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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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类型

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类型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类型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网络犯罪常见罪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此类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以上五种犯罪侵犯的对象都可以归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这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网络犯罪行为。

此类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或引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果而故意为之,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对此类犯罪的认定由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的认定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号入座”即可。

(二)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 俗称“网络贩黄”、“网络黄毒”等。

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在网上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淫秽色情行业中介服务、发布淫秽色情广告或者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小说、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等。

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以下几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引诱、介绍卖淫罪等。

上述犯罪行为与传统的涉黄犯罪构成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借助了网络这一新兴媒介,使得此类犯罪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为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大同小异,侵害客体完全一致,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完全可以比照传统的涉黄犯罪定罪量刑。

(三)网络诈骗和传统犯罪一样,网络犯罪中,诈欺也是造成损失较多、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的一种类型了。

我国目前较常见的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六种:网络购物诈骗、假冒各种名义“中奖”陷阱、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虚拟游戏装备诈骗、“股神”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和“彩票预测”陷阱及海外网络私募基金骗局。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和发展,现实生活中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频频发生,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1近日,容城县民警在衡阳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一起网络盗窃案,抓获潜藏多日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

2014年10月27日,容城县城区刑警队接到容城县李墨报案称:其于当日下午发现自己的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帐号被盗,同时游戏帐号内的装备被他人出售,其损失大概七十万人民币左右。

由于此案案情特殊,接待此案的民警立即将此案情况上报给了县局主要领导。

网络盗窃案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段,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该案报案人所报损失价值过大,此案上报后迅速引起了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县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庆波明确指出,由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孟贺安、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志平亲自挂帅指挥,全力侦破此案。

城区刑警队的办案民警接到指示后迅速投入战斗,针对此案特点,联合有关部门,深度排查,仔细摸排,力求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有效线索,同时,由于此案被盗的游戏账号与装备均是虚拟物品,皆由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产生,其价值无法正确判定,城区刑警队指导员郑国华与副队长李宝坤当即协同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一起赶赴该公司的所在地上海。

在盛大网络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的协助下,经官方结合实际行情鉴定,办案民警最终确定李墨所丢失游戏账号内的装备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2广州番禺区大石街4月29日发生一家六口灭门惨案,5月3日警方抓获该案嫌犯。

广州警方5月4日对外透露,该案嫌犯系一名沉迷于网络游戏的29岁男子,其为了升级游戏进入被害者屋内盗窃,被发现后遂将被害者一家六口杀害。

广州警方4日傍晚向媒体通报称,5月3日凌晨5时许,警方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苏某,经初步审查,苏某交代,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因升级游戏中的高级装备需要大量金钱,故萌生出盗抢财物的念头。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了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下面将分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素进行详细论述。

一、主体:1. 自然人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分年龄、性别、国籍等。

2. 法人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承担盗窃罪的主体责任。

比如公司、组织等法人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者员工等实施盗窃行为。

二、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指能够被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金钱、有价证券等实物或者虚拟财产。

三、行为要素:盗窃罪的行为要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施侵占:盗窃罪是通过实施侵占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行为可以是直接的拿取、控制、转移等行为,也可以是通过欺骗、扒窃、抢夺等手段实施。

2. 非法占有: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是指违背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利原则,擅自占有他人财物,并实施支配行为。

四、结果要素:盗窃罪的结果即他人财物的丧失。

当盗窃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的丧失,构成了盗窃罪的结果。

五、盗窃罪的特点:1. 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2. 盗窃罪是一种时时刻刻都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还是职务犯罪中的贪污受贿,都可以归入盗窃罪的范畴。

