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009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

总第172期S HANDONG S OCI AL SCIENC ES G eneralNo.172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方明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3)

[摘要]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都是促进人类发展的重要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内涵,缺一不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协调平衡这两种权利,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

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隐私权的性质变迁和法律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

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寻求个人隐私权与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

衡机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价值功能;法律规范;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9]12)0060)05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0事件,到2006年的/踩猫0事件、/铜须门0事件;从2007年的/华南虎0事件,到2008年/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案0,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0这一新兴网络手段的热议。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在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权和/人肉搜索0不断发生激烈冲突,对/人肉搜索0表现出的网络言论自由有必要进行批判和反思。如何对待网络中的言论?怎样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冲突?本文通过对隐私权的性质变迁和法律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寻求个人隐私权与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机制。

一、隐私权的性质变迁和法律保护

隐私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就其范围而言,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其目的而言,可分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决定等;其宗旨在于合理划分公共利益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它不仅是民法保护的私人权利,而且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民法上的隐私权主要是个人独处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民法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防止其他自然人的侵犯;宪法保护隐私权是防止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的侵犯。隐私权是绝对权,任何人对于他人的隐私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时代的隐私权已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独处的权利0,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和利用自身资讯的权利0,充分彰显了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主动支配权。就法律保障方式而言,在消极的/独处的权利0方面,受侵害者可依据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寻求救济;而在积极的/控制和利用自身资讯的权利0方面,则需要借助其他法律制度,如隐私权保护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得到保护。隐私权从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自然人可以通过支配和利用自己的隐私,实现个人利益。如本人或者授权他人将自己的隐私和生活信息公开化,通过公开隐私而获得收益。另一方面,自然人对个人信息资料传播的控制权要求各国积极立法保护隐私权。否则,个人隐私就会在信息商品化中变得公开透明,自然人将丧失基本的安全感与信任感。

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变化,人们始终需要保持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不论社会文化如何变迁,隐私的外延

*收稿日期:2009-10-22

作者简介:方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在时间上和地理上如何变化,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人能够成为人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是行使自由或个人自主等权利的必要条件,而自由是人能够成为人的最关键的因素。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权,其保护程度还与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和历史传统密切相关。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越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就越强。在国际社会中,隐私权受各国的历史传统、伦理观念、文化习俗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并不存在共同的隐私权规则,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内容、保护方式等也都有所区别,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如美国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认为保护隐私就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从早期的沃伦和布兰代斯认为独处权是自由的一个基本范畴,到后来隐私的内涵发展为私生活的自由自主,强调的都是以自由为隐私的基础。而欧洲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的。如果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美国强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而英法等欧洲国家则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隐私权来保护个人资料,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分国界,一律予以保护。美国是将信息资料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加以保护的,而欧洲对数据的保护尤其是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比美国更为重视。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

我国5宪法6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0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言论自由需要依赖新闻自由来实现。这种依赖性表现在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首先言论的形成需要依赖大众传媒,公民获取某种信息、了解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必要资料,几乎都来自于大众媒介,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和可靠的,才能够保证公民对社会问题和政府行为做出可信的有依据的判断,保证公民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权利。其次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依赖大众传媒,公民的思想、意见及对社会的看法都必须依靠大众媒介才能表达出去,并且通过大众媒介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以使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得以实现。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和表达方式。网络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在I N TERNERT上每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从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赖性,也使信息的传播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无论身在何处,你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已的意见,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理想。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表现为:(1)非群体化传播较多。网络中大多是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极大的空间,但正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受到质疑。(2)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不可能熟悉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及公民的隐私很容易受到威胁。(3)网络言论侵权影响力大。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信息源多、传播迅速广泛的特点,传播成本低但影响力却非常大,一旦侵权,破坏力也因此变得巨大。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促进自由功能。自由包含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其中精神自由又包括想像自由和表达自由。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因而促进了自由。(二)推进民主功能。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真正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获知不同的观点,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推进民主进程。(三)交流便捷功能。一方面,利用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普及,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和世界文化的融合和交流。另一方面,在网络中,人们充分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交流心得,展开论辩,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和对真理的探索。(四)弘扬正义功能。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躲猫猫0案等,由于网络的监督和呼吁,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我们不应该只是责备其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更应看到那是公民对正义公平的一种追求与渴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最大程度上接近正义。

