵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船舶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出海人员应主动监视和报告船舶设备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学习掌握海上紧急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能,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出海作业中,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出海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执行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紧急撤离船舶的情况,出海人员应按照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有序撤离,并尽可能救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救生设备和应急工具的方法和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和互救。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对出海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应对出海作业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出海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轮船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轮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轮船驾驶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轮船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维护航运市场秩序。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 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3. 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责任心。
第五条聘用程序1.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工作,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笔试和实操考核;2. 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培训与考核1. 轮船驾驶员需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3. 考核不合格者,责令其重新培训,直至合格。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驾驶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航行;2. 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3. 严格执行船舶配载、装卸作业和停泊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安全;4. 做好船舶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船舶安全管理1. 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 严格执行船舶配载、装卸作业和停泊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安全;3. 做好船舶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4. 船舶出航前,驾驶员应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九条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船舶和乘客安全;2.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配合调查处理;3.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模版一、培训目的与范围本培训制度旨在提升船舶安全意识,提高船员安全操作能力,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本培训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及相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1. 船舶安全知识培训- 船舶结构及设备的基本知识- 船舶安全操作流程与方法- 灭火和救生设备使用方法- 水上求生和紧急撤离的技巧- 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2. 航海安全培训- 航海规则和航道导航知识- 船舶与其他船只的安全距离与通行规则- 观测天气、海况和海洋环境的方法与技巧- 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3. 灭火与救生培训- 灭火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救生设备的种类、使用方法和维护要点- 救生艇与救生筏的组织与应用- 救生演习与紧急撤离训练4. 船舶安全管理培训-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预防事故与危险的管理与控制-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管理- 安全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5. 卫生与环境保护培训- 卫生保健知识和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 垃圾和污水的处理与管理- 燃油与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 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三、培训方式1. 教室培训- 在指定地点进行理论培训课程- 使用多媒体教学辅助工具- 定期进行考试评估学员的学习成果2. 实地实训- 在船舶或模拟环境中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由经验丰富的船舶安全培训师进行指导- 组织模拟情景演练和紧急撤离训练3. 自学与自检- 提供相关培训资料供学员自学- 学员自行检查所学知识并完成测试四、培训效果评估与管理1. 培训效果评估- 定期开展培训后测验评估学员的学习成果- 对培训效果较差的学员提供个别辅导2. 培训记录管理- 记录每位学员的培训情况和成绩- 保存培训资料和考试试卷作为备查- 每年定期对培训制度和课程进行评估与改进3. 培训效果持续跟踪- 定期回访学员,了解培训效果的实际应用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再培训五、培训资料与工具1. 培训资料- 船舶安全操作手册- 灭火器材使用手册- 救生设备使用手册- 航海规则和导航图册-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培训工具- 多媒体教学设备- 船舶模拟器和实操训练设备- 紧急情况模拟器和仿真设备六、惩罚与奖励1. 严重违反培训制度的学员将被记录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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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1)1.1 学员管理制度 (1)1.1.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1.1.2 学生守则 (5)1.1.3 学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6)1.1.4 文明班级条件及量化考核办法 (16)1.1.5 学生考勤办法 (19)1.1.6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1.7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2)1.1.8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4)1.1.9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6)1.1.10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8)1.1.11 文明教室评选办法 (30)1.1.12 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31)1.2 教学人员管理制度 (32)1.2.1 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32)1.2.2 员工管理和考核制度 (34)1.2.3 教师见习期满考核办法 (37)1.2.4 用工管理实施办法 (38)1.2.5 班主任管理办法 (41)1.3 培训证明发放制度 (42)1.3.1 船员培训证明发放管理办法 (42)1.3.2 学生证书管理办法 (46)1.3.2 学生证管理办法 (46)1.4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8)1.4.1 资产管理规定 (48)1.4.2 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8)1.4.3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0)1.4.4 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60)1.4.5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61)1.5 档案管理制度 (63)1.6 教学管理制度 (65)1.6.1 课堂教学和学生管理规定 (65)1.6.2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办法 (68)1.6.3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制度 (73)1.6.4 教学质量学生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 (76)1.6.5 听课及反馈制度 (79)1.6.6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80)1.6.7 考试管理规定 (87)1.6.8 专业训练操作规程与实训室管理制度 (91)1.6.9 海上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98)1.6.10 学生实验守则 (99)1.6.11 专业教室规则 (99)1.6.12 实验室工作规则 (100)第二部分安全防护制度 (101)2.1 人身安全防护制度 (101)2.1.1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01)2.1.2 消防安全制度 (101)2.1.3 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02)2.1.4 集会、出操安全管理制度 (102)2.1.5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03)2.1.6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03)2.1.7 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103)2.1.8 