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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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03施行日期2012.07.03文号主题类别医疗机构与医师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呼伦贝尔市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2年,我市将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降低基金风险,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能力和消费水平,全市统一补偿方案。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科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二、基本政策(一)基金筹集、分配和使用2012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290元,其中:各级政府对新农合〖HJ*4/9〗补助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2元、市财政补助21元、旗(市、区)财政补助21元;农牧民个人缴费50元。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引言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农合)是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实施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合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相关解析和探讨。

1.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概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指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实行统一补偿标准的方案。

通过统筹补偿,旨在保障农民合理的医疗开支,使其不因经济原因而影响就医需求。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

2.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内容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补偿范围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补偿范围涵盖了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的补偿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资源、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2.2 补偿标准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农民的经济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其合理医疗支出,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的补偿比例的制定。

2.3 补偿方式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先付后报销等形式。

补偿方式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以提高农民医疗费用的及时报销率和方便性。

3.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优势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相对于传统的农合医保制度,具有以下优势:3.1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通过统筹补偿方案,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统一补偿标准可避免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2 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将农民的医疗费用纳入统一补偿范围,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

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和优化补偿方式,可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11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3日六盘水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确保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和扩大门诊受益面并重的原则。

(二)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充分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四)农民看病住院就近就医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2013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330元,为提高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受益水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住院实际补偿比达65%以上,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新农合实际补偿比达80%以上。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万元。

住院率控制在10%以内。

新农合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不超过15%,累计沉淀基金不超过35%。

三、统筹补偿模式2013年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模式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即通过分别设立统筹基金对门诊和住院及大病费用进行补偿报销,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

四、基金组成2013年市新农合基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和农民自筹资金组成。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2012年新农合政策作者:党政办日期:2011-09-17 22:58:13.0 浏览次数:26006 次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调整后的补偿政策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2012年每人筹资50元。

二、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门诊统筹(含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三、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2011年个人门诊补偿封顶线由45元提高到60元。

2012门诊补偿每人每年提高到70元。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仍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当年有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原则。

(二)住院补偿标准1、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首次补偿6.5万元,二次补偿3.5万元不变)。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70%。

4、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40%提高到50%。

5、县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10%提高到15%。

四、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为发挥降消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将两项资金捆绑使用。

对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如有产后大出血和严重并发症的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平产定额标准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定额900元,定额补助900元,实行免费接生。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定额1200元,定额补助1100元,个人自负100元;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1700元,定额补助1600元,个人自负100元。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2]121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2〕12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8日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方案,消除县级间补偿差距,保证参合患者享有公平待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尽快实现参合患者就医全州“一卡通”,推动全州新农合工作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提高住院保障水平,扩大门诊受益面。

着力提高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

(三)统一补偿模式和报销比例,参合农民享受公平的保障待遇。

全州统一补偿方案,县(市、区)管理资金,在全州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补偿模式、统一住院、门诊及重大疾病补偿比例,确保全州参合农民享受公平的保障待遇。

(四)便民利民。

州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取消州内就诊转诊审批。

全州范围内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看即报,当场减免,取消传统的参合农民就诊医药费用全额先付制度,实行医疗机构垫付制度。

即参合农民就诊时只需缴纳属于个人自付部分,新农合政策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当场减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一、前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合作医疗是一项对农村群众普遍实施的医疗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农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为此,本文将提出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农村合作医疗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补偿比例过低。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中,补偿比例较低,难以满足农村群众的需求。

在高额医疗费用面前,农村群众仍然承担着较高的经济压力。

2. 报销流程复杂。

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流程复杂,需要进行多次的审核和报销,耗时长、效率低。

这给农村群众就医带来不便。

3. 医保基金缺口问题。

由于农村群众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基金也面临着压力。

医保基金缺口的存在,使得补偿能力受到限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提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以提高农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具体方案如下:1. 提高补偿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提高补偿比例,确保农村群众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补偿比例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医疗项目进行调整,力求能够覆盖大部分农村群众的医疗费用。

2. 简化报销流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简化报销流程,将多次的审核和报销合并为一次,提高报销效率。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的报销系统,方便农村群众进行报销操作。

3. 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

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村群众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

4. 加强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医疗机构筹资等方式增加医保基金的来源,同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四、方案的实施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政府领导和指导。