当然,我们在认可网络言论自由价值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表现为:(一)片面性。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使其中的观点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在某些好事者或不怀好意者的刻意操作下,不同的观点难以在网上得以体现,很多过激的言论容易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网民的正确判断。网络立法滞后客观上放任了侵权者,致使网络侵权现象不断出现。(二)非广泛性。据统计,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有未

成年人、工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等等,其中网上跟帖的以20岁左右的年轻人为主,他们的观点没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网络个体传播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三)缺乏理性。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经调查,网民大多数都是80后的年轻人,有激情,有理想,有正义感,但由于缺乏理性易受人煽动。(四)欺骗性。网络本身是虚拟的媒介,其言论大多无法考证,常常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且费用低廉,传播代价小,约束机制不健全,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有效规制,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三、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0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0这些条款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隐私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法律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即要在尊重他人人格权的基础上使用言论自由,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人格权为代价,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须涉及隐私内容的,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公民重要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

在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社会自身的特点,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不清和变化不定,这种界线的变动和模糊就构成侵犯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十分必要:一方面,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以不危害到公众和其他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为前提。/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个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如果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得起他的良心的义务,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如果他故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么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应的道德义务时,他才有道德权利。01言论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其仍然是有一定限度的。另一方面,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并由此带来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任何一个理性社会的存在都会基于常识而否认这种绝对权利的存在0。o/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如果一个自由社会的成员不将每个个人所处的境况乃源出于其行动这种现象视为正当,亦不将这种境况作为其行动的后果接受,那么这个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持自身。0?由此可见,通过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但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广泛性、全球性等特点决定了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异常复杂。

在法律实践中,各国在对言论自由的规范限制中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第一,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不仅是国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和依据,而且还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国5人权宣言6指出:意见的发表在/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0时,应加以制止。因为在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就侵害了所有人的自由和安全。5日本宪法6第12条规定:国民不得滥用宪法保障的权利,国民负有为公共福祉而利用这一权利的责任。第二,明确、即刻危险原则。这一原则最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申克诉联邦政府一案的判决书中提出的:一切行为的特点均由其所处环境决定。不论自由的言论受到何等严格的保护,如果某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障。同样,发表具有暴力效果言论的人也不受保护。不论任何事件都应该考察言论是否在具有明确、即刻的危险中表达的。?但/明确0、/即刻0、/严重性0等用语难以界定,导致在实际运用中难以操作,完全依赖于法官的判断。第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乃是依具体事件,平衡诸冲突法益间各种状况所作的公正合理的个案决定,因

1o??[美]韦尔伯#施拉姆等:5报刊的四种理论6,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14页。[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5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6,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英]哈耶克:5自由秩序原理6,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刘迪:5现代西方新闻法概述6,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此,它是个别正义的具体实现。01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关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它旨在要求国家权力之行使必须适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非法侵犯;在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时,要衡量比较两者利益的大小,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取舍。第四,伤害原则。此原则由密尔提出,他认为当自由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时,才可以对他进行限制,否则就是不正当的。,,伤害或伤害之虞还必须是确定的,推定的伤害不构成对他人自由限制的理由。o认为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但如果允许一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事,势必会引起一定的伤害。/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0?因此,个人应当对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认为需要用某种惩罚来保护自己的话,个人还应当为此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以上这些原则对于规范言论自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网络言论自由作为现实世界言论在虚拟世界的延伸,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依然可以遵循上述原则。毫无疑问,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但由于网络的特点,对其言论自由的规制也有其特殊性。即当隐私权遭遇/人肉搜索0等网络方式的可能侵犯时,关键在于寻求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权利平衡。平衡是利益衡量与选择的过程,该问题一直是立法和司法中最复杂,也是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而了解各国对于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是平衡隐私权与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冲突的前提。

