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盗窃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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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二、 刑法 对 网络 虚拟 财产保 护 的意义
通 常来讲 , 虚拟 财产 作为无 形财产 , 存在 于网络 空 间。通过
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首先 是法律 意义上 的财产 是不是包 括网络 虚拟 对 盗窃虚拟 财产 行为 的研究 , 不 仅有利于 规制现 实 中存 在的盗 窃 财产 , 明确这 一点 是对虚 拟财产 进行 法律 属性 界定 的基础 , 其次 虚 拟财产 的行 为 , 将盗 窃虚拟 财产 纳入 到的法 律体 系 的保护 中, 是虚拟 财产作 为法律 上权利客 体所具 有的属 性 问题 , 这决 定了虚 而 且可 以为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盗 窃虚拟 财产 行 为所存 在 的诸多疑 拟财 产 的法 律保 护 方式 ,最后 一 点就是 确定 虚拟 财产 的权 利主 难 问题提 供有 效 的指导 作用 。 体, 只 有确 定 了归属主 体 , 才 能 明确相关 主 体的法律 责 任。 ( 二) 网络虚 拟财产 是 否属 于法律上 的 财产 1 . 通 过对 网络虚拟 财产 的诸多法律属 性 问题 的研 究, 可 以有 效 的解 决当前司 法实践 中出现 的诸多关 于虚拟财 产的疑 难 问题 。
关键词 网络 虚 拟财 产 盗窃 罪
作 者简 介: 谭 伟雄 , 广 东省连 州 市司法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l 0 0 9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8 8 . 0 3
2 0 0 3 年 我 国首例 虚拟财 产侵 权纠 纷案件 “ 中 国网络游 戏第 用 者通过 购买 的方式取 得该虚拟 财产 , 获 得娱乐享 受价值 ; 同时 ,
现 行法 律一 直 没有对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法 律地 位进行 明确的 通 过帐 号和 密码 实现 占有 、 控 制 以及处 分等权利 。 界定 , 其 主要原 因在于 虚拟财 产 自身 的属性 问题一直 没有 作出合 理的认 识 和定性 。当前 理论界 对于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研 究主 要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文章属性•【案由】盗窃罪•【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6.06.26裁判规则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

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某某,二人密谋由孟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某某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某某通知的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某某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

孟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某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某某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某某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某某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某某、何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网络空间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网络空间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网络空间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徐久生,管亚盟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02期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网络空间;法益摘要: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均无法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规制提供一揽子方案。

我国学者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

账号类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计算机信息数据,盗窃货币类虚拟财产可以用盗窃罪进行处罚。

盗窃物品类虚拟财产行为如何规制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物品类虚拟财产不是刑法认可的财产性利益,但针对其进行的盗窃行为损害了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信赖利益,该利益受到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认可,也符合网络空间运行的诉求,待时机成熟,可以制定专门刑事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0)02-0120-09Penalty System of Theft of Virtual Property in CyberspaceXU Jiu-sheng,GUAN Ya-meng(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Key words:virtual property;interests of property;cyberspace ;legal interestAbstract:Neither larceny nor illegal acquisi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data can provide a package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ft of virtual property. Chinese scholars divide virtual property into three categories. The account class virtual property can be used as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data. Theft of monetary virtual property can be punished by theft.The Regulation of item Virtual property Theft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 Item Virtual property is not a property interest recognized in Criminal Law,however,the theft against them harms the users' trust interests in network services.The interests are recognized by the western rule of law developed countries,and they are also in line with the demands of the operation of cyberspace.When the time is ripe,the special criminal law can be developed to regulate it.自网络时代开启以来,盗窃虚擬财产如何进行规制一直是刑法学者关心的重要问题。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家作为所有权人权利的侵犯,这是法律所要禁止和规制的。因此我们说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 虚拟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误认为他人 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而取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 构成盗窃罪。
三、在构建虚拟财产盗窃罪中面临的实践性问题 假如我国真能把盗窃虚拟财产规定为犯罪了,那在打击这种犯罪 过程中必然还面临的一个问题—-依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 为④。由此可见, 在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一个主要法定情节就是 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一件网络游戏 装备的价值究竟几何,在游戏玩家看来可能值几千元,但在玩家之外的 人看来可能一文不值;没有一个明确的案值。作为网络游戏大国的韩 国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虚拟财 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其在虚拟财产价值估计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笔 者通过分析该国相关规定后建议可采取如下方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 值进行认定:一是可以参照公开出售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网站 发布的价格。二是参照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玩家间交易中的一 般价格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认定,但主要应参照案发当时、当地在游戏 玩家中该级别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界定。三是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 定中心邀请游戏开发商、专业游戏人员,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 购买时的价格,评估被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的数额。 只要达到了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定 罪量刑。
拟 财产 实行 刑法 保护 等一 系列 问题 进行 研究 ,从 而更 好地保 护公 民的 虚 拟财 产,规 范网 络运 营市 场。

