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成为了当前的热点话题。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分析出发,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对策研究,以期为完善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在中国,职务犯罪审判一直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一些原因,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存在一定模糊之处,导致对于职务犯罪的审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审判机构力量不足。
一些地方的审判机构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需求,导致审判效率不高。
3.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在一些地方,由于审判资源紧张等原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甚至出现了一些“老赖”现象。
二、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了解决职务犯罪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不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以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更加严格地监督和管理公职人员,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 加强监察和司法的衔接。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处理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
三、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以上现状分析和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对于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提高审判的依据性和确定性。
2. 加大审判机构资源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审判机构的投入,加大人力物力支持,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虽然我们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薄弱环节,仍然与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
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办案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特别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
二是执法理念不适应。
仍然存在不能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加强执法办案与强化自身监督以及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等一系列关系的问题;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思想观念也仍然存在。
三是队伍素质不适应。
一些检察人员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特别是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仍有待提高。
四是工作机制不适应。
案件线索管理机制、侦查办案工作机制、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仍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处阻力大的问题,群众举报案件线索不多。
五是执法环境不适应。
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院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路和打算(一)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的工作水平,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更加主动地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区委、政府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把服务大局落实到执法办案中,注意把握办案时机,讲求政策策略,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发挥执法办案保障发展的积极作用,真正做到办案不忘发展、办案服务发展、办案促进发展。
(二)进一步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积极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坚持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出发,有针对性地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同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结合起来,把执法办案活动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
积极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避免损失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现状据调查统计,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挪用公款、渎职侵权为主。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也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案的原因1.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贪图利益而产生。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甚至经常是直接索取贿赂、受贿形式,发生这种犯罪,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个体心理因素在职务犯罪案中还存在一些个体的心理因素。
某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心理扭曲而搞出各种离谱的事情,滥用职权或虐待职权;一部分官员面对利益诱惑,从而主动地挑动了职务犯罪的火种。
3.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较为松散,监督机构不够有力,自然会激发出公职人员若干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一系列评估和监管。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公开整治案件。
同时,加强扫黑除恶,建立落地机制,做到旗帜鲜明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活动。
3.提高审查调查能力提高有关机构的审查调查能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力度。
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制度互动,确保职务犯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医生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制的缺失、失职渎职,但是更深刻的原因是少数人的丧失信仰和价值观。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2c13a39284ac850ad02429b.png)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针对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原因,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根基;加强法制教育,用法律来制约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职务犯罪;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建设。
标签:职务犯罪;现状;对策建议一、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分析当前职务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是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主要形态。
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不断爆发,犯罪特点之一,是从一般低级别普通的公务人员到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犯罪数量逐年增多,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触目惊心,仅十八大以来就查出省部级以上高官百余人,基层官员就更多了。
犯罪的特点之二,是由过去的个人犯罪发展成为集团犯罪,“窝案”、“串案”明显增多,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操作,其家属在前台从事各种违法活动。
有的甚至与黑社会串通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内外联手从中获利,在某些地方已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令人甚忧。
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的不健全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新旧体制的交替与转换,存在着许多不健全、不完善地方,这些漏洞,给罪犯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随之配套的各方面改革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缺漏,也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再如,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一整套严密的、严厉的、完整的治官治吏的法律和制度,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缝隙”和“空白区”,如《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廉政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即使有了一些,也还不够完善,因为缺乏配套措施落实的也不彻底。
这样就造成了少数犯罪分子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造成了职务犯罪的数量赠多。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近两年来,职务犯罪的情况有所增加,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职务犯罪是指执法、司法、领导干部等担任职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从事非法活动,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职务犯罪类型职务犯罪的类型较多,其中常见的包括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等。
滥用职权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给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是指执法、司法、领导干部等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
渎职是指职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造成公共损失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现状近两年来,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查处的职务犯罪46538起,同比增长7.34%;2020年上半年全国查处的职务犯罪25652起,同比增长6.7%。
这说明了职务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在各地职务犯罪中,以滥用职权为主要类型。
