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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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
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大国税发[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
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国税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评选,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公安、审计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审验,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和社会公示五个环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等118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139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等175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各局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上述纳税人纳入AAA、AA、A级管理,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争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附件:大连市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

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营效益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意见的通知【标 签】工资总额包干工作,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劳计字﹝1999﹞79号【发文日期】1999-04-19【实施时间】1999-04-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分配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控,促进企业深化发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1999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范围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亦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㈡股份合作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规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实行‘两低于’办法。

㈢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害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㈣经营性亏损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大计字﹝1998﹞10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的核定㈠经济效益指标基数⒈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项目予以核定。

⒉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予以核定:⑴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或因加速折旧而影响的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⑵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相应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⑶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增加减少工资总额基数时,应相应增加或减少经济效益基数;⑷对上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因各种原因工资总额未按规定下浮的企业,相应调增挂钩效益基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通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8号)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税收政策规定(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8日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分析预测、监控管理、信息提供、协助配合、监督评价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地税协调、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把加强地方税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农委、水务局、海洋渔业局、文广局、外经贸局、服务业委、审计局、外办、工商局、国税局、统计局、金融局、土地储备中心、法院以及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电业局、辽宁海事局、大连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
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辽宁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日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

四、温馨提示
1、当您接受定额核定时,请您主动索要《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您有涉税需求时,敬请拨打1236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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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劳发[2003]1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3]13号2003年3月5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发展局(经贸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
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办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各类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的认定工作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印,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报送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招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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