法律盗窃案例(3篇)

法律盗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为例,分析其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数百万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了某游戏平台的用户账户信息,进而盗取了账户中的虚拟货币。

经调查,被盗虚拟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高发态势。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虚拟货币。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虚拟货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本案警示我们,在虚拟财产日益普及的今天,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在使用虚拟财产时,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针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

“盗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盗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盗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为⼈的“盗号”⾏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关于秘密盗卖他⼈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笔者汇总了近年来的部分案例,判决结果(以及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辩护⼈的辩护意见)并不⼀致。

从现有案例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盗窃罪、⾮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罪。

其中⽆罪的声⾳⽐较轻微,⽽⼤部分法院最终认定为盗窃罪,⼩部分法院认定为⾮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笔者认为:⾏为⼈秘密盗卖他⼈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的⾏为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如果构成,构成何种罪名?《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其他技术⼿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第⼆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其实定盗窃罪还是⾮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到底就是看法院对游戏虚拟财产是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

对于认定为盗窃罪的,法院⾸先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因此⾏为⼈以平和⼿段,完全违反被害⼈意志秘密转移占有的⾏为,可成⽴盗窃罪。

对于认定为⾮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院则论证虚拟财产只在虚拟世界具有相应价值,不符合社会公众认可的“公私财产”,因此不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盗窃罪论处;但是游戏装备、点卡内虚拟财产实际上⼜属于电⼦数据,因此⾏为⼈的⾏为可以成⽴⾮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

首先 , 从 网络 虚拟财 产法 律属 性角度 分析 , 网络虚 拟财 产与 终货 币形式进 行界定 。 所 以, 盗窃 网络虚拟 财产定性 应具体分 析 : 传统 意义上 的物 具有 根本 的不 同, 是 一种 虚拟 的 , 但这 并不 排除 首先, 在认 定其 是 否构成 犯罪 问题上 , 根据 我国刑 法理论 构
j 1 . { I } I 占 善 ▲ 金 2 0 1 4・ 2 ( 中)
◆法律 经纬
盗窃 网络虚拟 财产 的定性及刑 法规制
王 萱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 稀缺性和可控制性 的财产属性, 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前, 我国刑法缺乏盗窃网络虚
拟 财 产犯 罪规 制 的具 体规 定 , 导 致 司法 实践 面 临 困境 , 应推 动刑 法 明确界 定信你 财产 的 范围和性 质 , 将 其 纳入盗 窃罪规 制
范畴, 推动实现刑法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正义, 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
关 键词 虚拟 财产 盗窃 罪 刑 法规制 作 者简 介 : 王萱, 南 昌大学法 学院硕 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7 1 . 0 2

