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现代化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目标。
然而,传统农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效益低下、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等问题,亟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探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问题。
二、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与特点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
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下特点:1. 规模化经营: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整合农业资源、优化生产环节,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益。
2. 技术先进: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3. 经营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多元化经营模式,将农业与农村旅游、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相结合,拓宽农业经营的领域。
4. 市场导向:新型经营主体将市场需求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注重产品的品牌化和市场营销。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对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1. 提高农业效益: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经营和技术先进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
2. 优化农业结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多元化经营模式,推动农业结构的优化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增加就业机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将带动农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农村居民的就业状况。
4.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关键问题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1. 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需要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资金支持。
2. 人才培养: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需要加强对农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加快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

加快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集体化经营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户主形成鲜明对比。
本文将对加快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关系农业现代化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土地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投入更多资金和技术,进行现代化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同时,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在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分离,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影响了其发展。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对较低。
传统的农民经营主体普遍缺乏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需要加强培训和支持,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建议为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和措施推进。
首先,加强土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统一的制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
其次,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通过建立培训机制、引导农民参加培训,提高其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建议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经验。
我觉得吧,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先得有资金的支持。
你想啊,就跟咱自己想做点小生意,没本钱啥都白搭。
之前我就认识一个搞新型农业项目的,想要弄个大型的有机蔬菜种植基地。
那家伙,想法特好,规划也漂亮,但就是卡在资金上了。
找银行贷款,程序特别繁琐,这就是个大问题啊!哦对了还有,政府虽然有一些扶持政策,但很多人不知道,或者说知道了申请起来也不容易。
所以说呢,政府这边应该把政策宣传到位,简化申请流程,让想干事的人能容易拿到钱。
土地也是个关键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有地才能发展不是吗?咱就说流转土地吧,这里面的事儿可太多了。
我知道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不规范,合同说变就变。
之前有个朋友搞规模化养殖,流转了一片土地,刚开始谈得好好的,合同签了年限啥的,结果没过多久,农民反悔了,他这一下就陷入了困境。
我觉得啊,应该加强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保证土地流转的稳定。
人才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中之重。
现在的农业可不是以前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就行的。
像互联网销售农产品、智能化农业设备操作,这些都需要专业的人才。
我就纳闷了,为什么很多学农业相关专业的大学生都不愿意到农村来?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农村条件相对差一点,待遇不高。
这就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
比如说,可以提供一些住房补贴,把他们吸引过来。
咱再说说技术这方面。
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知道技术重要,但是不知道从哪获取。
我觉得呢,可以加强和科研机构或者高校的合作。
就像我之前看到的一个例子,一个村办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大学合作,农业大学提供新的种植技术,合作社的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一下就上去了。
我感觉我这建议吧,也有局限性。
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可能在一些偏远山区,实施起来就比较困难。
但我觉得大方向应该是没错的。
对于偏远地区,可以先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入手,等条件成熟了,再逐步引入这些建议。
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

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
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农业领域进行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农业经营实体。
根据中国农业部发布的《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农业部令第111号),这些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经营规模:年度农产品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环境保护要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农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生产设施和装备: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设施和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经营管理水平:具备科学化、规范化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技术支持和服务:拥有相应的农业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农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参考当地农业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对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的一般介绍,详细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变化。
对于具体的农业经营主体,
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案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案例
1.中粮集团。
作为中国最大的粮食企业之一,中粮集团一直致力于整合农产品供应
链资源,优化种植、养殖、销售等环节,打造高效、可持续的现代农业经
营模式。
中粮集团通过合作模式,帮助农民提高种植技术和管理能力,进
而提高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2.蒙牛集团。
蒙牛集团是中国牧业行业龙头企业,其通过精细化管理,打造高效智
能化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蒙牛集团
与养殖户、农民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技术培训、设备更新等
方式,共同推进产业升级。
3.海南椰岛集团。
海南椰岛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椰子加工企业之一,其通过整合椰子产业
上下游,建立规范化的供应链体系,实现了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
管控。
海南椰岛集团致力于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民种植、采摘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不断推进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壹基金。
壹基金是中国首家专注于民生扶贫的公募基金会,其致力于帮助农民
克服种植、养殖、销售等方面的困难,提高生产效益和社会效益。
壹基金
通过提供贷款、培训、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农民创业、发展,推动农村
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脱贫致富。
农村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农村发展既是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
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发展的背景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劳动力流失、农民收入不稳定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农村发展势在必行。
农村发展的方向主要包括:一是发展农业产业化;二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改革农村经营体制。
这些方向不仅为农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与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农民休闲娱乐业务等的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多样化经营形式,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二是高效专业化经营,通过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三是注重市场化运作,通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等进行合作,实现农产品的销售和加工增值。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主要包括“农业+旅游”、“农业+电商”和“农业+金融”等。
其中,“农业+旅游”模式通过开发农村旅游资源,吸引游客参观、休闲和度假,实现农民增收;“农业+电商”模式通过建立农产品电商平台,将农产品与消费者直接联系,提高农产品的销售效益;“农业+金融”模式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与挑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益,实现农民增收;二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三是拓宽就业渠道,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
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土地流转问题、市场竞争压力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
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词解释

