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之而来的是盗窃虚拟财产的问题也逐渐增加。
本文将就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包括盗窃虚拟财产的定义、盗窃虚拟财产的罪名、盗窃虚拟财产的处罚等方面进行论述。
希望能够对相关问题有所了解。
关键词:盗窃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罪名、处罚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软件等。
正是因为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也出现了盗窃虚拟财产的问题。
盗窃虚拟财产既影响了个人的利益,也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研究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盗窃虚拟财产的定义盗窃虚拟财产是指以非法侵入、盗取、贩卖等手段获取或占有他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任何未经许可的占有或转让都构成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罪名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虚拟财产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事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侵犯著作权罪:盗窃虚拟财产中包括的软件、游戏等虚拟产物往往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罪也适用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些虚拟财产可能包含商业机密信息,未经许可获取或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也构成了侵犯商业机密罪。
四、盗窃虚拟财产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轻微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处罚: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严重行为,根据盗窃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
五、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预防和打击盗窃虚拟财产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风险的认知,增强防范意识。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一、盗窃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点盗窃虚拟财产是指不合法地占用他人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物品、虚拟货币、虚拟房产等。
(1)形式不确定性虚拟财产没有具体的实体,一般来说是以网络、软件、数字、二维码等形式存在的。
因此,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使得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很难构成实质性的物品占有行为。
(2)归属关系复杂性与实物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归属关系更为复杂。
虚拟财产可能存在多种权益对象,如游戏玩家、游戏平台运营方、购买虚拟货币的中间商等。
因此,在盗窃虚拟财产的起诉中,需要判别其归属关系的复杂性。
(3)交易价值不确定性虚拟财产的交易价值不稳定,可能会随市场的变化而波动。
这就意味着,在受害人发现虚拟财产被盗后,其价值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由此,也就增加了追回赔偿的难度。
二、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行为情况来判断。
以我国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该规定,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应参照以下标准:1、占有虚拟财产的法律价值盗窃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占有虚拟财产具备法律价值,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交易或娱乐价值。
通常来讲,经过购买或付出劳动等手段获取的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
占有虚拟财产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攻击平台服务器获取虚拟财产;另一种是通过骗取或诈骗获取虚拟财产,如通过网络钓鱼或虚假交易进行欺骗等。
如果是前者,将构成犯罪行为;而如果是后者,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他犯罪构成要件。
3、虚拟财产归属问题虚拟财产的归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是盗窃他人已经获得的虚拟财产,则构成犯罪,也需要考量归属问题。
1、行政处罚盗窃虚拟财产,如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则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警方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调查,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在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比如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财产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和损失,因此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加以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丧失,应当根据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并结合窃取行为的严重性、数量等情形进行综合评估。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我们还需关注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财产主观上包括财产权利和毁坏财物行为,客观上包括财产和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应当对此类行为予以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发售、提供假冒的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服务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窃取、盗窃规定予以认定,对于数量较大或有特殊情节的,予以加重处罚。
除了对窃取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外,我们还需要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
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难以进行实质性的防范。
除了依法制裁犯罪行为外,还需加强规范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以减少窃取行为的发生。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也越来越广泛。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且可用于交易的财产,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租界等。
而随着虚拟财产的普及和价值的不断增长,盗窃虚拟财产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由于虚拟财产涉及到网络、技术、法律等多个领域,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也显得比较复杂。
本文将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在传统的刑法观念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虚拟世界中,盗窃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物质侵占,而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财产,这就给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要对盗窃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认定,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它是由用户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购买、兑换等方式获得的,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盗窃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要对盗窃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认定,需要考虑的是盗窃的实施方式。
在虚拟世界中,盗窃虚拟财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黑客入侵、密码破解、虚拟交易欺诈等。
这些方式虽然不同于传统的盗窃手段,但仍然属于盗窃行为的范畴,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需要从实质上进行法律认定,而不是局限于其形式。
针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盗窃行为的实质特征,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旦确定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虚拟世界中,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责任也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和困难。
虚拟世界的边界模糊,涉案对象的定位成为了难点。
一个网络黑客在跨国网络上盗取他人的虚拟货币,那么这个行为应当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约束?这就需要涉案国家之间进行法律协商和合作,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从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实际价值和损失量很难界定。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盗窃虚拟财产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侵占罪。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因此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盗窃虚拟财产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规制以及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盗窃虚拟财产的定义盗窃虚拟财产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具有价值的数字信息,包括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贵宾卡等。
