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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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6﹞59号【发文日期】1996-03-08【实施时间】1996-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黑体 size=5>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做好纳税扒保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防备的控管措施,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履行纳税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 纳税担保的对象和范围是指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在出境前如未结清税款的。

(三)无固定的经营地址(场所)的。

(四)跨县(市)经营的。

是指除市内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的县(市)区。

(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包括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采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第四条 纳税担保的方式及担保顺序 (一)提供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具有保证资格并具有履行纳税义务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提供纳税担保财产。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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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大连市第五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标 签】第五批软件企业名单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信发﹝2003﹞115号
【发文日期】2003-08-19
【实施时间】2003-08-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国税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
产﹝2000﹞968号)有关规定,大连康基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软件企业条件认定,现认定为软件企业。

被认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2003年大连市第五批软件企业名单(略)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7]6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7.17【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63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促进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和完善,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是指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和意见,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由市局统一组织上报。

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汇总、整理及上报工作。

市局各税政部门负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跟踪反馈等组织实施工作,并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基层局税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局税收政策执行的效果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上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其他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税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并反映新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及对征管措施的改进要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需要各级税务机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贯彻落实。

为此,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积极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争取当地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同时,各地___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包括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具体指标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税务机关应按照这些指标进行评定,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不断完善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纳税人的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措施,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三)放宽领购限量;(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大地税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受托征收单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中的委托税务机关,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征收税款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包括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托征收单位是指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征收税款所必需的办公设备;(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税款、发票及税收票证安全的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征和解缴税款;(五)能够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能够有效控管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行为;(六)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要求,开展税收政策和代征事宜宣传;(七)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3•【字号】大民生发[2001]86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民生发[2001]86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有关直属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民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实际,决定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大民生发[1998]113号)做出如下修改:一、凡持有2000年新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经年度检查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必须办理贴花认定手续。

二、办理贴花认定的程序1、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依据《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对辖区及所管辖的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定,并联合形成年检情况报告,分别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对福利企业进行抽查,经检查和抽查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放贴花认定标志,并将认定结果予以通报。

3、各地区及市直属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的贴花认定标志的粘贴工作。

4、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监督管理,认真及时办理年检贴花认证手续,并做好贴花登记管理工作。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不能办理贴花认证手续,其所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予以撤销,并上交市民政局统一销毁。

附:年检认定贴花标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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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章评定组织第九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分别成立基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评定内容第十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考核、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个年度)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工商、海关、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评定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和标准分别对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市评定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

第十二条对总机构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我市,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我市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总机构设在我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市的,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三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市评定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评定时间,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定。

纳税人可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报送一份。

第十四条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定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需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报送《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申请评定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定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写的《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二)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A级(含AA、AAA)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对经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级(含AA、AAA)和C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络上予以公示。

对有异议的,举报人应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查,对等级评定不当的予以变更。

对无异议的,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为A级(含AA、AAA)和C级纳税信誉等级。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对评定为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 级证书》及《纳税信誉AAA 级证书》及纳税信誉等级牌匾。

对评定为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表样见附件3)送达纳税人。

第十九条市评定委员会定期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抽查。

纳税人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国、地税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10日内答复。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未答复或纳税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期满后或接到答复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市评定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评或直接纠正其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申请评定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降低其信誉等级。

第五章升级与降级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经评定达到上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可越级下调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需下调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情形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报市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发生变化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表样见附件4),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或证书、牌匾,发给新级别的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或证书、牌匾。

第六章激励与监控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对A 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在现有纳税服务的基础上,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具体措施如下:(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法定检查外,可以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免检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二)对税务登记证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打印《年检合格通知书》同时加贴年检合格标识;(三)对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简化手续和程序;(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一)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实地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年检。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每次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超过25份,发票版本一般不得超过万元版,对普通发票实行定量供应。

税务机关供应发票时实行收(验)旧供新办法;(四)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在办理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收管理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促使其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匾,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制作。

第三十一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2、《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略)3、《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略)4、《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关于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征求意见函》(略)附件1: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一、纳税信誉等级级别评定标准(一)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定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1、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2、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3、在一个评定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4、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5、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二)A 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三)A A A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四)B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考评分在70分以上不足95分,且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五)C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考评分不足70分或者在评定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规定到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2、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5 、有偷、骗、逃、抗税行为的;6、有未接受处理的税务违章行为的;7、有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8、一个评审年度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9、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10、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11、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12、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被判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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