器、 Q Q 号码 等进行 买卖 、 消 费等行 为。 。 综 上所 述 , 从虚 拟财 产属性 角度 分析 , 网络虚 拟财产 具有完

网络 虚拟 财产 属性 的属性
网络虚拟 财 产法 律属 性 的界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研究 盗 窃财产 案件 定性 的 整 法律意 义上 的财产属 性 , 理应 成为刑 事法律 制度财产保 护 的对
统计数 据 , 有超 过 6 1 %的网络游 戏玩 家有被 盗虚 拟财产 的经 历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以张某等人盗窃案为例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以张某等人盗窃案为例
除引言之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约 20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张某等人盗窃案。 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张某等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久游币、联众币、魔兽点卡,价 值 292715.2 元,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决张某等人盗窃罪。 第三部分是案件争议焦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盗 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盗窃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的认 定问题。 第四部分是案件争议和分歧意见。对于张某等人被判处盗窃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赞成和反对的意见都存在。控方和辩方就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传统的盗窃罪予以规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数 额认定等问题各抒己见,各执一词。 第五部分是法理分析。笔者通过对上述三个争议点的相关学说和司法实践处理的情 况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来自己的一些看法。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意义 上的公私财产,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我国传统的盗窃罪予以规制,应当 成立一个权威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对盗窃的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进行认定。 第六部分是结论。通过上一部分法理分析,结合本文案例的争议点,得出以下结论: 久游币、联众币和魔兽点卡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犯罪嫌疑人盗窃久游币、
1
联众币和魔兽点卡的行为应适用我国传统的盗窃罪予以规制;久游币、联众币和魔兽点 卡属于有明确定价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金额被认定为 292715.2 元。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刑法保护
2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progress,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show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people's life.At the same time, violation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re increasingly rampant,as the main means to steal,which hurt seriou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s china's criminal law does not specify whether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belongs to the significance of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s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how to regulate the act of stealing fictitious property,which lead to the emergence of many disput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Because,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steal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re the need of development of era.I analyse the case、its focus and dispute,the legal statu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the qualitative behaviour of steal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heft amount determination,with a real cas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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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盗窃罪?(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三中刑终字第66 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雒彬彬,男,31 岁;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羁押,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铁军,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雒彬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 年12 月19 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164 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雒彬彬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雒彬彬,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雒彬彬于2012年5 月至11 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神公司)客服人员的工作便利,在未成游戏中的“金锭” 29562497 枚(根据游戏确定的兑换比例价值人民币1970833.13 元)。

被告人雒彬彬使用上述“金锭” 在游戏商城中换取游戏道具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牟利。

被告人雒彬彬后被查获归案。

其用于接收销赃款的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卡一张(卡号:XXX)现扣押在案。

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公司管理员账号中的92 号工具擅自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任X、陈X的证言,武神公司出具的相关书证,金华比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招商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材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常营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与工作说明,雒彬彬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雒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故判决:被告人雒彬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雒彬彬退赔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九十七万零八百三十三元一角三分(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在案之招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XXX )内(如有)余额,用于执行退赔内容,卡片予以没收。

雒彬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雒彬彬犯盗窃罪定性有误,雒彬彬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的雒彬彬犯罪数额缺乏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雒彬彬在担任武神公司客服专员期间,于2012 年5 月至2012 年11 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武神公司配发的管理员账号中的“92 号工具”,私自生成游29562497 枚,雒彬彬使用上述“金锭”在游戏商城中换取其他游戏道具,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50 余万元。

雒彬彬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开庭时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F列证据证实:1.证人任x(武神公司副总裁)的证言:雒彬彬于2011 年5月入职,担任公司客服专员。

2012年11 月16 日左右,我公司发现账户内客户充入的资金余额同系统产生的金锭差别巨大,着手调查。

产生金锭的途径一是用户充值(兑换比例为1 元人民币=3 点=15 金锭),另外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经管理层批准后,客服可以用92 号工具产生金锭,补偿给客户。

经查询,2012 年5 月至今,账号为shenwunbdjj09 和shenwunbdjj12 的两个账户产生了大量金锭,用于购买铅印宝票,上述宝票被转移至woshishagua001、ilufei、ilufei1 等三个账号,后在5173网站上通过ilufei11 出售。

我们联系了5173网站,他们将ilufei11的信息提供给我们。

该账户信息显示,注册名字为“王迎”电话为132XXX,银行账攵号为XXX。

后我们将所有客服人员的手机拿出来,分别拨打这一号码,结果雒彬彬的手机显示出这个号码的存储名为“媳妇” 。

故我们怀疑雒彬彬利用管理员的权限,未经领导审批,擅自修改游戏数据,生成金锭,通过我公司的游戏商城兑换为铅印宝票,再将宝票转入其个人申请的游戏玩家账户中,再转移到5173 网站出售获利。

我们追查到无故生成的游戏道具的log 数据,同“王迎”账户销售的游戏道具的 log 数据是相同的,故可以认定账户获利 448889 元,雒彬彬在 5173 网站上实名注册的账户(对应账号:XXX )获利 114940元。