盗窃虚拟财产与传统盗窃行为相比,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物质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二、盗窃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盗窃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客体要件:盗窃虚拟财产的客体是他人的虚拟财产,包括他人账户中的虚拟货币、游戏中的道具、贵宾卡等。
3.行为要件:盗窃虚拟财产主要包括偷取、骗取、非法获取等手段,从而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
4.结果要件:盗窃虚拟财产的结果是获取了他人的虚拟财产,并实现了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两个方面。
国内法律方面,我国刑法对盗窃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虚拟财产的价值较大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巨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盗窃虚拟财产的从犯、教唆犯等相关罪行。
国际法律方面,各国在虚拟财产领域达成了一些共识。
2001年,联合国互联网犯罪防治条约将“非法访问计算机系统”列为互联网犯罪的一种,包括盗窃虚拟财产在内。
欧洲议会也通过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盗窃虚拟财产进行规制。
四、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实践在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实践中,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虚拟社交平台等虚拟空间中具有经济价值的道具、虚拟货币、虚拟财富等。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分析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窃取罪。
窃取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可以视为在网络环境下的盗窃行为,窃取者通过使用欺骗、侵入、破解等手段获取他人虚拟财产,其行为与传统的盗窃有着相似之处。
可以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窃取罪。
二是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获取、删除、更改、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方式,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通过侵入他人的账号、密码获取虚拟财产。
可以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无论是定性为窃取罪还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法律上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涉及的是大量个人信息,并且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可以依法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按照相关的刑责进行处罚。
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可以将其定性为窃取罪或者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无论哪种定性,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利用网络手段,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在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的价值也越来越大,例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商城里的商品等,这些在网络上存在的财产也成为了犯罪分子觊狙的对象。
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对此进行定性分析,并确定其刑法责任。
本文章将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分析,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利用网络进行的盗窃行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在网络上的财产,其性质与传统盗窃行为相似。
不同的是,传统盗窃行为是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的,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其特点是隐蔽性强、跨地域性强、法律适用性难以确定等。
在定性分析时,可以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盗窃行为。
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窃取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
首先是主体,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是指实施窃取行为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非法盗窃的人员。
其次是客体,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是指在网络上存在的虚拟财产,如账户余额、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
再次是行为,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非法盗窃行为,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他人账户、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财产等手段实施。
最后是结果,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结果是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他人在网络上的虚拟财产。
根据以上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认定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接下来,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责任进行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其刑法责任是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其刑法责任应当与传统盗窃行为一样,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使用的各种财产,如网络货币、网络虚拟商品、网络虚拟物品等。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窃取行为也对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如何进行定性分析?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行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窃取行为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活动。
那么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境下,如何对窃取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具体来说,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境下,虚拟财产属于财物的一种,因此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定罪量刑时有哪些特殊情节需要考虑?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无形、易于复制等特点,其窃取行为可能具有一些特殊情节,对于这些特殊情节,刑法在定罪量刑时需要予以考虑。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量、价值大小、窃取手段的复杂性、窃取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还应当考虑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比如虚拟货币的流通性和匿名性,以及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等。
在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特殊情节,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
如何加强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应当加强相应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界定和规范;二是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四是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窃取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打击,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和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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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研究通过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的分析,从理论上阐述认为盗窃QQ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标签:法理;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一、案情及诉讼过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茂立公司通过与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签订合同,成为腾讯在线Q 币以及网易一卡通在上海地区网上销售的代理商。
2005年6——7月间,被告人孟动通过互联网,在广州市利用黑客程序窃得茂立公司的登陆程序,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账号和密码。
同年7月22日下午,孟动通过网上聊天方式与被告人何立康取得联系,向何立康提供了上述所窃账号和密码,二人预谋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
2005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孟动先让被告人何立康为自己的QQ号充值一只Q币。
确认试充成功后,孟动即在找到买家并谈妥价格后,通知何立康为买家的QQ号冲入Q币,要求买家向其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简称770号卡)内划款。
自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到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24869.46元的Q币32298只,除按照孟动的指令为买家充入Q币外,还先后为自己和朋友的QQ号充入数量不同的Q 币。
自2005年7月23日0时25分至4时07分,何立康还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
以上被告人盗窃的Q币、游戏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5948.96元。
被害单位茂立公司发现被盗后,立即通过腾讯公司在网上追回被盗的Q币15019个。
茂立公司实际损失Q币17279个,价值人民币13304.83元。
