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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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2.01
•【字号】大劳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劳发〔2009〕1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09年57号文)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09年57号文)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四)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审批(一)补贴标准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3.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5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二)企业申请及审批程序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大民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大民发〔2011〕17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一)对象: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以下简称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标准:在原有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

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16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大人社发〔2010〕162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将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工资性津贴等项目予以归并。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学校所在区市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予以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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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23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
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净裁员人数为2011年12月职工人数减2012年6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

为2012年1月1日后受经济形势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良好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

(六)作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1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申请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到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认定办)领取并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市经信委、国资委直管的困难企业分别向市经信委、国资委提出申请,其它地区困难企业向纳税地区市县认定办提出申请。

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3、困难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1份;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3)2011年1月至6月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4)2011年1月至6月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的销售收入相关报表;
(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12年1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
(6)2012年1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
(7)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8)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发放明细表》;
(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
(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12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
(11)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认定
1、联合初审。

区市县认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本地区(含市经信委、国资委直管困难企业)申报的困难企业分别进行审核。

市经信委、国资委及区市县认定办对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填报《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附件3),并连同《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申报材料及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情况(包括电子文本),于 2013年1月 31日前报市认定办。

2、联合复审。

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通过《困难企业复审认定单》(附件5)对困难企业进行审核。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为确保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准确性,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经初审、复审认定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

(三)审批
市认定办对全市拟认定的困难企业报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核发认定证明
市认定办为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困难企业统一核发《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附件5,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及各区市县认定办及时通知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受经济形势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及区市县、先导区分别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税、地税、经信、环保、国资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复审、核发认定证明等工作。

区市县、先导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困难企业申报、初审工作。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的日常工作。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方案、离岗人员、裁减人员以及在职职工工资支付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和企业纳税情况;
经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有望的应对措施,市经信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审核。

四、加强认定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
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成员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认定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保把有限的资金补贴发放给最需要帮扶的企业。

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计算机管理统计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困难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如实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真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弄虚作假者要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3.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
4.困难企业复审认定单
5.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延辉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邸树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于远军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
唐玉坤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邹琳市地税局规费管理处处长
宋尚军市经信委企业发展协调指导处处长
林超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
张世忠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处长
袁斌市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就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邸树军同志兼任。

办公室电话:84369020,84369021。

附件2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二〇一二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承诺声明
本表所填内容不含任何虚假成份,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附件3
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
填表人:电话:
附件4
困难企业复审认定单
市认定办:
我局(委)按照大人社发〔20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对(地区)
等户企业进行复审,其中,符合条件的户;不符合条件的户。

附:(地区)困难企业复审名单(略)
市成员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5
编号:
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经审核认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你单位被认定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困难企业,同
意你单位享受困难企业扶持政策。

可持本证明和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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