这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有些职务人员在处理项目申报、审批、评估等环节中,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议价、收取好处费等方式违法行为。
例如,江苏省某地政府土地审批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调整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处罚。
三、职务犯罪成因职务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其中较为普遍的因素包括工作强度过大、考核制度不公、腐败现象严重等。
一些职务人员在面对的巨大工作压力和利益诱惑下,往往会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同时,一些单位的考核制度存在问题,导致一些职务人员违法行为得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未被查处。
腐败现象也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一些职务人员为谋取更多利益,利用职务带来的便利,不择手段违法行为。
四、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针对职务犯罪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增强其服务意识。
同时,应建立一套有效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另外,应加强惩罚力度,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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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其在审理期间,向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 3 名民警行贿,伪造了虚假的病历材料,从而违法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 3 名民警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进行了查办。
”第二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性一、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适应高检院调整监所管辖案件的需要由监所检察部门来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这是2004 年《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
这一规定,说明了高检院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视,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的职权。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必须把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监所检察部门来说,要认真地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通过查办案件来适应工作的调整。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加大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检察工作的总体来看,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检察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是需要加强的环节。
在日常监所检察工作中,要加强监督力度,通过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去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等行为,采取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等方式来进行监督。
通过办案来监督是监督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
如果不办案,往往会给监管场所等造成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雷声大雨点小的错觉,只有狠抓办案,才能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作为监所检察部门要发展,要提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必须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正所谓“有为才有位”.三、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响应全社会呼声的需要近年来,监管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些案件往往造成双重侵害,一是侵害了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是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被监管人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改造活动获得的权利,往往要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
人民群众特别是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是深恶痛绝,但同时又因为受制于人,而存在着敢怒不敢言的情况。
党中央也意识到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严重性,中央政法委也专门出台文件,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出:对于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严惩不贷。
第三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发掘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一)监所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够强监所检察人员主观上还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找线索,有的只坐在办公室里等着举报线索的到来。
如:深入监管场所找被监管人谈话,开启检察信箱,全方位的检务公开等工作做得还不够,一些监管场所的检察信箱,有时几个月才会去开一次,等收到信件去找被监管人谈话时,其思想又会发生变化,又不想讲之前想举报的问题。
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发生的情况只看其表面,不去深究其背后的问题,比如发现一个被监管人的日常考核计分过高,但不去寻找其过高的原因,丧失办案线索的来源。
(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的判断能力不足有些监所检察人员的办案业务能力不强,虽然内心很想办案,但是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办案经验不足,以至于对既有的案件线索的判断不足,丧失办案机会。
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对办案工作理论知识的学习,平时又缺乏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的机会,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一些蛛丝马迹的敏感性还不够强。
(三)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良莠分析能力不强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的举报线索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这是任何举报都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
有些举报内容为达到其对管教民警的报复心理,进行匿名举报,在对此类线索开展大量的调查后,发现其举报内容不实或夸大其词,难以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同时,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举报中有时只是说了监管场所存在的一些现象,而未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如果对这类线索不进行深入调查,往往会错失办案机会。
二、初查工作缺乏统筹安排(一)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初查经验监所检察人员由于平时办案机会较少,有了案件线索后,由于缺乏初查经验,一旦进入初查阶段,有时会感觉无从下手,特别是一些隐藏的比较深的案件线索,如何开展初查工作,更加无法找到切入点,在开展初查工作的过程中不具系统性。
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由于自身对线索的评估能力不足,不能深刻分析线索背后存在的问题,对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盲目评估后,对有些线索直接认为可查性差,而丧失最初的办案机会。
(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的事故调查停留于表面监管场所发生的事故,其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些渎职案件,但是许多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发生事故后,一味地协助监管场所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等工作,但是没有很好地去发掘监管场所事故背后的问题,没有进一步去深究事故发生的原因,监管民警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错失办案机会。
(三)监所检察人员发现某些线索后,直接移送相关单位纪检部门处理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接到一些举报后,未进行有效地初查,而从与监管场所等单位搞好关系的角度出发,直接将案件线索移送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处理。
而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往往又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错误思想,对被移送线索的调查力度不够,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往往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可能给予行政处分的,往往又只停留在口头告诫。
三、侦查过程中侦查手段和措施运用不当(一)监所检察人员重口供思想还比较严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一向为侦查机关所重视。
”重口供的思想在一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些证据都是“一对一”的。
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总是急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取证。
这种口供至上的理念,非常容易造成隐性刑讯逼供的出现。
(二)监所检察人员打破攻守同盟的能力还不够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其反侦查意识都较强,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往往就已经与行贿人等人群形成了攻守同盟,而作为行贿人,其自己或家属处于犯罪嫌疑人的监管之下,在检察机关来调查取证的时候,往往会不承认自己的行贿等行为。
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自认为攻守同盟稳固,特别是在受贿犯罪过程中,有些受贿行为又是“一对一”进行的,其在审讯过程中又坚持无罪的辩解,这就容易造成审讯中的僵局的出现,也使得有些“零口供”案件的发生。
(三)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办案人员不分案件具体情况,未把握有效时机,只要立案后,就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了强制措施的误用或滥用。
二是,有的办案人员一味地保守估计,要等所有证据全都到位后,再采取强制措施,错失办案的第一时间,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留了太多的时间,导致了后期审讯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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