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发改电字[2003]114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发改电字[2003]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0元和18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640元调整为282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650元调整为283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00元调整为2030元。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同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铁路专项用柴油供应价格等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601号)中有关规定,继续对铁路专项用柴油价格实行优惠。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发改价格[2013]6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4年多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
总体看,现行机制运行顺畅,效果显著,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了群众节油意识,避免了成品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
为此,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一)缩短调价周期。
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二)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三)完善价格调控程序。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 、落 实 好 有 关 补 贴 及 配套 措 施
各地 要按 照 国办发 [06 1 文 件 的 要求 .结 2 0 ]6号
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 渔 业 、林 业 和 农 垦三 个 专 项 部 门 的 汽 、柴 油 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 .暂 不上 浮 。供 铁 道 、交通 、民 航等 部 门 专 项 用 汽 、柴油 价
准而增加 的成本 ,北京市汽 、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 吨 分别 提 高 4 0元和 3 0元 。 调 整 后 的 各 省 ( 、 6 4 区 市 )和 中心 城 市汽 、柴 油零 售基 准 价 格 水 平 见 附 表
一 D
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 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其 中 ,对 种 粮 农 民将 统 筹 考 虑 柴 油 、化 肥 等农 业 生 产 资 料 价 格 上涨 的 影 响 ,通 过 综 合 直 补 予 以补 偿 . 具体方案 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 国务 院 决 定 ,自词 价 之 目起对 石 油 开 采企 业 销 售 国产 原 油 征 收 特别 收 益 金 。具体 由财 政 部 另行
、
调 整 国 内成 品油 价 格
汽 、柴 油 出厂 价 、批发 价 和 零 售 价 ,抄 送 有关 省 级 价 格 主 管部 门 。各 地 要通 过 新 闻 媒体 向社 会公 开 发
( )中石油 、中石化集团公 司供军队及新疆生 一 产建 设 兵 团 、国家 储 备 用汽 、柴 油 ( 准 品 。下 同 ) 标
表 2 各省 ( 、市 )和 中心城市汽 、柴油零售基 准价格 区
单 位 :元/ 吨
实施办法 ,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
总局 备案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发改价格[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发(2012)12号 国务院批转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

国务院批转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2012-03-22 10:21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
在近年来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关系,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4b184f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0b.png)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6.01•【文号】计电[2000]年38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100元,汽油每吨由2635元调整为2935元,柴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4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5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520元调整为1690元。
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2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10元调整为258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10元调整为3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dcf3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b7.png)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珠价[2012]28号)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珠价[201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7929f3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5d.png)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珠价
[2012]2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20
•【字号】珠价[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珠价〔2012〕28号)
各成品油经销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价发电〔2012〕5号)规定,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我市成品油价格按不超过调整后的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执行。
各成品油经销单位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按上述时间规定自行制定成品油销售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附件: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说明:汽油(Ⅳ)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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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7
•【文号】发改电[2012]21号
•【施行日期】2012.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2月8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
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等行业,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年63号)有关规定,加强行业动态监测,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及时引导、合理调控运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经营者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经营者实行运价油价联动,促进合理运输价格的形成;清理规范收费,减轻经营者负担,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同时,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
同时,要统筹调节好汽、柴油比较效益,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
(四)关注行业动态,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
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行业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月8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
DB31/428-2009)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