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动,男,24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广东省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员。
被告人:何立康,男,22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山西省太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立康,二人密谋由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
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动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
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
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虚拟财产保护案例

虚拟财产保护案例
虚拟财产保护案例通常涉及到数字资产、加密货币、虚拟物品等在数字领域的财产。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虚拟财产保护案例:
加密货币盗窃案例:
情况:用户的加密货币钱包被黑客攻击,数字资产被盗。
保护措施:使用冷钱包存储大部分加密货币,启用双重身份验证,定期更新密码,定期审查交易历史等。
虚拟游戏物品盗窃案例:
情况:在虚拟游戏中,用户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被其他玩家盗取。
保护措施:游戏平台提供安全措施,例如启用两步验证,定期更改密码,使用游戏内交易系统等。
域名盗窃案例:
情况: 拥有有价值的域名的个人或公司发现其域名被盗。
保护措施:使用强密码、启用域名锁定服务、定期检查域名注册信息、及时更新域名注册账户密码。
社交媒体账号被盗案例:
情况:个人或企业的社交媒体账号被黑客盗取,可能导致声誉损害或财产损失。
保护措施:使用强密码,启用两步验证,定期更改密码,注意社交工程攻击。
虚拟资产合同纠纷案例:
情况:在虚拟经济中,涉及合同纠纷,例如虚拟房地产的交易纠纷。
保护措施: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使用可追溯的数字签名,确保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非法数字版权侵权案例:
情况: 虚拟内容创作者的数字作品被未经许可的复制或传播。
保护措施:注册版权,使用数字水印技术,监控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行动。
这些案例强调了在数字化时代,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以及采取预防措施和合理的安全实践的必要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社交平台上、虚拟世界中等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其在游戏中拥有一套珍贵装备。
某日,原告发现其装备被盗,且被盗装备已被出售给被告乙。
被告乙在购买该装备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
原告认为被告乙侵犯其虚拟财产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虚拟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四、法律分析(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交换价值,玩家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实现虚拟财产的流通。
2.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获取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 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和可复制性,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1.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
2.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
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购买者;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赠与人。
本案中,原告甲通过购买获得了该套珍贵装备,因此其对该装备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2.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后,未侵犯原告甲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乙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原告甲对该套珍贵装备享有所有权。
法律盗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为例,分析其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数百万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了某游戏平台的用户账户信息,进而盗取了账户中的虚拟货币。
经调查,被盗虚拟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高发态势。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虚拟货币。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虚拟货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本案警示我们,在虚拟财产日益普及的今天,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在使用虚拟财产时,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针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
利用病毒盗窃“传奇”玩家虚拟财物案

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 。
三是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 影响计 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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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 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 是指
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者数据文件中 ,在计算机内部运行 的一种干扰程序 , 这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就是计算机病毒。 所谓制作计算机病毒 ,就是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制
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特定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所 谓传 播计 算机 病毒 就是 将 上述 病毒 以各 种方 式输 入
或 崩溃 。
实践 中,行为人有可能同时实施上述行为方式中的两 种甚至三种 , 但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罪。 如行为 人通过制造病毒 , 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删除和更改 , 造成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崩溃,等等。 在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制造木马病毒并植入网吧管理
加刑的情况下, 首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不同主刑中的
的抽象 的法定刑 ,而是指依据不 同的刑法条文 ,对某一犯罪行为 根据其具体危害程度和相关规定 所判处的具体刑罚。在某一分则 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
计算机 , 使计算机信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 或将计算机中存
储 的数 据变 更 、 删除 、 损 、 毁 分解 , 终使 计算 机 系统失 灵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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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科蔫 病 毒 盔 赢
“ ” 虚财案 一 玩 拟物 家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郑延谱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编者按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群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违法性质,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利用DDOS流量攻击手段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一、朱某亮、朱某兵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某网站部分推广账号,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并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
当被害人在某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安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并有专人对诈骗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另外,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冒充北京某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进行资金验证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将钱款转走,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网络犯罪的案例

