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动,男,24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广东省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员。
被告人:何立康,男,22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山西省太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立康,二人密谋由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
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动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
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
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虚拟财产保护案例

虚拟财产保护案例
虚拟财产保护案例通常涉及到数字资产、加密货币、虚拟物品等在数字领域的财产。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虚拟财产保护案例:
加密货币盗窃案例:
情况:用户的加密货币钱包被黑客攻击,数字资产被盗。
保护措施:使用冷钱包存储大部分加密货币,启用双重身份验证,定期更新密码,定期审查交易历史等。
虚拟游戏物品盗窃案例:
情况:在虚拟游戏中,用户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被其他玩家盗取。
保护措施:游戏平台提供安全措施,例如启用两步验证,定期更改密码,使用游戏内交易系统等。
域名盗窃案例:
情况: 拥有有价值的域名的个人或公司发现其域名被盗。
保护措施:使用强密码、启用域名锁定服务、定期检查域名注册信息、及时更新域名注册账户密码。
社交媒体账号被盗案例:
情况:个人或企业的社交媒体账号被黑客盗取,可能导致声誉损害或财产损失。
保护措施:使用强密码,启用两步验证,定期更改密码,注意社交工程攻击。
虚拟资产合同纠纷案例:
情况:在虚拟经济中,涉及合同纠纷,例如虚拟房地产的交易纠纷。
保护措施: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使用可追溯的数字签名,确保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非法数字版权侵权案例:
情况: 虚拟内容创作者的数字作品被未经许可的复制或传播。
保护措施:注册版权,使用数字水印技术,监控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行动。
这些案例强调了在数字化时代,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以及采取预防措施和合理的安全实践的必要性。
网络安全领域重大案例集锦

网络安全领域重大案例集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安全形势也变得愈加严峻。
各种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以爆发式的形态增长,泛滥于整个互联网安全领域。
不少网民都有过游戏帐号密码被盗、虚拟财产丢失的惨痛经历。
与此相关的案例也数不胜数。
本文选取了十个比较重大的网络犯罪案例,以供读者一阅。
案例一:温州私服案件2008年11月,通过网龙等网游企业举报,网监部门一举捣毁位于台州的犯罪团伙总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累计从苍南机房封存、扣缴各类侵权服务器近500台。
目前本案现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厦门私服案件2008年11月,警方开展抓捕行动,对厦门名仕公司等9个目标地点展开冲击,当场抓获16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扣涉案电脑71台、涉案银行卡7张,关闭经营网龙游戏“私服”网站49个及大量网龙游戏“私服”链接,查明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案例三:《热血传奇》外挂主犯被判2008年8月,专门制作、销售外挂“热血套子”“极品传奇”的团伙主犯李某、孙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销售、传播外挂同样有罪,从犯许某、王某也被分别判刑2年,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热血传奇》私服案2008年12月,涉案嫌疑人夏某从2006年8月起,架设“热血传奇”私服服务器“成天传奇”、“幺幺传奇”等,并公布了多个银行账号供玩家汇款,通过出售私服会员号与游戏装备牟利。
2008年3月,被告人夏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五:盗取源代码案2007年3月,《征途》游戏源代码被叫卖,并喊价300万,最终盗取《征途》游戏源代码的程序员王某及涉嫌销售源代码的汤某等人逮捕归案。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近年来,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也有所增加。
下面列举几个具体案例,以警示大家对网络安全的重视。
案例一:王某,一名15岁的初中生。
他在学校里认识了一个玩游戏的网友,两人很快成为了非常好的朋友。
然而,王某为了增强自己在游戏中的实力,竟然采用了网络攻击的手段,在网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入其电脑并窃取了账号密码。
最终,他利用这些账号上的游戏道具进行贩卖,获得了一大笔不义之财。
案例二:张某,一名16岁的高中生。
他在一个社交平台上结识到了一个自称是富豪的年轻人。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张某对这个年轻人产生了强烈的崇拜之情。
然而,这个“富豪”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仅仅是一个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诈骗的骗子而已。
张某在被骗后不仅失去了金钱,更丧失了对人际关系的信任。
案例三:李某,一名17岁的高中生。
他在学校里经常接触计算机科学,对网络安全有一定的了解。
然而,他却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进行非法活动。
他先是通过黑客手段入侵了一家银行的服务器,然后使用盗取的账户信息进行了一系列的网络诈骗活动,最终被警方抓获。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首先是经济损失,无数人因为上当受骗而失去了辛苦赚取的金钱;其次是信任危机,许多人在被网络犯罪侵害后,对人际关系产生了恐惧和猜疑;最重要的是,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会损害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时常发生,我们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各级政府需要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防范。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并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家庭也要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不轻信陌生人,不进行违法活动。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减少,使网络空间更加安全有序。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社交平台上、虚拟世界中等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其在游戏中拥有一套珍贵装备。
某日,原告发现其装备被盗,且被盗装备已被出售给被告乙。
被告乙在购买该装备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
原告认为被告乙侵犯其虚拟财产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虚拟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四、法律分析(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交换价值,玩家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实现虚拟财产的流通。
2.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获取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 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和可复制性,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1.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
2.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
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购买者;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赠与人。
本案中,原告甲通过购买获得了该套珍贵装备,因此其对该装备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2.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后,未侵犯原告甲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乙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原告甲对该套珍贵装备享有所有权。
法律盗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为例,分析其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数百万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了某游戏平台的用户账户信息,进而盗取了账户中的虚拟货币。
经调查,被盗虚拟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高发态势。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虚拟货币。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虚拟货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本案警示我们,在虚拟财产日益普及的今天,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在使用虚拟财产时,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针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
利用病毒盗窃“传奇”玩家虚拟财物案

