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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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之比较分析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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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天地
企业债 务重组业 务所得税处理 政策与企业 会计 准 则规定之 比较 分析
中央 财 经 大 学 刁俊 腾
成 本 的 内 涌 。 根 据 企 、 会 计 准 则 第 1 I k 8号一 所 得 税 》 及 其 指 南 计 税 基 础 的 清 偿 额 偿 债 ,新 旧 政 策 均 规 定 :应 当 按 照 支 付 的 债 的 规 定 , 计税 基 础 分 为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和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 资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自应 税 经 济 利 益 中 抵 扣 的 金 额 。
关键词 :企业债 务重组 《 总局 令》和 《 通知 》 企业会计 准则 差异
为 加 强 企 业 债 务 重 组 业 务 所 得 税 管 理 ,堵 塞 税 收 漏 洞 , 国家 价 值 应 为 账 面 余 额 扣 除 相 应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余 额 。资 产 ( 负 税 务总局早在 20 0 3年 4月 就 发 布 了 俞 业 债 务 重 组 业 务 所 得 税 债 )账 面 价 值 是 建 立 在 食 业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基 础 卜的 实 际 成 本 , =
通常情 况下 ,资产在取 得 时其 入账价值 与计 税基 础是 相 同的,
产 的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异 ;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 是 指 负 可 予 抵 扣 的 金 额 。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票 据 、 应 付 账 款 等 负 债 的 确 计 税 基 础 即 为 账 面 价 值 。但 住 某 些 情 况 下 , 负债 的 确 认 可 能 会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产 生 差 额 。 比 如 ,企 业 期 确 认 的 或 有 负 债 ,假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财税2009 59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和特殊性处理

财税2009  59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和特殊性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6-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条件(三)和条件(四)中比例59号文第六条给予了明确,笔者将结合案例解读如下:1、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基本延续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但比第6号令中规定更详细,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两部分:相关资产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应首先测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果已达到该比例,可分五年平均摊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1)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①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2003-01-23国家税务总局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企业会根据⾃⼰的需要⽽进⾏适当的调整,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有的企业甚⾄会选择重组。

那么,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发⽣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书⾯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种是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双⽅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务⽅的所得税处理债务⼈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1、转让⾮货币性资产的处理转让⾮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额应当相当于⽀付受让⽅债务的⾦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例如:某⼯业加⼯企业在筹建时⽋S机械设备⼚设备款117万元,⽆货币资⾦⽀付,经协商⽤其⽣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偿还债务时:借:应付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100万元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因素):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万元即该企业⽤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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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企业发展和经营环境变化,债务重组成为了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需要面临各种税收问题。

本文将重点论述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二、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定义
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是指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由于企业以资产转让或债务置换等方式获得收入所产生的税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并进行税务处理。

三、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1. 资产转让情况下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当企业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得税=(收入-成本)×所得税率
其中,收入为通过资产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成本为相关资产的原值或公允价值,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确定。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债务置换情况下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当企业通过债务置换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所得税=(债务减少额-债务置换资产公允价值)×所得税率
其中,债务减少额为企业通过债务置换所减少的债务金额,债务置换资产公允价值为企业获得的新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结果,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确定。

四、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资产转让或债务置换方式,根据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2. 在进行债务重组前,尽可能进行详细的税务规划,减少企业的税负;
3. 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
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债务重组的时间节点,以避免税务处理上的困难。

五、总结
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是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还需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及时调整税务规划,以降低税务风险。

通过良好的税务处理,企业能够顺利完成债务重组,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以上为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论述,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务必遵守税法规定,合理处理所得税问题,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税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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