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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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穗交[2006]65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交〔2006〕650号)市运管局,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各联网售票点: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简称“代理售票点”)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理售票活动属于客运代理的范畴。

代理售票点是指依法设置,具有售票经营活动场所和联网售票通信设施,具备客票信息咨询、客票代售、客票预订和联网统计等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售票点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代理售票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管局”)负责代理售票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委按照合法、合理、便民、可行的原则要求,做好全市代理售票点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在距离代理售票点、客运站2公里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代理售票点。

在同一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设立代理售票点的,优先考虑具有客运代理资质或客运站经营资质的申请人。

第二章申办程序第七条代理售票点与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运营商(简称“运营商”)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第八条设置代理售票点的条件:(一)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二)具备与联网售票相适应的电脑、打印机、通信网络等设备;(三)具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6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总页数】16页(P1-16)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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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穗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六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七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加强交通秩序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普通车增量指标、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

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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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201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30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2〕22号)
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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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以下简称“客车分时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交通污染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顺应国家开展“互联网+”行动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分时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

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推动租赁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创新发展。

绿色环保。

引导和鼓励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少交通污染排放,通过发展客车分时租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市场配置。

客车分时租赁行业以市场调节为主,由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自主投放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

政府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穗交[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215号)委执法局、市客管处、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穗交〔2011〕4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出营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后,因营运期满或合同期满等原因退出营运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定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一)需要提供材料:1. 计价器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2.出租汽车报废的,除需提供上述第1项证明外,还需提交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3.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辆的,除需提供上述第 1 项证明外,还需提供车辆颜色变更(应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颜色)资料;转为非营运车辆后又过户的,还需提供车辆过户及流向资料。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穗财工[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3〕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14届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1月22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管理,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2号),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交竞价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公交优先。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实行统筹管理,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

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应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竞价收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粤府办〔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6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制度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促进汽车全产业链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省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便利、快捷,交易量保持全国前列。

培育一批知名度高、效益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二手车销售与相关服务业联动、协调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部署要求。

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市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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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
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交[2015]67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5〕672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二手中小客车的流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籍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周转指标的额度配置和统筹协调、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周转指标的发放和使用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周转指标使用和相关车辆转移登记信息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发放周转指标,包括受理二手车企业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合办理周转指标的回收;负责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静态停放以及车辆交易信息统计等;负责将周转指标发放、使用和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情况提交指标管理机构。

第四条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二手车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指标的行业管理细则,做好行业相关的自律和信用管理,并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对周转指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周转指标的配置和发放
第五条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

第六条周转指标额度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上年度二手车企业实际交易本市籍二手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的额度,可以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参考同一行政区周边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并将配置结果向社会公布。

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当期尚未回收的周转指标可以顺延纳入下一个配置周期的配置额度中,但不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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