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黔卫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08〕96号)各市(州、地)卫生局、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制定科学合理的统筹补偿方案既能确保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又能使广大参合农民获得更大的实惠。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筹资标准2008年筹资标准为人均9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地方财政40元、农民缴费10元; 2009年起,筹资标准为人均10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地方财政40元、农民缴费20元。

二、统筹模式全省的补偿模式要进行统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以下两类统筹模式中选择一种。

1、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2、住院统筹加家庭账户模式:住院统筹+家庭账户。

从2008年起,全省要逐步取消家庭账户,要尽快向门诊统筹转型。

2009年各市(州、地)新农合实施方案要相对统一,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的县达到50%以上,力争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以地市级为统筹层次的试点工作。

三、补偿方案(一)住院补偿1、起付线。

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

原则上,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定在30-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定在100-15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定在300-500元。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156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11.14【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5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已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毕节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试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合并简称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建立全区一体、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体系,稳步提高筹资水平,增强保障能力,缩小县(市、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补偿差距,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均等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城乡居民受益水平,不断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实现参保患者就医全区“一卡通”,推动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全区范围内住院即时即报;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一个年度内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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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合管委[2011]10号关于印发《潘集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田集街道办,区直有关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潘集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潘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潘集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文件精神,根据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区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新农合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水平,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筹集、用途及分配(一)基金筹集新农合基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资助、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筹集而成。

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50元,各级财政配套标准为240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以及1955年以前退伍的复员军人的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统一代缴,持证残疾人的参合资金由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统一代缴。

(二)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开展健康体检;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基金分配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配:1、结余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统筹基金。

原则上占扣除上缴省级财政10%风险基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

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

4、住院统筹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

即为扣除上述结余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按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情况,并结合新农合筹资标准、补偿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预算额度。

四、参合对象1、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或长期居住在当地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不得参加新农合);2、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五、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臵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

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

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

六、补偿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七、住院补偿(一)起付线的设定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

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

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2、参加新农合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五保户、低保户、持证残疾人、百岁以上老人不设起付线。

(以上人员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证明材料)3、对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

(二)补偿比例的确定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有关说明:(1)全省Ⅱ类、Ⅲ类、Ⅳ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均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下文规定(详见附件)。

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统一为100元;Ⅴ类医疗机构名单,根据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办暗访或查处情况确定,其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统一确定,统一维护,定期公布。

(2)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

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10%。

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

(3)前文中特殊疾病的住院补偿比例按可补偿费用的90%执行。

(三)住院保底补偿“住院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50%,则按住院总费用×Y%(下表中相应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在Ⅴ类医疗机构住院及意外伤害住院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对不同额度的住院费用保底补偿比例如下:(四)住院补偿封顶线普通住院的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恶性肿瘤等特殊慢性病的住院封顶线为25万元。

(五)住院分娩补偿参加新农合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在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凭准生证(生殖保健服务证)、临时出生证明等相关手续,可享受定额补偿500元。

产妇分娩期间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治疗的,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

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和保底补偿。

(六)意外伤害住院补偿1、支付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包括交通肇事、驾驶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瓶车)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对确因精神障碍疾患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仅限于自伤),凭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纳入疾病住院补偿范畴。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凡符合意外伤害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无论在哪一级别医疗机构(本省须定点医疗机构,外省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按可报销金额的40%给予补偿,封顶线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先由经治医院(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所在乡镇(街道)、村将拟补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就诊卡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

公示期满后,若无人举报,结报员统一将拟补偿者当次外伤住院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潘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责任认定书》等资料统一报送区新农合管理中心集体会审,并报请区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5、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八、门诊补偿(一)慢性病门诊补偿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照可补偿医药费用的60%给予补偿,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病(Ⅱ、Ⅲ期)、心脏疾患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经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组织鉴定的其他慢性病种。

2、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补偿医药费用的90%给予补偿,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4万元。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另行下文。

九、结算程序1、住院费用结算: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住院的,出院后凭《新农合就诊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等材料,由就诊医院即时办理补偿,垫付的费用向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后将上述报销资料及涉农卡交至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卡发放补偿金。

2、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发生的与鉴定的慢性病有关的医药费用,凭《新农合就诊卡》、身份证或户口簿、门诊清单式发票(无清单式发票,须提供费用清单或处方)、门诊病历,由就诊医院即时办理补偿,垫付的费用向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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