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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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强化对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以下简称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整治范围我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

二、评估整治工作内容(一)评估分级。

根据《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附件1),从固有危险性、设计及总图、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4类共26项评估内容,对化学品储罐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得分情况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二)分类整治。

1.对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且评估为中风险、高风险的化学品储罐区,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减量、停用等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经整改仍不能降低到低风险等级的,提请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实施搬迁改造。

2.对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学品储罐区,纳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实施一体化整治提升。

3.对位于非化工园区的各类工业集中区、仓储集中区的化学品储罐区,评估为高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应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评估为中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实施减少储量、升级管控等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三、时间安排(一)企业自评。

2021年9月30日前,各区局要组织企业对照《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开展评估,确定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等级,形成隐患问题清单,特别是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并落实整改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制定下发的《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危险化学品领域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12.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二)烟花爆竹行业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9.操作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0.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经市安全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调度值班室”(2008年6月1日起开始运转),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响应效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39号)的相关要求。

现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确定的四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在获得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包括现状、应急救援情况、人员现场情况、重点设施装置损坏情况、周边情况等)。

初始获知事故信息的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可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可在处置和救援过程中随时续报(原则上4小时以内报告一次),待事故处置结束后以文字形式再将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意见进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应急〔2018〕32号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应急〔2018〕32号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7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39号
7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49号
7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
3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防护网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督查的通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2〕3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22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5号
6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7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安监总厅煤办〔2012〕80号 安监总厅煤办〔2012〕81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津安监管急〔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6〕50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9月14日(联系人:贡杰、田博;联系电话:23740603)(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提升企业事故先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工作意见》(安监总厅〔2016〕7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框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将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工作目标通过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属地事故应急处置职责,推动企业遵行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津安监管一〔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山企业: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2号),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2〕4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以下简称《四部委通知》),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将《四部委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部委通知》的精神,周密安排,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和时限,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要按照《四部委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全面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的自动化系统改造;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设计诊断;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化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此次专项行动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到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政策,涉及到企业的工艺技术、安全控制等诸多环节和方方面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区县安监局负责同志和部分企业负责同志共同研究政策标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提升改造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2024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三检查组明查暗访提出的突出问题。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找准工作短板和薄弱点,围绕粉尘涉爆、金属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狠抓隐患整改消除,真正实行台账式统计、清单式销号、闭环式管理,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2024年8月13日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任务,围绕2024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三检查组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推动各区进一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定于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在我市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扣工贸八大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强化精准排查、精准整治、依法整治,精准打击,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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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
【发文字号】津安办[2012]3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安办〔2012〕32号)
市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交港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企业:
为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石油库安全监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的要求,现制定我市《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刘鹏
联系电话:28208722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石油库安全监管,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要求,结合我市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深刻吸取“7·16”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我市涉及石油库的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全面提高石油库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石油库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设,符合一级库标准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符合二级库标准的在建和已投用石油库。

(二)重点内容
1.已投用石油库。

(1)石油库建设情况。

①石油库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石油库选址是否充分考虑
了对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影响、是否对建设石油库进行了充分论证,周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石油库安全运行的条件。

②石油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进行了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③石油库设计是否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吸取“7·16”事故教训对石油库的设计进行了复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④石油库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⑤港区范围内的石油库是否进行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2)石油库运行情况。

①石油库储罐防腐蚀和防泄漏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附件是否齐备好用;大型储罐进出管线阀门、机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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