连同被盗的游戏点卡,茂立公司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14384.33元。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到案后,家属分别帮助交付人民币8000元和2.6万元以抵顶赃款。
侦查机关将其中的14384.33元发还给茂立公司,多余款项退还给交款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茂立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
鉴于被告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何立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孟动犯罪所用的电脑硬盘两块和770号牡丹卡,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在法定期限没有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1]二、争议及裁判理由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四个问题引起争议:一是电子文件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二是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三是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中的盗窃数额?四是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中盗窃犯罪形态?本文只讨论第二个问题。
该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孟动、何立康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是刑法要打击的犯罪行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一种意见认为孟动、何立康窃取网络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实际财产权利,违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案件审理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本案构成盗窃罪,其判决理由如下:首先,Q币和游戏点卡是腾讯公司和网易公司在网上发行的虚拟货币和票证,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
用户以支付真实货币的方式,购买Q币和游戏点卡以后,就能得到发行Q币和游戏点卡的网络公司提供的等值网上服务,因此Q币和游戏点卡体现着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
被害单位茂立公司是Q币和游戏点卡的代理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通过支付真实货币,从腾讯公司和网易公司得到Q币和游戏点卡。
茂立公司付出对价以后得到的Q 币和游戏点卡,不仅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代表着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实际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所指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刑法所要的保护的财产,也是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网络环境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
一般情况下,如果网络环境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生活中的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则不是需要刑法来规范的行为。
但是,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就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以上理由,被告人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实施侵入茂立公司账户并秘密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的行为,这个行为侵犯了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当然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三、理论分析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盗窃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如何处刑,现行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
[2]针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两种截然的观点,值得分析研究。
(一)不构成盗窃罪观点评析在庭审的过程中,二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
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
如果网络环境中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受到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当被当作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虚拟的行为不是刑法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虚拟行为不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危害。
Q币和游戏点卡都是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并非刑法要保护的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私有的财产,因此二人上述的秘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是刑法要打击的犯罪行为。
[3]这种观点犯了一刀切的错误,把所有的网络虚拟行为置于一个论述平台。
诚如论者前述,网络虚拟中的一些凶杀、暴力等行为不是刑法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但是其原因不是因为其属于网络虚拟行为而不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原因在于这些行为没有触犯刑法所要保护的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即刑法的客体是现实的。
但是有些网络虚拟行为是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勾连的,或者说是反映着现实的社会关系,那就必然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在本案中孟动、何立康盗窃茂立公司网络财产的行为就是网络虚拟行为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勾连的情况,孟动、何立康二人盗窃的行为不仅仅是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导致茂立公司虚拟财产的损失,关键是该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导致茂立公司在现实中的财产权利的受害。
茂立公司的虚拟财产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通过支付真实货币,从腾讯公司和网易公司得到的。
茂立公司付出对价以后得到的Q币和游戏点卡,不仅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代表着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实际财产,该处的Q 币和游戏点卡实际上与商店的商品无疑,茂立公司的地位相当于从腾讯公司和网易公司进货的销售商。
因此,认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不妥当。
(二)构成盗窃罪观点评析在本案中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主张,笔者也赞同该观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刑法所指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刑法所要的保护的财产,也是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网络环境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
如果网络环境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生活中的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则不是需要刑法来规范的行为。
但是,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就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实施侵入茂立公司账户并秘密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的行为,这个行为侵犯了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当然构成盗窃罪。
虚拟财产本质上具有他人拥有的财产的性质,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判例:4名学生盗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台湾警方以涉嫌盗窃移送检察院起诉。
台湾有关部门解释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通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法之盗窃罪或诈欺罪保护客体之理由。
”[4] 比如在网络游戏《传奇》中一把屠龙宝刀可以卖到2000元人民币,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盗窃的帐号上有两三把屠龙刀,那么他和盗窃6000元有什么区别。
[5]在去年年末深圳破获的“5·22”特大盗窃QQ号、Q币案中,涉案金额甚至达到上百万元,获利达70多万元。
[6]我们应该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作为一种针对新型对象的盗窃犯罪来看待,而对犯罪行为加以规制,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社会关系,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大有好处的。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但其中明显包含有经济价值,因为游戏参与者是通过现金直接购买点数或者通过虚拟货币才获得这些虚拟财产,而在游戏过程中又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从本质上分析,虚拟财产有属于不动产的特点,具有可支配性,能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因此,虚拟财产列入盗窃罪犯罪对象是网络时代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2)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也构成犯罪(N).宁波日报,2006-01-27.(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4)黄京平,蒋熙辉. 刑法中的数额认定与认识错误(N).人民法院报,2005-02-23.(5)翁晟杰. 试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 (EB/OL)./1846283.html(6)彭勇.中国最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告破(EB/OL).新华网,2006-12-15.(责任编辑:金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