四、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机制

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是促进人类发展的重要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内涵。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协调平衡这两种权利,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对网络言论进行强有力的保护,承认言论自由有着核心地位的同时,也要承认个人隐私的重要价值。因此,如何既能为保护个人隐私留出较大空间,同时又不损害公众的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代法治国家面临的重大议题之一。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实践表明,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网络言论的管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网络的分散性、无国界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立法难以发挥真正的规制作用,因为无论是对不计其数、随时更换内容的网站和论坛,还是对经常使用匿名、化名登陆的网民进行监控、调查与取证,都非常困难。而且,鉴于言论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只能是有限的,否则就可能在面临民主和法治原则审查时失去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所以大多数国家都会倾向于采取以技术手段为主导的方式来规范网络管理。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和解决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呢?笔者认为,必须在法律价值体系的整体框架下,仔细考察特定情形中网络言论的性质、目的以及隐私权主张的内容等相关要素,根据特定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重要性,对权利保护的优先性作出权衡和判断。

首先应该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与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所谓公共利益,是指言论自由的对象应该是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事件或言行。如果当事人的言行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使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隐私,这种行为就是一种隐私侵权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言行严重违法或违反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准则,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定主体的言行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言行,而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社会公众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等需要知晓、披露或使用其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时,则不应该简单地视为侵犯隐私权。当然,即使是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或舆论监督而必须使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也要尊重当事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不能捏造事实侵害其名誉权,不能使用足以损害其基本尊严的方式侵害其隐私权。

其次遵循和适用权利协调、权利克减和知情同意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是处理权利冲突的一个有效方法,是指某一权利在一定保护范围内或某种程度上作出让步,目的是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法律和道德之所以认可权利协调原则,是因为当两种位阶相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使其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权利协调原则在此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是因为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都是可克减的权利。权利克减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指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都不是绝

1o?蔡震荣:5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6,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43页。蒋云蔚:5网络言论自由的私法限制6,5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62005年第5期。[英]密尔:5论自由6,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4-85页。

对的权利,在某些特定场合,存在高于隐私权的权利,为了服从更高层的权利,需要隐私权作出必要的让步;同理,必要时网络言论自由也要作出某种让步。但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借口权利克减原则而随意损害隐私权或言论自由权,必须分辨权利的轻重和境遇的不同,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行使权利克减原则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知情同意原则是指隐私权主体在充分知晓个人信息被利用的范围、方式和后果之后,自主做出如何处理自己个人信息的决定。知情同意原则包括明示的知情同意原则和暗含的知情同意原则。明示的知情同意原则要求收集和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能够对这些个人信息可能的用途和被使用的方式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然后做出明确授权的同意表示或否定表示。1毫无疑问,明示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保护隐私权最为谨慎的原则,但要求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明示的书面同意。对个人来说,不管同意或不同意使用其个人数据,他都必须做出明示的答复。从现实性和可行性来看,无论对公司用户还是对个人用户,都既难以实现,成本也非常巨大。针对这一困境,暗含的知情同意原则应运而生。暗含的知情同意原则是指使用者有义务通知当事人有关他们个人数据的所有用途,如果当事人拒绝同意使用,使用者就不得使用其数据;如果没有收到当事人的回应,则推定当事人默认同意。因此,暗含的知情同意也可以叫做推定同意。从现实性来看,暗含的知情同意原则具有明示的知情同意原则不具备的优点。它既可以保护隐私,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斯皮内洛认为:/这一原则规范性辩护的基础是隐私权及其派生的权利,这种派生的权利要求当事人参与影响他个人生活和行使自由选择的决策。0o当然,这一原则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如果当事人不做出明确决定的回复,则意味着默认同意。如果他想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就必须及时回复,做出不同意的决定。这使当事人不得不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此类事件,及时做出决定和回复。总之,暗含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试图在保护隐私权、网络言论自由和经济效率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和妥协的产物,是协调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一项较为实用的原则。

最后针对网民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放任现象,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实行网络实名制。据新华网报道,韩国在因特网的普及和应用上走在世界前列,但网络在给民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这促使韩国成为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5促进信息化基本法6、5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6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此后,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人身攻击和侵犯隐私权等情况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实名制的主要功能在于,它建立了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培养了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自尊、自律、相互尊重等重要价值观念,而自律是网络管理的核心与根本。其次,网络实名制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继续得以适用,建立了他律机制。通过在网络世界中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建立,奠定了网络世界的和谐有序,缓解了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矛盾和冲突。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 hou66@126.co m)

1o?

