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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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随着人们对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水泥工业作为一种较为污染的产业,也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为了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水泥工业的环保水平,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低排放标准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但水泥工业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却一直较为显著。

为了实现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国家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要求,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超低排放标准。

超低排放标准的出台,对水泥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超低排放标准的内容1.酸雾排放标准酸雾是水泥工业排放的一种重要污染物,其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都有一定的危害。

对于酸雾的排放标准,超低排放标准主要针对硫酸雾和氟化物雾两种主要组分进行限制。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水泥工业必须对硫酸雾和氟化物雾进行有效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2.颗粒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是水泥工业的主要排放污染物之一,对大气和人体都有一定的危害。

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水泥行业对颗粒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煤粉喷射、电除尘、湿式脱硫等技术手段,使颗粒物排放浓度降到最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3.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水泥工业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气体污染物,对大气有一定的危害。

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工业对二氧化硫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炉内燃烧温度的控制、脱硫装置的使用等手段,将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降到最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三、超低排放标准的意义1.减少环境污染水泥行业是我国排放大气污染物较多的行业之一,实施超低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促进产业升级实施超低排放标准需要水泥行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水泥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提高经济效益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促使水泥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精简版-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排放限值1、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A区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B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A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七个市和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以及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的区域。

B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除 A 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2、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3、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噁英允许排放浓度最高为0.1ng TEQ/m3。

4、水泥窑焚烧生活垃圾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5规定的排放限值。

5、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表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表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生产线和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均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水泥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超低排放标准
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针水泥生产制造设备的排放标准会有所不同,但“超低排放”常是指针对气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标准。

具体的水泥产超低排放标准可能包括以下一些重要的排放物质和标准指标:
1. 二氧化硫(SO2)排放标准
2. 氮氧化物(NOx)排放标准
3. 颗粒物排放标准
4.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5. 对水泥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原料使用等方面提出限制要求。

在中国,水泥生产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与监管。

中国环保部发布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是中国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该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要求做出了相应规定。

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治理设备和技术,以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也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水平,促进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水泥工业的排放标准分为两个类别,废气排放和废水排放。

对于废气排放,标准为总粉尘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3,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超过200mg/m3,三氯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对于废水排放,标准为总悬浮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50mg/L,氨氮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硫酸根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氯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400mg/L。

另外,标准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做出了要求,烟尘要求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10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对于燃煤设备排放的烟尘,要求也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一、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生产工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循环使用,减少废水排放量。

2.加强废水处理:对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例如,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

3.强化管理: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对废水进行监测和监控,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合理利用水资源: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冷却水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5.加强监管: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

6.综上所述,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废水处理、强化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和加强监管等措施,可以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二、要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气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通过采用环保、低排放的工艺技术,降低废气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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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054—2013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用于水泥熟料煅烧的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利用水泥窑窑头废气余热冷却熟料的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 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 3.7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400
1.2
100 0.30
烘干机 烘 二类 80
0.20 --- ---
---
---
---
--- 二类区
干磨 煤磨
1.0
及冷却机 三类 120
0.40 --- ---
---
---
---
---
单台
三类区
破碎机 磨 二类 50
0.04 --- ---
---
---
---
---
1.5
机 包装机
及其它通风 生产设备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热电厂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 GB/T16157 执 行 5.6 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见表 12 5.7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所有单台出力 65t/h 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的烟尘 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 置 2000 年 3 月 1 日起建成使用 含扩建 改造 单台出力 20t/h 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 的烟尘 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置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的污染源 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标准外 还应执 行广东省发布的总量控制指标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6.3 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 当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标准时 各 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污染物得出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限值或补充本标准未 列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4 本标准颁布后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 则按其适 用范围执行相就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再执行本标准
5.3.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 排放时间小于一小时 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 样 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二---四个样品 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 排放为间断性排放 排放时间大于一小时 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5.3.1 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 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频率 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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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656-2016 自2014年3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4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5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 3.16 重点地区 key 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17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8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氧 化硫 100 200 400(2) 600
(2)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300(2) 400
(2)
3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400(2)
颗粒物 15 20 15 30 30
氟化物 (以总F计) 5 5 --
汞及其化 合物 0.05 0.05 --
氨 10(1)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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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柱性产业。

随着技术的发展,它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目前,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更加重要,相关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首先,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要求污染物排放量应有序控制。

其次,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包括PM2.5、SO2、NOX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PM2.5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200微克/立方米,SO2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NOX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再者,为了更好地减少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加强工业污染控制,采取更有效的治理措施,比如控制燃料消耗、控制原料消耗、采用先进的烟气净化技术、采用降低排放的设备等。

最后,要求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治理污染源,做到污染排放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控制,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综上所述,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泥行业应加强污染控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定期检测污染源,控制污染排放,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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