2.证人陈X(武神公司客服部主管)的证言:公司发现生成金锭的数据同实际充 值数据存在异常后开始调查,发现大量金锭是通过客服部管 理员账号操作的,上述金锭购买了虚拟商品后转移到一个小 号里,通过这个小号在 5173 网站上出售。

我们向 5173 网站 调取了相关材料,通过当面拨打电话的形式追查到雒彬彬。

我们又对比了雒彬彬的值班记录同金锭生成时间,发现是 致的。

我们据此认为雒彬彬有重大嫌疑。

客服人员通过登录 管理员账号( GM )可以开启 92 号工具。

正常情况下客服人 员无权通过这一途径生成金锭,这是运维部的职责,客服部 只有我有这项权限。

我没有授权过雒彬彬进行此项操作。

武神公司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赁合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证明:武 神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石景山区,其朝阳分 公司的营业场所为本市朝阳区XXX 号,并在此租赁了办公 场所。

该公司具备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 虚拟货币发行的资质。

( 2)劳动合同书证明:雒彬彬于年 5 月至武神公司工作,任客服职位。

( 3) GM 工作守则证 明: GM 账号是用来管理游戏的专属账号,禁止利用该权力王迎” 出售的道具就是雒彬彬生成的。

我们追查到 “王迎” 3.2011破坏游戏中数据,使玩家不能正常游戏。

禁止利用GM 权限以现金买卖游戏中的道具。

( 4)武神公司出具的书证证明: 2012 年5 月至2012 年11 月,管理员账号shenwunbdjj09 通过购买商城道具消耗金锭数量为29562497 枚,按照人民币1元兑换金锭15 枚的比例,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折合为人民币1970833.13 元。

自武神公司提供的详细的交易记录中可见:自2012 年5月至11 月期间,管理员账号( shenwunbdjj09)多次从商城消费金锭获取道具,并频繁同“哈哈哈***”忘忧小思”等角色交易道具,同类道具于同期在5173 网站上以“哈哈哈***”、“忘忧小思”的名义出售。

4.金华比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证明: (1) ilufei11 的注册姓名为“王迎”,联系电话为132XXX(山东青岛),关联银行卡为XXX,身份号码: XXX。

( 2) woshishagua753的注册姓名为雒彬彬,关联银行卡为XXX(其招商银行工资卡)。

5.招商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材料证明:为XXX银行卡同“王迎”之间于2012年4 月、6 月间有多笔往来交易。

6.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常营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材料证明: 王迎”名下卡号为XXX银行开户地为青岛。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 招商银行卡一张 (卡号为XXX )现扣押在案。

2012 年12 月份的余额显示为人民币2500 余元。

8.到案经过与工作说明证明: 雒彬彬于2012年12 月13 日被抓获归案。

9.雒彬彬的户籍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

10.雒彬彬的供述: 2011 年 5月,我到武神公司任客服。

2012 年起,我发现公司客服的游戏系统里增加了刷金锭 的功能,我就利用当班时间先后多次利用该功能刷金锭,因金锭在游戏中无法交易,我就通过商城将金锭兑换为铅印宝 网站注册了woshishagua753 账号,通过该网站销售宝票,价 格是 100 元人民币兑换 40 票。

销售收入都进入我关联的招 商银行卡。

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但 2012 年三四月份之后 5173汇给我的钱都是我的获利。

我不认识“王迎” ,我手机里存 的132 XXX 这个号码是我前女友的,她是山东青岛人,联 系人存的是“媳妇” 。

我是通过客服公共的 GM 号码shenwunbdjj09 、shenwunbdjj12 使用 92 号工具。

正常情况下 我不负责刷金锭,如果游戏中玩家因为网络原因造成损失, 会把情况反馈给我们客服。

经查询核实后,会将相关信息反 馈给客服以及负责补偿的部门。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 为,原判列举确认的各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 有客观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 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雒彬彬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武神公 司客服专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 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认定雒彬彬的犯罪事实无误,但对于本案的定性及量刑[z 口票,再将宝票导入我的游戏账号 woshishaguaOOl 。

我又在 5173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雒彬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雒彬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 )朝刑初字第216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雒彬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8 年12 月12 日止)。

三、继续追缴雒彬彬人民币五六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发还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在案扣押的招商银行卡(卡号XXX)内的存款并入追缴项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环宇代理审判员程昊代理审判员于靖民二0—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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