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 。
三是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 影响计 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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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 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 是指
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者数据文件中 ,在计算机内部运行 的一种干扰程序 , 这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就是计算机病毒。 所谓制作计算机病毒 ,就是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制
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特定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所 谓传 播计 算机 病毒 就是 将 上述 病毒 以各 种方 式输 入
或 崩溃 。
实践 中,行为人有可能同时实施上述行为方式中的两 种甚至三种 , 但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罪。 如行为 人通过制造病毒 , 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删除和更改 , 造成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崩溃,等等。 在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制造木马病毒并植入网吧管理
加刑的情况下, 首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不同主刑中的
的抽象 的法定刑 ,而是指依据不 同的刑法条文 ,对某一犯罪行为 根据其具体危害程度和相关规定 所判处的具体刑罚。在某一分则 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
计算机 , 使计算机信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 或将计算机中存
储 的数 据变 更 、 删除 、 损 、 毁 分解 , 终使 计算 机 系统失 灵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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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科蔫 病 毒 盔 赢
“ ” 虚财案 一 玩 拟物 家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郑延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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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和发展,现实生活中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频频发生,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1
近日,容城县民警在衡阳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一起网络盗窃案,抓获潜藏多日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
2014年10月27日,容城县城区刑警队接到容城县李墨报案称:其于当日下午发现自己的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帐号被盗,同时游戏帐号内的装备被他人出售,其损失大概七十万人民币左右。
由于此案案情特殊,接待此案的民警立即将此案情况上报给了县局主要领导。
网络盗窃案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段,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该案报案人所报损失价值过大,此案上报后迅速引起了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县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庆波明确指出,由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孟贺安、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志平亲自挂帅指挥,全力侦破此案。
城区刑警队的办案民警接到指示后迅速投入战斗,针对此案特点,联合有关部门,深度排查,仔细摸排,力求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有效线索,同时,由于此案被盗的游戏账号与装备均是虚拟物品,皆由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产生,其价值无法正确判定,城区刑警队指导员郑国华与副队长李宝坤当即协同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一起赶赴该公司的所在地上海。
在盛大网络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的协助下,经官方结合实际行情鉴定,办案民警最终确定李墨所丢失游戏账号内的装备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2
广州番禺区大石街4月29日发生一家六口灭门惨案,5月3日警方抓获该案嫌犯。
广州警方5月4日对外透露,该案嫌犯系一名沉迷于网络游戏的29岁男子,其为了升级游戏进入被害者屋内盗窃,被发
现后遂将被害者一家六口杀害。
广州警方4日傍晚向媒体通报称,5月3日凌晨5时许,警方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苏某,经初步审查,苏某交代,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因升级游戏中的高级装备需要大量金钱,故萌生出盗抢财物的念头。
经过连续80多个小时的缜密侦查,广州警方在番禺区南村镇某工业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某(男,29岁,河南省太康县人),并在其宿舍内缴获受害人金链、银行卡等赃物。
经初步审查,4月28日凌晨3时许,苏某独自一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刀等工具,来到番禺大石街某小区,通过攀爬至大厦22层某单元进行入室盗窃。
过程中,苏某被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遂将屋内6人杀害。
作案后,苏某携带房内搜到的6000多元现金、1条黄金手链、银行卡等财物逃离现场。
目前苏某已被广州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广州警方透露,该案嫌犯苏某系高中毕业学历,性格内向,他曾经有过婚姻,警方没有发现其有受过处理的记录。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3
90后小伙迷恋网络游戏,但囊中羞涩,便打起了网吧收银台的主意,半夜趁网管打瞌睡之际实施盗窃。
20日,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经过周密布控,成功将盗窃嫌疑人曹某抓获。
4月18日清晨,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接到辖区一网吧网管的报案称其当晚值夜班时,因为“犯困”小睡了一会儿,没想到一觉醒来发现当晚收取的550余元现金不翼而飞。
民警到达后立即对网吧的上网人员进行了排查,但没有发现可疑人员。
随后,民警又调取了网吧内的监控,从中发现了小偷做案的全过程:18日0时许,一男子来到网吧柜台前,见网管在睡觉,四周又无人注意,就偷偷从柜台外探进身子,用手拉开收银抽屉实施盗窃,整个作案过程不到一分钟,得手后,男子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离开网吧。
根据线索,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曹某,4月20日,民警在招远市城区一出租房内成功将其抓获。
经审问,曹某对当晚的盗窃事
实供认不讳。
目前,曹某已经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广大业主和管理人员:做生意赚钱固然重要,但也应注意店内安全,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疲惫打瞌睡而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尤其是那些无故接近收银台的人员,要引起足够警觉,要确保收银台内存放现金的抽屉上锁,确保人不离开收银台。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4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通过网络盗窃他人游戏金币案,被告人周洲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洲因自己的某款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被盗,遂产生盗窃他人该网络游戏金币的念头。
为此,周洲通过网络购买某木马程序,通过QQ信箱发送到他人计算机,从而取得对他人计算机的远程控制。
之后,周洲采取直接窃取或通过修改游戏帐号和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该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
自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周洲共作案200余次。
案发后,周洲退赃款20816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周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
周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原判认定周洲盗窃游戏金币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判决周洲犯盗窃罪定性不准。
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周洲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金币,累计作案达2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