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穗南府〔2008〕55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1)主体合格。
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4)适用法律正确。
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5)程序合法。
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评查方式每年二次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抽查或互查。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处理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评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将评查结果根据分数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上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对评查优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优秀的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引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案卷质量进行评价的准则。
•遵循评查标准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
评查标准
1.案卷登记
–案卷编号清晰、唯一且与实际案件对应。
–案卷登记表中包含案卷基本信息的完整填写。
2.案由界定
–案卷中明确界定了案件的行政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调查取证
–案卷中包含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证据收集等。
–调查取证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4.执法措施
–案卷中记录了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执法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执法措施的依据和合法性得到充分证明。
5.执法决定
–案卷中包含行政执法决定书或告知书,明确了被处罚人的权利义务和申诉途径。
6.审批备案
–案卷中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7.卷内整理
–案卷内文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有明确的目录和页码。
8.表述规范
–案卷文书表述清晰、准确,语言规范,符合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要求。
9.存储和保存
–案卷的存储和保存符合行政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案卷完整可查。
结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评查标准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023年版)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023年版)一、前言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深圳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规范和真实性。
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及相关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案卷的评查工作。
3. 案卷评查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和管理措施,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可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正之处,同时也可以及时总结和推广行政执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评查标准的主要内容1. 案卷编号案卷编号应当规范、完整、清晰,且应当与案卷的内容相符,以便于查询和管理。
2. 案卷材料整理(1)案卷材料要求整齐清晰,书写工整,不得有涂改、污损等情况。
(2)案卷内各类材料须按照规定的顺序整理,例如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材料、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按顺序排列完整。
3. 案卷摘要每份案卷均应有一份摘要,对案卷的基本情况、经过及处理结果进行简要概括,以方便查阅。
4. 案卷存档(1)案卷必须及时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保管完好,不得随意外借或私自取用。
(2)案卷的存档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案卷,分别进行规定,务必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5. 案卷归档当案件全部结案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案卷进行归档,确保归档记录真实可靠,不得私自篡改。
6. 案卷借阅管理对于需要借阅的案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借阅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监管,借阅后必须如实登记借阅情况。
7. 案卷销毁(1)对于已归档的案卷,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定期审查,对于已经过期并且不需要再保留的案卷,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案卷销毁必须进行公示和备案等程序,确保销毁记录真实可靠。
三、评查标准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确保评查工作的质量和公正。
2. 监督相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各方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现象,保障评查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16-04-05 16:10:00 文章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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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
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第三条法制稽查科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
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有果关系;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4、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复议主体是否合法;2、复议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九条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第十条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平均得分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在评查过程中,对评查优秀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检查和监督(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资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案卷评查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实施。
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按照案卷评查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标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标准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制定统一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未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
第六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每年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创新案卷评查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案卷评查。
第七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专家库,案卷评查专家库成员应当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和学者中选聘。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每件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案卷评查应当针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评价。
主要审查评价下列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法定程序;(五)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六)行政执法文书符合法定规范和形式要求,记录清楚、内容完整、格式规范;(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深府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查组织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自行对其下属机构或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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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章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九条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评查主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
第十条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小组报告反馈给评查对象。
(七)评查对象对评查小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小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评查对象。
(八)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评查小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三章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
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七条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四章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八条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