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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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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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鲁财工[2016]1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09.01【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6〕11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烟台保监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9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精神,建立健全创新产品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部门职责。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山东保监局负责。

其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等工作;山东保监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资格审定、条款费率报备管理、支持鼓励承保公司创新开发地方性保险产品等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重点与方式第四章立项和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新兴领域及我省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

第三条提升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0%,依照15%征收(非高新技术企业为25%)。

换句话说,当你的企业净利润是100万,非高新企业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而高新企业需要缴纳15万。

2、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抵税,并且抵税比例比普通的企业高75%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依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实现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实现扣除,减少纳税。

而高新技术企业恰好是在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范畴内。

3、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方式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是年数总和法。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联系152****7707冯商标专利软著高企----------4、15%优惠税费企业得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3年,3年后重新认定)。

5、一次性补贴(以聊城市为例)1.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2.聊城市对所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补助,未通过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奖励。

3.东昌府区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整体引进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奖励。

6、政策倾斜绝大多数科技项目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包含省工程技术研究院中心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5、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对经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市科技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议名单,填写《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议名单》(附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科技厅,经汇总审查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议名单送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附2: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2]35号),为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确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在2007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鲁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自主创新大会精神,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重大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为重点,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发展壮大具有优势和特色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密结合。

以企业为主体,以制造业为重点,一方面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促其尽快成长壮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的产业基础和优势,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传统产业高新化。

2.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以政府投入为引导,联合开发银行济南分行、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建立投融资平台,放大财政资金的投资效应。

3.坚持项目、人才、基地一体化。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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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1.27
•【字号】鲁财税〔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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