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1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三定”方案、招聘计划等采用由企业、集团、管理部门三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
企业员工施行分类管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五,深化改革原则。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六,企业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
“三定”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各企业,含下属公司,“三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另行行文。
国企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国企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职工,在企业中的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关系中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引导,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倡议和建议制度,鼓励职工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管理,充分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队伍建设机制,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保守职工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权。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公布本规章制度,并对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职工知晓和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用工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不得擅自改变用工合同的条款。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用工需求和职工的能力、素质和经验等,科学制定用工计划,合理安排用工结构,促进用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选拔机制,依据职工的岗位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合理选拔适合的人员,确保用工质量和能力。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考核机制,对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工问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沪国资委综合[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综合[2011]191号)各有关企业集团: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市国资委系统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精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现就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劳务派遣员工是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生产力、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打造一支稳定忠诚、具有高素质和高技能的核心员工队伍,对于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摒弃“换人增效”的错误理念,致力于通过创新和转型,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主动地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纳入人力资源战略统筹规划,用科学的用工制度,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用工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国有企业用工合规管理是指国有企业依法、公正、合理、规范地组织、管理和使用劳动力资源的体系和制度。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其用工合规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用工合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国有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用工行为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同自愿原则,明确用工的法律依据。
2. 公正性原则:用工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招聘、录用程序,不得歧视或任意限制劳动者的权益。
3. 优先原则:国有企业在用工时应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优先选择具备相关技能和能力的劳动力资源。
4. 安全性原则:国有企业应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 公平竞争原则:国有企业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评价、晋升和奖惩员工,不得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为确保国有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用工制度:制定和完善岗位设置、用工申请、招聘、录用、合同签订、薪酬激励等用工制度,明确各项用工程序和要求。
2. 加强用工监管:建立用工监管机构,加强对用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
3. 完善用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用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用工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可查询,提高用工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5. 加强劳动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执行机制,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及时处理劳动纠纷和矛盾。
总之,国有企业用工合规管理是国有企业用工的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监管和员工培训,可以实现用工合规管理的目标,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企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2. 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劳动者,确保劳动用工公平、公正。
3. 效率性原则:提高劳动用工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4. 保障性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2. 劳动合同期限;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纪律;9.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10. 违约责任;1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6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1日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淄发〔2019〕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员工总额编制管理、招录管理、员工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的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以下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国有企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从严从紧控制内设机构数量、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员工总额编制。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正常运营,制定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章用工需求与招聘1. 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用工计划,并报经营决策部门审核批准。
2. 招聘岗位应明确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要求,并以公平公正方式进行招聘。
3. 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启动、招聘策划、招聘渠道选择、应聘者筛选、面试选拔、录用等环节。
第三章用工合同1.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用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遵守法律法规。
2. 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3. 企业应妥善保管用工合同,劳动者应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
第四章薪酬管理1.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合理制定薪酬标准和薪酬体系。
2. 薪酬支付应准时准额,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报酬。
3. 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表现确定绩效奖金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安全1.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安全。
2. 企业应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若发生劳动伤害事故,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救治和赔偿措施。
第六章劳动纠纷处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2. 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包括申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应依法进行。
3. 企业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第七章附则1. 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
2. 企业应建立本办法的宣传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 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总结: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针对劳动者的招聘、用工合同、薪酬管理、劳动保护与安全、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企业良好运营。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202b32011ca300a6c39069.png)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 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 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 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 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 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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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1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三定”方案、招聘计划等采用由企业、集团、管理部门三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
企业员工施行分类管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五,深化改革原则。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六,企业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
“三定”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各企业,含下属公司,“三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另行行文。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按其出资关系实行分类管理。
2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直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并向管理部门申报,二,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申报的方案~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公司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由下属企业提出方案,,二,市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审核,,三,管理部门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因企业发展~其机构、职数、人数确需增编扩编的~须报经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核定。
增编扩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发展中产业链拉长而需新注册成立企业的,,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三,工作任务显著增加,,四,其他确需增编扩编的因素。
3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编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上级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指令性计划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有关条件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招收录用管理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招聘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自觉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4,四,正确行使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业~诚实勤业~善于团结同志、和谐共处。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技术性岗位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高级或专业经济、技术管理职务、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负责人还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后勤服务岗位人员一般采取劳务派遣、零时用工制度。
技能岗位员工招录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必须在核定的“三定”编制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录计划,属下属公司的须经上级企业审核~报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招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三,招录方式、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可视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也可由企业按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收。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收员工应按以下5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
内容应包括:1、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2、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3、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需通过考试考核的~应明确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报名。
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录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笔试。
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派员监督。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四,面试。
企业招录员工应组织面试~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面试考核组和2-4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监督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组织面试工作。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录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体检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
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察。
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6情况。
,七,聘用。
确定聘用人选后~招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并填写《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第二十七条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考察等其他方式直接聘用:,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专业的研究生,,三,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第二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外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计划应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上报。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7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员工招录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日常用工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企业经营班子实行经营考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实行全员绩效管理~实现员工的自主管理~激励员工持续改进工作绩效~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施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8育~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自豪感和良好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舟山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舟国资发[2011]71号,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汇总~委托管理企业经委托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形成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编制9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三,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严格招录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10,五,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