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
1.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与贪污罪的界限
对犯罪客体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只侵 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 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 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
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为公款和特 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 后者是占有财物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 者为永久占有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以贪污罪论处
(四)刑事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 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贿赂
贿赂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 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 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
➢ 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益。包括 财产利益,如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及非财产性利益,如介绍职业、提职晋 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 号、提供性服务等
主体不同本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是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 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公务行为的廉 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 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是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 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 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 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 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丧失公德心、破坏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既有个人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的成因和遏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1.个人因素(1) 非理性的贪婪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就是对物质财富的极端追求。
这种贪婪心理常常使犯罪分子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自制力,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参与犯罪活动。
(2) 自我中心的心态。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权力和资源的分配问题,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利益往往采用“以我为中心”的行事方式;不顾他人的利益,只考虑自身的私利。
(3) 欠缺职业道德。
现代职业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部分人缺乏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尊重,以及对行业内相关法规的认知和遵守,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贿赂的行为当中。
2.社会因素(1) 制度缺陷。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纪律检查机制,容易使人在职业生涯中迫于利益诱惑而犯下贪污和受贿罪行。
(2) 社会声誉的期望值。
在某些行业中,通过贪污和受贿可以换取比正常工资更高的薪水。
在社会价值观中,商业与利润挂钩,在一些行业,人们会用“无利不起早”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
(3) 公共服务缺失。
难以满足公众基本的生活需求,公共服务效果不佳,部分公民得不到政府应承担的实质性服务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靠关系过日子”的手段,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亲友的私人利益捞取利益和财富。
二、遏制分析1.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和追溯机制,将贪污和受贿行为实施的风险加大,以减少贪污和受贿的行为。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政义务,重视干部的职业修养和道德素质,保证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加强领导干部的资质调查和审核。
3.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民间监察力量,并为群众提供渠道,了解和投诉贪污者,促进公民参与。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一,概念解释: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侵犯客体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
2.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3.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4.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三,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
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四,具体介绍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件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信力。
贪污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
行贿人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财物价值 较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主体方面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但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相对较轻。
行贿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根据 情节轻重可分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等刑罚。
行政处罚
行贿行为还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附带民事赔偿
行贿罪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的损失,行贿人还可 能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
任。
声誉影响
行贿行为还会对个人和 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影 响,导致社会信誉度降
低。
05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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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贪污贿赂章》ppt
课件
• 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行贿罪 •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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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二者的区别: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公务说:公务一般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行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注意: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特征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从事公务;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是指利用职务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包括对物的支配关系和对人的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在这两种场合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引起了违法性要求的升高:一是代表对新的独立法益的侵害;例如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要件代表着在侵犯财产之外,贪污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这一新的独立法益也造成了侵害。
又如,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代表着挪用公款行为给财产法益造成损害之外,对“国家对公款管理制度”这一新的独立的法益也造成了侵害。
二是代表对原法益侵害结果的扩大可能性。
例如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其表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条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代表着对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法益造成更大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即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显然能够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更多人的信用卡信息,从而有可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结果。
又如,普通主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假币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的使用假币罪,其主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主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也是因为相对于普通主体,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能够以假币换取更多的真币,从而可能给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法益造成更大的侵害。
行为对象(1)公共财物。
○1包括财产性利益;○2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必须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结果○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主观构成要件形式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明楷认为从第二项到第五项都不是表明贪污情节的事实,不属于有责的不法事实,只是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事实,只能在确定责任刑之后对预防刑的确定其作用,不应当成为选择法定刑的依据。
○2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他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定采取的以犯罪数额为主、辅之以情节的方法,对于保证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正确、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
1)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具体的数额的立法模式造成量刑不平衡,甚至失衡,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废除了对贪污受贿罪的具体数额规定,采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方式。
2)贪污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数额大小,还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况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违法性责任主观客观处罚○1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旧兼从轻,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评价:○1对贪污受贿罪规定终身监禁是加重刑罚之举,但从其具有替代原先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功能来看,又是限制死刑适用之举,从而也是减轻之举。
○2不具有特殊预防的正当性。
特殊预防的基本思想在于认为绝大多数罪犯是可以矫正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令其重归社会。
只有对极少数的无法矫正和遏制的罪犯,才切断其重归社会之路。
1)从剥夺再犯能力的角度看,没有基于再犯危险性预测而剥夺其犯罪能力的必要性;2)从教育改造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意味着犯罪人永远不能重返社会,这只能适用于那些完全没有任何教育改造可能性的犯罪人。
3)实践中的情形是,“服刑期过短”是因很多贪污受贿者在入狱后仍能发挥权力活动空间寻租所致。
《刑法》第401条已经针对司法人员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但是该条在实践中一直适用甚少。
要解决不正常减刑、假释的问题,关键在于激活和充分适用第401条,并结合其他行政手段,大力治理狱政腐败。
4)宪法:平等权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系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利用职务便利无一般主体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在法条上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贪污罪在行为主体、行为对象方面要具备特别要素张明楷挪用公款罪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主体实行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权力、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者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经手管理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2)归个人使用:实质判断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3)根据利用行为风险的大小即实际的使用途径来类型化具体的行为类型进行具体的认定:○1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其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5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其将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注意:根据利用行为风险的大小即实际的使用途径来类型化具体的行为类型,利用行为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共财产。
相比之下,廉洁性是本罪主要的保护法益,反映挪用公款罪违法性主要是挪用行为因此挪而不用也是挪用。
行为对象○1公款;○2特定物;结果○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十年以上或无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五年以上:(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违法性责任主观主观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是贪污罪,既包括直接贪污罪也包括贪污罪的转化犯客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系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义次要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象公款、其他公共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公款和特定物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利用行为风险的大小即实际的使用途径来类型化具体的行为类型进行具体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关系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定义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2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象不同特定款物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主管、经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挪用用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特定款物挪归单位其他事项使用,公款公用受贿罪定义客体○1通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张明楷: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