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异地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异地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的通知【标 签】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5﹞165号【发文日期】1995-09-05【实施时间】1995-09-05【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 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除利用计算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凭证进行稽核外,还应采用人工异地函件协查的办法,及时核查有疑问的发票,以堵塞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为做好此项工作,对办理异地协查函件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市局办公室在接收到异地协查函后,除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按收发程序转交票证管理处。
其他各处(室)接到异地协查函件电应立即转交票证管理处,由票证管理处组织指导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的协查工作。
二、各基层局应由一名局长负责协查工作。
具体协查函件的收发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将函件立即转交票证管理科(所)。
由票证管理科(所)统筹协调进行协查工作。
三、基层局各科(所)应根据来函内容和票证管理科(所)要求立即组织进行协查,各科(所)应在十日内将协查结果报票证管理科(所)。
票证管理科(所)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五日内统一填写《核查单》回执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寄回来函机关,并同时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备案。
四、因其他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情况函告对方。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互相扯皮或推诿,严禁提供虚假情况。
五、各基层局在协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与公、检、法配合进行查处,并以书面材料按案件呈报规定、时限逐级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六、对在协查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应报不报、给协查工作设置障碍、甚至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核查情况的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并给予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略)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废止内容和依据: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的规定,本文全文内容自2000年4月6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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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1998年6月22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税函[1998]28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市局将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㈠对税负提高返还的检查⒈销项税款的检查:该项检查的重点在于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及所包含内容划分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⑴企业有无虚报销售业务,虚增销项税额。
⑵企业自行申报的适用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划分的是否合理、准确。
⒉对进项税额的检查: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是超税负检查的重点,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⑴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检查由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其他途径购买货物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使税负增加的,在计算税负提高返还时,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额予以剔除。
⑵对企业暂估入帐的检查在计算企业年税负提高时,对于企业年底的暂估入帐,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货已入库,发票未到而未提取进项造成的税负提高,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在返还时予以剔除;若企业已取得专用发票且已计提进项,应正常计算超税负返还。
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计提进项的检查A 企业有无在某些年份不抵扣期初进项而造成税负提高,又在某些年集中抵扣,便得企业税负各年份呈波浪起伏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05
【实施日期】199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是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函调的目的和范围(一)目的通过对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函调核实,确认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范围1、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疑点的;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核实的其他情形。
二、函调的发起(一)函调发起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的税务机关为函调的发起机关。
(二)函调发起条件当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应发起函调: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2、供货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如税务登记信息异常、纳税申报异常、税负率异常等;3、出口货物的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4、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等与报关单不符;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的情形。
(三)函调信息的收集发起函调前,税务机关应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相关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凭证,以及对出口业务存在疑点的分析和说明。
三、函调的对象和内容(一)函调对象函调对象为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函调内容1、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结算等;3、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4、供货企业的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5、其他与出口货物税收相关的情况。
四、函调的方式和流程(一)函调方式函调一般采用纸质函件或电子函件的方式进行。
(二)函调流程1、发起函调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函调。
关于税务异地协查的几点思考

关于税务异地协查的几点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在偷税的方法上也呈现了复杂化,给稽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往往在一些问题上需要委托异地税务,,偷大税的目的,尤其是运输发票的多开,企业既多抵扣了增值税,又加大了企业税前费用的支出,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一些企业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数量明显与实际发生的金额数量明显存在差异,由此带来了协查问题的产生;二、估价入账的问题一些单位存在着原材料“估价入账”的问题,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材料已经入库,而结算凭证尚未到达的情况下,应根据供货合同估价入帐,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次月初再用红字作上述相同的分录冲回,而这些单位却以种种理由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不异地委托协查;但跨地区实地调查的弊端有:一是成本较高,二是不熟悉系当地情况,三是给偷税者有机可乘;所以异地函查成为稽查外地取证的首选方法;根据当前委托协查的交流方式,主要有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两种方式,因为目前全国对增值税意外的相关发票未联网,所以一般地税机关采取的委托协查的方式主要是函件协查;采用函件协查的方式简单方便,容易进行,但在运用过程中又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传递时间较长,工作效率低;从发函到回函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目前大多税务机关未设专门的协查机构或由专人负责收函,所以对方税务机关在接,也只能作罢;四、对发函内容检查不认真;收函单位的部分调查人员在接到函查任务时,认为反正不是自己份内的工作,故对发函内容不做认真详细调查,对有些需要协查事项在回函中轻描淡写一笔而过,起不到函查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当前税务机关应逐步认清异地协查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让税务协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建立切实有效的协查制度常户,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对涉及这些纳税人的发票进行协查,对此应当尽快制定出明确的办法;笔者认为,只要负责协查的税务稽查机关能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主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人破产或走逃的证明,就可结案;三、地税机关应建立网络协查平台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异地协查,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内全面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全国推行了“金税工程”,着力建立“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其中协查子系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稽查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可抵扣业务类型与凭证1.1采购部门采购货物1.1.1采购非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盐)、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国税代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17%);1.1.2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目前公司采购大米,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公司目前不涉及)。
1.2非采购部门采购其他用品与接受服务1.2.1采购办公用品、更换照明灯具、支付电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支付燃气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支付自来水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水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6%或3%。
1.2.2除房产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系统(电气、消防等)外的维修,包括汽车维修、电脑软/硬件、通信设备、监控防盗系统的维修与维护,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3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汇总开具的,需附货物运输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4接受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5接受装卸搬运服务、铁路货运场站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6支付仓储服务费(提供仓储服务方负责保管代储物资,负责代储物资的安全,公司负责按月元/吨支付代储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7支付通信费用(话费、宽带、托管),以公司名义开户开具发票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8支付邮政费用、快递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邮政业服务11%;收派业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9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车辆、设备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10接受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11随着“营改增”推进,财务人员时时跟踪营改增政策变化,针对纳入营改增项目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进行分析,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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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
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2.17
•【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
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
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
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
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四、核查要求
责任科室在接受函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最少两人)到实地核查,并按照有关文件、法规以及来函的要求,逐项核实,认真查处。
不允许将企业账簿及有关资料调至局内进行简单的核对,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五、回函要求
1、责任科室在核查结束后,把核查结果填写在“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上(其中一份由责任科室留存),连同检查报告及函件的原始资料一并转交给票证科或选案科,经局领导审阅后,将核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承给对方税务机关。
2、需核查的单位如因关、停、废业或其它原因无法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对方税务机关,以免造成时间上的贻误。
同时应继续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如发现重大案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089号)的要求上报市局。
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
组织查处。
4、对市局转发的函件,应同时将核查情况填写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后上报给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此联应认真填写好邮寄时间及各项内容,市局以此作为考核基层局在接受市局转发函件回函情况的依据)。
5、市局流转税处在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后,应做好材料的统计整理工作。
六、归档管理要求
票证科或选案科待责任科室核实处理完函件后,一定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询。
其具体内容有:
1、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
2、责任科室转来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
3、对方税务局交叉传递检查单的“留存联”。
4、出口退税函的原件。
5、违章或立案查处的“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6、已发出函的邮寄证明。
7、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
1、各基层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季度末10日内向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
2、各基层局每月用随机的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抽出五张样票,分别按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印明的地(市)简称,用传真或信函发给销货地(市)税务机关,并认真作好登记工作。
3、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手工稽核工作的质量和回函率,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每季
将把各基层局的此项工作情况做一次通报。
本办法自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的函件无论是哪个科室受理均应立即清理,尽快给对方税务机关回函,并同时由票证科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自执行之日起,各基层局应按本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协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