3.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社会上的财产安全问题与盗窃罪息息相关。

因此,适当的加强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其特点是追求非法利益的侵财行为。

加强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二、 刑法 对 网络 虚拟 财产保 护 的意义
通 常来讲 , 虚拟 财产 作为无 形财产 , 存在 于网络 空 间。通过
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首先 是法律 意义上 的财产 是不是包 括网络 虚拟 对 盗窃虚拟 财产 行为 的研究 , 不 仅有利于 规制现 实 中存 在的盗 窃 财产 , 明确这 一点 是对虚 拟财产 进行 法律 属性 界定 的基础 , 其次 虚 拟财产 的行 为 , 将盗 窃虚拟 财产 纳入 到的法 律体 系 的保护 中, 是虚拟 财产作 为法律 上权利客 体所具 有的属 性 问题 , 这决 定了虚 而 且可 以为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盗 窃虚拟 财产 行 为所存 在 的诸多疑 拟财 产 的法 律保 护 方式 ,最后 一 点就是 确定 虚拟 财产 的权 利主 难 问题提 供有 效 的指导 作用 。 体, 只 有确 定 了归属主 体 , 才 能 明确相关 主 体的法律 责 任。 ( 二) 网络虚 拟财产 是 否属 于法律上 的 财产 1 . 通 过对 网络虚拟 财产 的诸多法律属 性 问题 的研 究, 可 以有 效 的解 决当前司 法实践 中出现 的诸多关 于虚拟财 产的疑 难 问题 。
关键词 网络 虚 拟财 产 盗窃 罪
作 者简 介: 谭 伟雄 , 广 东省连 州 市司法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l 0 0 9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8 8 . 0 3
2 0 0 3 年 我 国首例 虚拟财 产侵 权纠 纷案件 “ 中 国网络游 戏第 用 者通过 购买 的方式取 得该虚拟 财产 , 获 得娱乐享 受价值 ; 同时 ,
现 行法 律一 直 没有对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法 律地 位进行 明确的 通 过帐 号和 密码 实现 占有 、 控 制 以及处 分等权利 。 界定 , 其 主要原 因在于 虚拟财 产 自身 的属性 问题一直 没有 作出合 理的认 识 和定性 。当前 理论界 对于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研 究主 要包

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否 符 合 我 国刑 法 所保 护 的财 产 权 利 以及 如 何对 该 财 产 进行 价值 认定 。为 此 , 者谈 以下几 点粗 浅认识过 计 算 机和 计 算 机 传递 数 据 的各 种 连线 以及 网 络 上 的各 种 软件进行 管 理和 记录 。这种 记录是 和 电一样 具 有 价值 的特 定空 间 , 不过游 戏装 备 、 戏币 等网络 虚 只 游 拟财产 是 用于娱 乐游 玩 , 务于 精神 生活 , 电是用 于 服 而
2 0 0 6
年 1 第5I 期 5 J -

维普资讯
的 。由此可见 ,网络 游 戏 中游 戏装 备 等虚拟 财产 的产 生 和获得 ,不 仅让 广 大网络 游戏 玩家 付 出了时 间 、知识 和
网络游 戏玩 家 在玩 此游戏 时 , 游戏装 备是 通过 自己支付 了一 定 的时 间 、精 力 和费 用 等从 游戏 服务 商 处获 取 的 ,
或 者 向其 他 网络游 戏玩 家购买 的 ,同时 ,广 大 网络 游戏
精力 , 需直 接付 出金钱 , 还 体现 了经 济价值 。
第 三 ,网络虚 拟财 产具 有独 立性 。在传 统 的民法 理 论看来 , 物 ” “ 的独 立性 必须 首先 要求 它在物 理上 的独 立 性 , “ ” 够在现 实形 态 上与 其它 “ ” 即 物 能 物 相区分 。但 随 着 现代社 会的 发展 , 民法理 论认 为 “ ” 物 的独立性 还可 以 根 据交易 上 的观念 和法律 规定 作 为评定 “ ”的独立 性 物 的标准 。如 一块 土地虽 然 在物 理上无 法 与其周 围 的土地 相 分离 , 在观 念上 可 以通过 确定 它 的四周来使 之具 有 但 独 立性 , 可 以通 过法 律 规定 的登记 方法 将分 割成 数块 也 的土地进 行公 示来 确定其 的独立性 ,而游 戏装备 等 网络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Ma ,2 1 y. 02
● 司 法 穿 务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 问题研究
姜 琦
( 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 海 2 1 上 0 5) 0 3
摘 要 : 网络 游 戏 中的虚 拟 财产 有 别 于传 统 意 义 上 的 “ ” 物 ,在 法 律 上 有 肯 定 其 物 的属 性 的必 要 。 网 游虚 拟 财 产 的 所有 权应 归 于 用 户 ,游 戏公 司享 有 的 是 网游 产 品 的 知 识 产权 。在 网游虚 拟 财 产 的价 值 认 定
但是 随着社 会经 济和 现代科学 技术 的发展 ,物 的范 围早 已不限制 在有形 、有体 的范 围内 ,只要 具有法
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 , 都可以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 便是物的
概 念 扩 张的结果 。 由此 可见 , 的概念 的扩 张是社 会经 济和 科技发展 的产 物 , 物 是一 个不 断变动 的过程 , 只要 不危及 物权体 系和 物 的体 系 的基 本理 念 ,对其 中的个别部 分 的修补都 在允 许的范 围之 内。 所 以 ,
上,可以参考游戏公 司的定价、专业交 易平台的交 易价 、行 为人 的销 赃价 ,还 可根据 用户投入 的时间、
精 力 等 情 况 加 以 确 定 。在 证 据 的保 存 与获 取 上 ,应 增 强 证 据 和 法 律 意 识 ,强 化 各 职 能部 门 的协 作 。
关 键 词 : 网络 游 戏 ; 虚 拟 财 产 ; 盗 窃 中图 分类 号 :D 6 F 2 5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1 - 2 2 1) 3 0 O 6 4 9 (O 0— 7 一 4 7 5 0 2 3 ‘
只要具有法律上 的排他支配或管理 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 ,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 “ 。 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家作为所有权人权利的侵犯,这是法律所要禁止和规制的。因此我们说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 虚拟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误认为他人 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而取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 构成盗窃罪。
三、在构建虚拟财产盗窃罪中面临的实践性问题 假如我国真能把盗窃虚拟财产规定为犯罪了,那在打击这种犯罪 过程中必然还面临的一个问题—-依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 为④。由此可见, 在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一个主要法定情节就是 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一件网络游戏 装备的价值究竟几何,在游戏玩家看来可能值几千元,但在玩家之外的 人看来可能一文不值;没有一个明确的案值。作为网络游戏大国的韩 国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虚拟财 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其在虚拟财产价值估计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笔 者通过分析该国相关规定后建议可采取如下方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 值进行认定:一是可以参照公开出售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网站 发布的价格。二是参照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玩家间交易中的一 般价格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认定,但主要应参照案发当时、当地在游戏 玩家中该级别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界定。三是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 定中心邀请游戏开发商、专业游戏人员,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 购买时的价格,评估被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的数额。 只要达到了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定 罪量刑。
拟 财产 实行 刑法 保护 等一 系列 问题 进行 研究 ,从 而更 好地保 护公 民的 虚 拟财 产,规 范网 络运 营市 场。