?理查德#A.斯皮内洛:5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6,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理查德#A.斯皮内洛:5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6,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参见新华网2008年4月24日,5综述: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6,h tt p://news.xi https://www.360docs.net/doc/723964309.html,/n e wscen t er/2008-04/24/con ten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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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新浪网2007年1月3日,5新华网:韩国通过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6,h ttp://tech.s i na.co https://www.360docs.net/doc/723964309.html,/i/2007-01-03/17041317816. sht m l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行政法论文: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参考,以 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论文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论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序论 (3) (一)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3) (二)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研究意义 (3) 二、本论 (3) (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概述 (3) 1、对言论自由的界定 (3) 2、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点 (4) (二)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立法规制 (5) 1、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保护 (5) 2、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司法实践 (5) 3、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5)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 1、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6) 2、网络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对策 (6) 三、结论 (7) (一)当前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7) (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摘要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状态。在信息时代,网络广泛使用,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成为人类基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人类传播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教育权等项基本人权。与此同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泛滥及人们无规则地滥用信息也给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带来了隐患,甚至会对民族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与网络更加广泛、便捷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的是,网络言论自由也必然受到诸多的约束和限制。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进行分析,总结了网络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德国为例阐述了其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宪法、法律保护和规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立法不健全、效用不高、监督和求助机制缺失三个主要问题,提出了提高网络立法的效力、加强网络科技手段的介入和完善网络监督和救济体制的建议和对策,得出了当前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政府还有待于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和健全机制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言论自由保护规制

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前言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非直播 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三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营 销活动社会共治。 第四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虽然,我国对于言论自由有相应的法制规定,但是,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法律限制

