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1]第1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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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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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1﹞13号
【发文日期】2001-02-02
【实施时间】2001-0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

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

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凡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二○○一年二月二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大国税发[2001]第40号•【施行日期】200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40号2001年2月20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再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为了促进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0]163号)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

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

税务稽查告知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环节可分为税务稽查查前告知、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税务稽查实施保全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实施强制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和税务稽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告知。

二、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一)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检查的当事人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二)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不必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办案的。

(三)稽查人员应接要求填写《税务稽查通知书》,并下发被检查的当事人。

(四)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稽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到户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密。

(五)稽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提请检查人员回避。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大国税发[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266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征收分局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超过标准的次月2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认定完毕。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当月通知纳税人。

具体认定方法如下:1、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和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对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办理。

3、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少于一个月),在整改期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4.01
•【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60号
•【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第60号1996年4月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37号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变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市局作出处理决定。

二、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并与地税局协调办理管户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为防止税收流失,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应进行税务登记,并做必要的管
理,但不作考核(不包括三资企业)。

四、对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业户缴纳的地方税可接受地税局的委托实行代征,未接爱委托的应依法分别征收管理。

五、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入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12月1日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问题(一)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的问题1、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对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经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允许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对具有进出口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类企业由于开展内销业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办理。

3、新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分支机构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

对于大中型商贸企业新设立的没有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若企业人员在50人以上、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注册资金栏目中录入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金额。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政发[199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发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管理范围
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及“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关于发票领购
从1996年5月1日起,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持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其主管的地税局领购所需的发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发票使用
199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在国税局领的原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黄色底纹纸、白色水印纸的用于营业税收入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6年5月31日。

从199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必须开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2813491
特此通告——结束——。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21•【字号】大地税办发[1999]第22号•【施行日期】199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大地税办发[1999]第22号1996年6月21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根据各基层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理解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规定,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四)1、问:一品店、清酒、酒吧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以休闲为主要目的,附带提供饮料、酒、食品的一品店、清吧、洒吧,比照音乐茶座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问:“娱乐业”税目中“游艺”活动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游艺”活动的范围除了《税目注释》列举的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外,还包括电动车、碰碰车、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蹦极。

除上述已列明之外的其他活动一律按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3、问:“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跨地域提供的劳务,其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答: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在大连市范围内跨地域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问:当事人双方经济合同已签订,且劳务已经发生,在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可作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答:若该合同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有效的合同,应得收入方不放弃依合同应得的利益,该合同可作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5、问:如何确定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对出租方与承租方合同明确采取在租赁期内分次交款方式的,以合同明确的交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对双方合同明确采取在终止租赁行为时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可在租赁行为发生至终止期间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对双方合同明确采取在出租方将标的物的使用权移交承租方时一次性交款的,如在收款时已向对方开具发票,以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对未开具发票的,可在租赁期内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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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2001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

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

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注:大连关于开具发票的规定,是因为依据原来的税法。

但直接收款方式,原税法: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评:大连国税局认为购物卡不属于提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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