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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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发改电[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06]2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06]2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19日发改电[2006]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目前进入柴油消费旺季,为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成品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2010号)的要求,采取努力提高原油加工量、组织成品油进口、压减成品油出口、加强市场监测、合理摆布库存、及时衔接调运等综合措施,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的稳定。

二、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国家规定的供专项用户汽、柴油价格和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要严格执行汽、柴油批零差率等有关规定。

三、成品油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运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维护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严肃性,不得以“高进高出”等名义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争取公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2•【文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500元。

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

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4.05•【文号】国发[1994]21号•【施行日期】1994.04.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石油及石油工业,买卖合同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5日国发[199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是理顺油品价格,解决原油生产企业困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地方、各部门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统一政策,协同动作,全力推进这项改革,扎扎实实地把改革工作搞好。

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原油和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油品管理体制不顺、价格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存在的油品资源分散,多头经营,价格失控,市场混乱的状况以及投机倒把、违法乱纪者乘机牟取暴利、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国内市场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改革现行原油、成品油的流通体制,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的宏观管理,理顺油品价格,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逐步建立起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化的、活而有序的原油和成品油流通体制。

一、做好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综合平衡做好原油、成品油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管住管好原油、成品总资源的配置,是建立正常流通秩序的必要前提。

国家计委在制订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时,要根据经济发展速度、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能源消费结构与节约政策以及油田生产能力等作好科学预测,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做好原油和成品油的供需总量平衡,以指导原油、成品油的生产、进出口、分配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发改电[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55元和14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95和767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95元和807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春耕期间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06•【字号】川价电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0]8号二000年五月六日)各地、市、州物价局,四川省石油公司:由于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为了规范市场成品油价格,现根据计电(2000)33号《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贯彻意见下发你们,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为三个价区分别执行省上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具体规定为:一价区: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380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005元/吨。

二价区(阿坝)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534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140元/吨。

三价区:(甘孜)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729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325元/吨。

我省各地零售价格按各地石油公司的挂牌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研究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并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二000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发改价格[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发改电[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80元和74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80元和78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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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6.01•【文号】计电[2000]年38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100元,汽油每吨由2635元调整为2935元,柴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4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5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520元调整为1690元。

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2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10元调整为258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10元调整为3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210元调整为35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824元提高为2924元。

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四、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关系制定。

由于历史原因,新疆自治区的液化气价格一直偏低,为避免液化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位对居民造成过大影响,新疆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价应逐步提高,具体由石油集团公司与新疆自治区政府商定。

五、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零售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和调运,确保油品正常供应。

各级石油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的行为按照《价格法》从严查处。

七、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和航空煤油出厂价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价格自2000年6月5日起执行。

八、方案出台后,各地政府要积极疏导矛盾,对出租车等油品消费量大的行业造成的影响,各地物价部门可报请省政府批准通过相应调整出租车价格、降低管理费等措施减轻用户增加的负担。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油价变化和社会反映,并于6月12日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一、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二、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二000年六月一日附表一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单位:元/吨┌────────────────────┬───────────────────┐││出厂价格│├────────────────────┼───────────────────┤│1号喷气燃料│2510│├────────────────────┼───────────────────┤│2号喷气燃料│2510│├────────────────────┼───────────────────┤│4号喷气燃料│2580│├────────────────────┼───────────────────┤│4号喷气燃料│2480│├────────────────────┼───────────────────┤│大比重喷气燃料│2800│├────────────────────┼───────────────────┤│高闪点喷气燃料│2700│├────────────────────┼───────────────────┤│海军多用途燃料│2630│└────────────────────┴───────────────────┘附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北京市│3475│2885│├─────────────┼─────────────┼─────────────┤│天津市│3475│2885│├─────────────┼─────────────┼─────────────┤│河北省│3475│2885│├─────────────┼─────────────┼─────────────┤│山西省│3540│2940│├─────────────┼─────────────┼─────────────┤│辽宁省│3475│2885│├─────────────┼─────────────┼─────────────┤│吉林省│3475│2885│├─────────────┼─────────────┼─────────────┤│黑龙江省│3475│2885│├─────────────┼─────────────┼─────────────┤│上海市│3490│2890│├─────────────┼─────────────┼─────────────┤│山东省│3485│2895│├─────────────┼─────────────┼─────────────┤│河南省│3495│2905│├─────────────┼─────────────┼─────────────┤│海南省│3610│3010│├─────────────┼─────────────┼─────────────┤│广东省│3550│2950│├─────────────┼─────────────┼─────────────┤│其中:深圳市│3770│3110│├─────────────┼─────────────┼─────────────┤│广西自治区│3610│3010│├─────────────┼─────────────┼─────────────┤│宁夏自治区│3480│2885│├─────────────┼─────────────┼─────────────┤│新疆自治区│3060│2580│├─────────────┴─────────────┴─────────────┤│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呼和浩特市│3490│2900│├─────────────┼─────────────┼─────────────┤│南京市│3460│2875│├─────────────┼─────────────┼─────────────┤│杭州市│3490│2900│├─────────────┼─────────────┼─────────────┤│合肥市│3495│2905│├─────────────┼─────────────┼─────────────┤│福州市│3525│2930│├─────────────┼─────────────┼─────────────┤│南昌市│3495│2905│├─────────────┼─────────────┼─────────────┤│武汉市│3460│2870│├─────────────┼─────────────┼─────────────┤│长沙市│3490│2900│├─────────────┼─────────────┼─────────────┤│成都市│3680│3105│├─────────────┼─────────────┼─────────────┤│重庆市│3665│3070│├─────────────┼─────────────┼─────────────┤│贵阳市│3640│3035│├─────────────┼─────────────┼─────────────┤│昆明市│3670│3065│├─────────────┼─────────────┼─────────────┤│西安市│3460│2895│├─────────────┼─────────────┼─────────────┤│兰州市│3430│2880│├─────────────┼─────────────┼─────────────┤│西宁市│343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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