网络犯罪的案例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犯罪也愈发猖獗。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网络犯罪的案例。
2015年,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网络犯罪案件发生在中国江苏省。
一个名叫张某的大学生利用互联网上的暗网以及一些黑客技术,进行了一系列的网络攻击和非法获取他人隐私的行为。
张某在进入大学后对黑客技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通过自学掌握了一些黑客技术。
他发现自己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他人的电脑、手机和网络账号,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隐私照片、通讯记录、银行账号等。
他将这些个人信息上传至暗网,并通过贩卖这些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张某在暗网上建立了一个网站,专门用于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
他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以避免被追踪。
他将个人信息按照性别、年龄、地理位置等分类,并标注了价钱。
他的网站上的个人信息数量惊人,涵盖了各行各业的人,包括政府官员、名人、企业高管等。
这个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警方的重视。
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对张某展开调查。
通过网络溯源和信息交流,警方最终找到了张某所使用的电脑以及藏匿个人信息的服务器。
警方对张某进行了突击抓捕并依法对其进行审判。
法庭认为张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他人的电脑、手机和网络账号,盗取并贩卖他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以及信息安全,构成网络违法犯罪。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揭示了网络犯罪的阴暗一面。
网络犯罪不仅对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构成威胁,更损害了人们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为了应对网络犯罪,我们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以张某等人盗窃案为例

1
联众币和魔兽点卡的行为应适用我国传统的盗窃罪予以规制;久游币、联众币和魔兽点 卡属于有明确定价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金额被认定为 292715.2 元。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刑法保护
2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progress,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show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people's life.At the same time, violation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re increasingly rampant,as the main means to steal,which hurt seriou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s china's criminal law does not specify whether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belongs to the significance of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s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how to regulate the act of stealing fictitious property,which lead to the emergence of many disput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Because,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steal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re the need of development of era.I analyse the case、its focus and dispute,the legal statu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the qualitative behaviour of steal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heft amount determination,with a real cas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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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2014年10月27日,容城县城区刑警队接到容城县李墨报案称:其于当日下午发现自己的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帐号被盗,同时游
戏帐号内的装备被他人出售,其损失大概七十万人民币左右。
由于此案案情特殊,接待此案的民警立即将此案情况上报给了县局主要领导。
网络盗窃案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段,此类案
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该案报案人所报损失价值过大,此案上报
后迅速引起了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县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庆波明
确指出,由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孟贺安、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志平
亲自挂帅指挥,全力侦破此案。
在盛大网络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的协助下,经官方结合实际行情鉴定,办案民警最终确定李墨所丢失游戏账号内的装备价值人民币22
万余元。
广州番禺区大石街4月29日发生一家六口灭门惨案,5月3日
警方抓获该案嫌犯。
广州警方5月4日对外透露,该案嫌犯系一名
沉迷于网络游戏的29岁男子,其为了升级游戏进入被害者屋内盗窃,被发现后遂将被害者一家六口杀害。
经过连续80多个小时的缜密侦查,广州警方在番禺区南村镇某
工业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某(男,29岁,河南省太康县人),并在
其宿舍内缴获受害人金链、银行卡等赃物。
作案后,苏某携带房内搜到的6000多元现金、1条黄金手链、
银行卡等财物逃离现场。
目前苏某已被广州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90后小伙迷恋网络游戏,但囊中羞涩,便打起了网吧收银台的
主意,半夜趁网管打瞌睡之际实施盗窃。
20日,招远市公安局泉山
派出所经过周密布控,成功将盗窃嫌疑人曹某抓获。
4月18日清晨,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接到辖区一网吧网管
的报案称其当晚值夜班时,因为“犯困”小睡了一会儿,没想到一
觉醒来发现当晚收取的550余元现金不翼而飞。
民警到达后立即对
网吧的上网人员进行了排查,但没有发现可疑人员。
随后,民警又
调取了网吧内的监控,从中发现了小偷做案的全过程:18日0时许,一男子来到网吧柜台前,见网管在睡觉,四周又无人注意,就偷偷
从柜台外探进身子,用手拉开收银抽屉实施盗窃,整个作案过程不
到一分钟,得手后,男子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离开网吧。
根据线索,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曹某,4月20日,民警
在招远市城区一出租房内成功将其抓获。
经审问,曹某对当晚的盗
窃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曹某已经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周洲因自己的某款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被盗,遂产生盗窃他人该网络游戏金币的念头。
为此,周洲通过网络购买某
木马程序,通过QQ信箱发送到他人计算机,从而取得对他人计算机
的远程控制。
之后,周洲采取直接窃取或通过修改游戏帐号和密码
的方式,盗窃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该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
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
自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周洲共作案200余次。
案发后,周洲退赃款20816元,公安机关追
回赃款4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周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
周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原判认定周洲盗窃游戏金币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判决周
洲犯盗窃罪定性不准。
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周
洲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金币,累计作案达2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据此
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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