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04)2.1.9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104)2.1.10 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04)2.2 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105)2.2.1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05)2.2.2 紧急报警程序有关规定 (108)2.3 其他安全制度 (111)2.3.1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11)2.3.2 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111)2.3.2 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11)2.3.4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12)2.3.5 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12)2.3.6 办公电脑安全管理制度 (112)2.3.7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12)2.3.8 图书室安全管理制度 (113)2.3.9 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13)2.3.10 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检查标准 (113)第三部分其他管理制度 (115)3.1 培训中心行政工作规则 (115)3.2 公文处理办法 (121)3.3 办公用品管理与领用制度 (124)3.4 教材管理制度 (127)3.5 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129)3.6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31)第一部分船员培训管理制度1.1学员管理制度1.1.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时,应事先写信或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培训中心请假,假期最多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培训中心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复查、体检、摸底考试。
合格者,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发放学生证,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注册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培训中心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培训中心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培训中心申请入学,由培训中心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培训中心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名册在开学五周内由学生工作处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数据库。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到校但未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应该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请假日期自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六条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的学业考核分为按学历教育要求所设计的课程考核和为满足就业需求所安排的技能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学籍管理的必备条件;技能考核按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不作为学籍管理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教务处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的备份及存档工作。
第九条学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经班主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教研室组织查阅。
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成绩,应由查阅教师提交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累计进不及格门数,并由培训中心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及开除学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期末(结束课)考试时,必须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另行安排考试。
未经批准的缺考者,以“零”分计成绩,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凡考试课程(结束课考试、期末考试)、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列为补考对象。
选修课中的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按通知的时间补考一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补考者,必须由本人事先经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另行安排补考。
未经批准的缺考者,经零分计补考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一学期内缺课(指因病或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并得到准假)达四分之一者,或缺作业、实验报告累计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并由任课教师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上述学生必须在假期结束之前在校补修所缺内容、补齐所缺作业或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审核合格后,方可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列为补考对象。
否则取消补考资格,按累计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参加体育课正常补考者,需出具培训中心指定医院的证明,经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培训中心领导批准后,该课程成绩不影响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三章免修第十五条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体育课、政治课除外),若学生曾经系统地学习过,并确已达到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交自学笔记、所做习题和其它相关材料,经教研室组织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学后随补考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申请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
各教研室应在免修考试结束之后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免修考试合格者予以登录,并注明“免修考试合格”字样,同时汇总印发全校免修的学生名单、免修课程及免修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留级学生原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课程及成绩合格的实践环节,每学期在开学四周内本人可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九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学历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含考试、考查课,公共体育课除外,若留过一级者,留级之前的不及格课程不再重新累计)者。
2.学生学期末各门英语课程综合成绩(阅读、听力和口语所占比例以实际学时比例计)不及格者劝其留级或退学。
3.学生由于自身原因提出留级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培训中心批准者。
第二十一条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述规定计算:1.教学计划或教学实施计划中独立设置的课程;2.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3.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4.毕业设计、结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5.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累计门数。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根据摸底考试成绩结合本人意向,由培训中心调剂专业,调剂之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1.因国家需要或者学生具有某一方面特殊专长长者;2.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留在原专业学习者;3.因特殊情况,培训中心认为应该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新生要求转专业者,须在入学复查期间根据复查情况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培训中心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入学满一学期后转专业按留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一般不办理转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中心推荐,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拟转入培训中心同意并报该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3.应予退学的;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1.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培训中心指定医院诊断,必须连续休息治疗,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学生因其它原因,本人提出申请或培训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