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合集下载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关键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5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纳税人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35号【发文日期】2005-08-01【实施时间】2005-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领导,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和辖区内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加强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

通过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

要充分认识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重要桥梁作用。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区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辖区范围及管户数量。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细化管理责任,量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规范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能,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发挥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管户情况优势,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力度。

在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管理方法、管理技巧等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做为行政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指标应涵盖税收征管业务各个方面和各个业务环节,考核评价结果要与评优、晋升、奖惩挂钩,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黑体 size=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大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大政发[2009]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 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 [2008] 44号)精神,按照国家规范政府职能和建设公共财政的有关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全市继续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除国家、省政府以及上级政府授权市政府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和开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经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市政府决定保留的6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部门必须依法治费,加强征管。

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本次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发生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收费,要按照原规定足额收缴,并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属的部分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障工作经费的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其主管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对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妥善处理,在此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
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辽宁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日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

四、温馨提示
1、当您接受定额核定时,请您主动索要《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您有涉税需求时,敬请拨打1236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