法律盗窃案例(3篇)

法律盗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为例,分析其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数百万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了某游戏平台的用户账户信息,进而盗取了账户中的虚拟货币。

经调查,被盗虚拟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高发态势。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虚拟货币。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虚拟货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本案警示我们,在虚拟财产日益普及的今天,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在使用虚拟财产时,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针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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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与盗窃罪[文秘网站的龙头____理论文章:/article/hbth/sxxx/Index.html]随着社会的网络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种关于网络犯罪的报道层出不穷,作为当代的大学生,QQ号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相信几乎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QQ号,或许很多人都有QQ号被盗的经历,那么,QQ 号之类的虚拟财产被盗能不能被判罪呢,应该怎么量罪定刑呢?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

在网上一搜,这样的案件很多,正义也很多,以下谈谈我对它的看法。

我认为,像这样的盗窃QQ号之类的虚拟财产应该定盗窃罪。

我不赞同XX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利用负责系统监控工作的便利,盗窃QQ 号码后与无业人员杨某合谋倒卖牟利一案的判决,南山区法院最终判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关于不应该判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理由于志刚老师在《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一文中有详细论证,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所感兴趣的是于志刚老师对这个行为的定性——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它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

4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能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呢?我们直接跳过没有争议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看争议较多的客体。

本罪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

虚拟财产,从名字上看,虚拟是定语,财产才是主体,即肯定是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

首先,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的。

其次,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这些,都符合我们对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需要。

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

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

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正是虚拟财产具有的这些特性,使得它的保护很难做好。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XX年《宪法》经过修改后,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

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的。

惩罚要有个度,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给许多法官在确定这个度上带来了许多麻烦。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而有意义,因而在确定其价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难度。

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

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

其次,玩家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玩家之间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

根据最高法院公报,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它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对应的实际财产赔偿损失。

在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界定目前仅仅处于学术研究层面,针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和惩处,在法律上更无定论。

这给我们的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我对虚拟财产和盗窃罪的认识,我觉得随着社会网络化的进程逐步加深,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必然的,盗窃虚拟财产定为盗窃罪总有一天会写进刑法~!随着社会的网络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种关于网络犯罪的报道层出不穷,作为当代的大学生,QQ号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相信几乎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QQ号,或许很多人都有QQ号被盗的经历,那么,QQ 号之类的虚拟财产被盗能不能被判罪呢,应该怎么量罪定刑呢?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

在网上一搜,这样的案件很多,正义也很多,以下谈谈我对它的看法。

我认为,像这样的盗窃QQ号之类的虚拟财产应该定盗窃罪。

我不赞同XX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利用负责系统监控工作的便利,盗窃QQ 号码后与无业人员杨某合谋倒卖牟利一案的判决,南山区法院最终判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关于不应该判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理由于志刚老师在《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一文中有详细论证,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所感兴趣的是于志刚老师对这个行为的定性——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它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

4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能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呢?我们直接跳过没有争议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看争议较多的客体。

本罪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

虚拟财产,从名字上看,虚拟是定语,财产才是主体,即肯定是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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