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吸收合并税收问题

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1、税法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财税…2009‟59号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股权收购比例从75%降为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48号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的要求,改变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书面备案改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一、吸收合并及其优点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司一个法人主体。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
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4、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大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
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其实也就是两个企业合并成一个。
这个过程可不是随便就能搞定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税务处理。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过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两家人共同拥有一个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控制关系。
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兄弟姐妹开的公司、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等等。
那么,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怎么进行的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把其中一个企业“吃掉”。
具体来说,就是把被吸收的企业改名为新的公司名称,然后把原来的股东变更为新的股东。
这样一来,原本的两家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公司,实现了吸收合并。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吸收合并不是一件免费的事情。
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
这些税款的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
除了税务问题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问题。
比如说,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这份协议书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保证双方企业在合并之后能够顺利地运营下去。
我想再强调一下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进行这个过程的时候,我们需要仔细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税务问题、公司管理问题等等。
只有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了,才能够确保这个过程顺利完成。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
如果我们想要成功地完成这个过程,就需要仔细地研究各种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条文,并且要与对方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扩张方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其中一方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
这种合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的程序和税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确定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并方案。
合并方案主要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合并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1.2 签订吸收协议在确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签订吸收协议。
吸收协议是明确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财务安排、交割期限等关键事项的法律文件。
签订吸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并的顺利进行。
1.3 履行报告义务在吸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主要是要求合并方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进展情况,如已完成的部分、未完成的部分等。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合并进程,防范潜在的风险。
1.4 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了前三个步骤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办理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是企业交易中普遍涉及的税种。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确认销售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合并到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
企业吸收合并一般分为合并者和被合并者两个角色,其中,合并者为接收被合并者的资产与业务活动的企业,被合并者则指被接收的企业。
1.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在合并日,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根据吸收合并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的公允价值。
2.合并前期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合并日之前的期间,被合并企业需要按照原有会计政策进行记账,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对被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3.合并后期的会计处理:吸收合并之后,需要对吸收合并的企业进行合并计算,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合并计算。
4.合并报表的编制: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后,需要编制吸收合并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等。
吸收合并对纳税也会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可能会产生由于资产和业务的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对于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业务变更等,可能会触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2.资产重估影响: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需要进行重估,重估后的资产价值将作为新企业的税基和资产基础。
因此,资产重估将直接影响到新企业的纳税额。
3.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吸收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而产生变化,对企业的纳税额和纳税负担产生影响。
4.合并企业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合并企业的利润分配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新的利润分配方式,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吸收合并具有较为复杂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分析工作,需要企业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与配合,以确保吸收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准确性和纳税合规性。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个控股关系,其中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如何进行的呢?又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接下来,我将从程序和税务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准备阶段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合并方案、评估合并风险、制定整合计划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沟通,确保在合并过程中能够顺利地进行。
1.2 谈判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双方企业需要进行谈判,达成吸收合并的具体协议。
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问题。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协商,确保在法律和财务上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1.3 审批阶段在谈判阶段结束后,双方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吸收合并的申请。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工商部门的前置审批、商务部门的审批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以便能够顺利通过审批。
1.4 实施阶段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双方企业可以开始实施吸收合并。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股权过户、业务整合、人员安置等工作。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顺利进行。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资产评估与计税基础的选择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对各自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计税基础,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2.2 资产转让与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可能会涉及到资产转让。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合理安排资产转让的时间、价格等因素,以降低税收负担。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合并,其中一个公司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对价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后继续存续,而其他公司因合并而被合并后丧失独立法人资格。
那么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1.契税。
吸收合并过程中,企业承担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享受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将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2.土地增值税。
吸收、转让、变更房地产时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法或按合同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被合并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增值税。
合并过程中实物资产和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多次转让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转让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及其他文件。
4.营业税。
企业合并过程中,实物资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劳务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除了上述信息,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毕竟这样既能保证企业的发展,又能保证税务筹划的成功。
企业吸收合并流程及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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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2009-06-11 00:07:40)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三)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四)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涉税法务一、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纳税主体的确认分立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组织变更行为。
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
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继续存在,只是将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派生出一个新企业的行为。
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消灭,将全部资产进行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行为。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的行为。
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组成一个新企业,另一个企业主体消灭的合并方式。
新设合并是合并的各方主体都消灭而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
不同的分立、合并形式,都涉及纳税主体的变更、消灭,也必然要引起企业税务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等问题。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存续分立,存续的企业一般应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而分立的企业应进行新设税务登记。
撤销分立原企业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税务登记。
企业吸收合并,吸收方应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税务登记,被吸收方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合并后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税务登记。
无论是公司企业的分立还是合并,都应当以分立或者合并后继续存在和新产生的公司企业为纳税主体。
二、企业分立、合并的程序及税收债务的承担企业分立、合并等组织形式变化必然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也必然涉及到企业债务包括税收债务的承担问题。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公司法》与《税收征管法》对公司分立合并后债务承担的规定上看,基本是一致的。
但规定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合并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公告。
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应当向税务机关履行报告义务,这是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通知方式不同的地方。
在税收实务中我们应注意公司分立、合并在程序上的差异,注意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公司分立、合并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公司法》为什么对公司分立、合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呢?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合并对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并不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并且又规定了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
但企业合并就不同了,多数情况下是效益好的企业与亏损严重的企业合并,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很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对企业合并规定了债权人有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企业合并的报告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与《公司法》的规定是对应的。
在处理企业分立过程中欠税清偿的问题上,虽然规定了分立各方的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排除分立各方之间对债务承担比例所作的内部约定。
这种约定在其内部是有效的,只是不发生对外的效力,就是说分立各方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
另外,为了妥善处理欠税的负担问题,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也可以与分立的各方签定债务承担的协议,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总的来说,在处理分立、合并企业欠税问题上正确的做法是,既不能因为企业的分立、合并危害税收债权,也不能因为欠税的清缴而影响企业正常的改组、改制。
三、企业分立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一)立法演变1、1997年4月28日国税发[1997]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2、《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3、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该文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