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司法考试法律格言80句

司法考试法律格言80句1. 法律的力量来自公正和公平。
2. 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
3.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维护秩序和公共利益。
4. 法律保障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5.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6. 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
7. 法律应该是明确而公正的。
8. 任何人都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
9. 法律是为了保护弱者免受侵害。
10. 法律不应该被滥用和扭曲。
11. 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位或财富。
12. 公正的法律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础。
13. 没有法律保护,社会会陷入混乱和无序。
14. 法律不能违背普遍道德。
15.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保护伞。
16. 法律应该是公民权利的捍卫者。
17. 符合法律的行为是一个基本的道德义务。
18. 法律的目标是维护和平与公正。
19. 法治社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繁荣。
20. 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威和秩序。
21. 人们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
22. 法律应该透明和易于理解。
23. 法律的执行应该是公正和公平的。
24. 法律应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和惩罚。
25. 法律不应该歧视任何人。
26. 法庭是权力和正义的象征。
27. 法官应该公正和中立地行使权力。
28.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
29. 法律是为了解决争议和纠纷。
30. 法律应该因时而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31. 法律是公民权益的捍卫者。
32. 没有法律的制约,统治者将滥用权力。
33. 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34. 司法不应该受到政治或经济干预。
35. 法律的平等适用需要独立的司法系统。
36. 法律应该确保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37. 没有透明的司法,就没有公信力。
38.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39. 法律应该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
40. 法官应该秉持公正和廉洁的原则。
41. 法律应该具有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42. 法律的颁布应该遵循法治原则。
43. 法律应该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达。
44. 法律应该保护儿童和弱势群体。
必背法律格言197条_2008-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

2008-2011司法考试天下考资第一负责任的司考课件站2008-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必背法律格言197条法律,有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时讲述,使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论述题中恰如其分地插入些法律格言,能极大地提高论文的说服力。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造法易,执行难。
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万能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万能句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
在一般就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必背的法律格言197条(张合功)

美。
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时讲述,使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论述题中恰如其分地插入些法律格言,能极大地提高论文的说服力。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造法易,执行难。
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26、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司考卷四论述题必背法律格言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行难。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法律敎育网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格言及案例(3篇)

第1篇一、法律格言1.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马克思3.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习近平4.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习近平5.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古罗马法谚6. 法律是自由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康德7. 法律不明确,即无法律。
——英国法谚8.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美国法谚9. 法律是生活的准则,法律是生活的保障。
——黑格尔10. 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法律是道德的体现。
——马克思二、案例1. 案例一:陈某某受贿案案情简介:陈某某,某市水利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分析: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案例二: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分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3. 案例三:王某离婚案案情简介:王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王某以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之美:经典法律格言197条

法律之美:经典法律格言197条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有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时讲述,使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造法易,执行难。
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无不平之法、无法外之人、无法上之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始终是决定一部立法成败的关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制定良法,是人民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对于施政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尔曼曾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领域。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效率影响司法形象。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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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1、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程序正当原则。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利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强调法律至上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事权利。
——程序正当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刑罚公开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5、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律至上6、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当原则,阳光下的行政。
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司法独立8、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权利必须被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法的可诉性。
9、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缩小行政权力。
10、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法是良法,法都要遵守。
1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漏洞。
即法律必有漏洞。
——法的局限性.1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
1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的重要性.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正当原则。
13、认真地对待权利.-—权利保障。
15、法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律的正义价值。
司法考试的日子越来越近,司考生们不要紧张,不要恢心,要找到好的方法,继续努力。
帮助我司法考试论述题得高分的法律格言,希望对其他司考生们也有帮助。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答题模板2011—1-27 9:26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是令很多考生感到头疼的一种题型,每年考的最多的就是法理学的一些概念。
在答题中,需要把这些概念串联起来并且灵活运用。
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知识点,有了这个模板,在考试中就很方便套用了。
一、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二、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 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 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
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九、法治的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
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
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
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
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十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