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词解释一、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乡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的专业人才。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新型职业农民的作用日益凸显。
他们不仅具备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技能,同时还具备了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技能,能够承担起农业生产、管理、经营以及服务等多种角色。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他们是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能够有效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不过,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并不容易,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和支持力度,以激发他们的创新潜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各类主体。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和多元化特点,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形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同时也改善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不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瓶颈,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总结: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村经济振兴的重要力量。
他们的出现和发展,将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实现农村全面振兴。
个人观点:我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他们的支持和培训力度,为他们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
2023年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报告

2023年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报告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农业形态日新月异。
如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层出不穷,正在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文旨在对我市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析、总结,在2023年对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一个科学的评估,希望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情况我市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随着乡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多元化、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目前我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数达到17.5万户,其中个体农民占比55%、农民合作社占比20%、家庭农场占比12%、农业企业占比6%、合作经济组织占比4%、农业产业化经营占比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个体农户为主,但其他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出现和壮大。
二、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主要是由农村劳动力中的退休或下岗人员、留守妇女等群体转向而来,其规模较小时以自给自足、补充家用为主,规模较大时则逐渐向农业规模经营转型,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结合等类型。
个体农民在我市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个体农民也要积极引导转型。
当前,个体农民仍然存在着市场信息获取困难、品种选择过于单一、政策支持不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政府对他们的扶持,同时加强社会组织的引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培养其市场意识,推进个体农民向更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三、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在我市农村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发展具有先天优势:众多的个体农户之间互相帮助、组织方便、负担小,具有强的互助性和互补性,是集体农业经济的楷模。
2010年之后,我市农民合作社持续发展,目前已有13600余家,集中在农田水利灌排、肉类、蔬菜、水果、粮食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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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2013-01-10 | 作者:李力| 来源:经济日报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
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
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
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
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
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
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韩俊提出要把握好五个问题:要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的、规模的、集约化的生产;要重点培育一大批比较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合作社;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新型农民;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在中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混合型、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还是农户本报昨日刊发《信阳:土地流转催生家庭农场兴起》一文后,许多读者和农民朋友纷纷来电,询问家庭农场等相关问题。
现摘发陈锡文等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阐述,以飨读者。
不管农业经营体制怎么创新,真正的主体还是农户。
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既是历史现象,也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这是由农业自身的产业特征决定的。
就全世界来看,基本没哪个地方的农业不搞家庭经营,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
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不是要去搞一个新制度,而是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通过机制创新,更好地激发家庭经营的活力。
家庭经营怎么走向现代化?陈锡文认为,简言之,就是让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服务体系结合起来。
农户要提高集约化水平,采用先进科技和现代生产要素,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把一家一户做不了、做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做好,帮助农户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什么政策优惠?陈锡文说,今年新增补贴和支农项目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为的就是让肯种地、会种地、能种地的农民不吃亏、有效益、得实惠,这也体现了中央的政策导向。
摘自《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2版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013年04月16日06:37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与之相适应,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使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态。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要求,也是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民有序转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
强化农业技术与政策宣传,提升普通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经营理念;加快培育新型农民,为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创造条件;支持与鼓励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实干人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开发与经营,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造就一批现代职业农民。
大力发展专业家庭农场。
抓好登记管理,鼓励有一定规模、符合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家庭农场。
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公司,并引入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精准农业”。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对农户的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
注重培育典型,重点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
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
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
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
(王兆林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服务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间:2013-12-12 17:00 来源:经济日报作者:经济日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
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具规模,但总体实力较弱,发展水平不高。
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转变,其出现和发展契合农村金融服务提升的现实需要。
客观而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质和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突出表现在贷款覆盖率低、占涉农贷款比重较小。
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信贷满足率相对较高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申请贷款仍较困难,获得的贷款较少。
且贷款期限不契合产业链逐渐延伸下的经营周期和销售周期,更难满足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银行业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主要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二是银行的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存在一定矛盾,还难以覆盖银行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尽适应;四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跟进不足,缺乏满足需求的专属产品;五是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在信贷评级和准入要求上匹配度不高。
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等因素。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个金融新课题。
为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二是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适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门槛,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
三是量身定做金融产品。
重点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及农机具抵押贷款,以及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持续改善有赖于政策面有针对性扶持。
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细化各项扶持措施,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发展农业保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有效措施,切实发挥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和服务保障作用。
优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赵云鹏 2013年01月16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即将发布的2013年“一号文件”都聚焦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而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一般农户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注重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