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而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网络的普及使中国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笔者认为,与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 (一)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首次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网络言论自由的功能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和表达方式。网络的普及使其无论身在何处, 你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已的意见, 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理想。网络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方便网民之间的交流,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不仅仅给公众提供平台,也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在聊天室或者虚拟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屏幕之后,可以说,网民是在一个完全陌生而又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表达。 在我国,互联网拥有相对较大的民主潜力。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 难以真正体现民意, 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 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 获知不同的观点, 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推进民主进程。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大队:三大队 区队:十四区队 姓名:贺倩倩 指导老师:刘恒利 完成日期:2013年05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 (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网络的产生为公民言论自由的 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满足了人们自由言论的需要,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的实现。但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与其它利益 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网络言论自 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网络谣言 正文: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概念及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 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 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它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受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 是网络给予了它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 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 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络言论传播有隐蔽性、迅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已有学者专家著文对网络 言论自由的特点作了详细探讨,笔者在此简单归纳如下: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互联网金融广告相关法规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有九条红线说和七条红线说。 九条红线说:(工商总局版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委于2016年4月发布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 一、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财新记者发现,上海市工商局还进一步要求,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二、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这是2015年9月颁布的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比如3月10日上海工商局曝光所处罚的案例中,上海虹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年放贷额超3亿元、年金融信息服务总量达5亿元、建立了350人的专业团队、成功控股内蒙白云岩矿(镁矿)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众多银行机构签约了长期合作关系”等宣传内容。 四、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这一条也是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2015年底,宋鸿兵在太原演讲被泛亚的投资者所围攻,后他回应称不了解泛亚模式。2016年1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组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裴平,被爆担任陷入兑付危机的江苏融其道公司的独立董事及首席金融顾问。近期,与快鹿集团合作的黄晓明、为鑫琦资产代言的“皇阿玛”张铁林,代言中晋资产管理公司的“九球天后”潘晓婷,这些明星所代言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均陷入兑付危机。公开资料显示,多位明星、专家甚至政府官员为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站台或代言,比如范冰冰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羽泉为借贷宝代言人等等。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多记住一些漂亮的词汇与句式,并运用在英语六级作文中是非常加分的,以下这篇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六级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遣词造句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n essay on the topic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5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200 words following the outline given below: 1.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2.有人认为应该提倡网络言论自由,这样可以让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3.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网络发言进行限制,因为网上经常出现一些宣传虚假、暴力信息的不良言论。 参考范文: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it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people express thei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oices on whether free speech should be advocated on the Internet. Some people agree that everyone should be allowed to share his or he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They say that since we live in a democratic country,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相比其它推广方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背景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今天终于把它颁布。但是,大家注意到,我们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政策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论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自我责任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自我责任 自由一直是人类所追求的最美好的事情,其本质而言就是任性,意味着可以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需要去考虑这么做会造成什么后果。 但是社会的发展促使每一个人都去思考,自由该有什么样的限度? 就拿朋友圈刷屏的罗一笑事件,我们在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应该保持理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切勿成为一个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 互联网世界就是一个代码的世界,其背后都是一连串的代码,而且互联网还有更重要的特性就是可以彻底删除自己的行为,一个隐身+代码的世界。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体与个体之间。这其实就是私对私的问题,前文中提到过,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在线上彼此不知道对方是谁,对于一些心存不轨者,这是一个极大的便利,所以互联网诈骗、互联网侵权、互联网犯罪层出不穷。 第二、与公权力的冲突。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或者是侵害,一般都是基于整个社会的考虑,难免会对其进行限制,但这也不能排除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主动侵害。如20XX 年海南瞻洲网络山歌案、20XX年湖南教师发表网文被拘案、20XX 年广东佛山网友转贴被拘案等。 二、网络言论中的自我责任 (一) 个人理性在网络言论中失效的原因 在这里举一个前段时间发生的罗一笑事件。在微信朋友圈,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在一夜之间被刷屏了,起初以为只是一篇引起大家共鸣的散文之类的,点开之后才发现,这是一个父亲给自己得白血病女儿写的,文章中所抒发的感情确实激起了众多网民心中那份爱心,但同时也是一个募捐倡议,将这篇文章转发一次,就能得到一个机构的一块钱资助,于是大家都纷纷转发。 对于这个转发文章的事情,我在朋友圈问过很多已经转发了的同学,这个事情是真是假? 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明,但是为什么大家都不约而同的转发了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于自己的内心的想法,事情即使是假的,但我出于我自己的意思表达,我就是愿意去转发这样的文章。 2. 不需要负责的心态,这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点,转发这篇文章的同学认为,文章不是我写的,我只是一个信息的搬运工,我不需要负责。 3. 碍于情面。朋友圈里的每一个人都转发了,就你没有转发,而且是这样一个关于救助白血病小女孩的文章,你不转发怎么说的过去。 4. 舆论的无形压力,社会的氛围影响言行是很明显的,在这个事件中,周围人都那么做了,就你不做,舆论就会无形中进行谴责。 基于以上的这些理由,我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类似的事件中,个体没有保持理性,个人的理性完全没有发挥作用,在《乌合之众》这本书中,将人性的这种特点分析的很透彻,盲目随从大众在互联网世界就是一种肆意的妄为。( 二) 自我责任在网络言论中的作用 在互联网空间保持个体的理性,保持自我责任的认知感是非常必要的,自我责任在网络言论中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言论自由不可滥用

2018.12.17 第十六周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是_______。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网络言论自由不可滥用。 自从有了网络,人们就多了一个巨大的言说空间。每当一个热点新闻出现,网民就会从自己的立场去表明观点,当别人的观点与己不符时,他就会去反驳对方。本来,这种相互争论并非一件坏事,因为,事情总是在争论中不断明了的。但是常常有这样的情况:部分网友情绪激动,说话不讲道理,于是出现粗鄙之言,更有甚者会有谩骂、侮辱、威胁之语。这类人士挂在口边的、所谓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这里是网络,我有言论自由,没人能管得着。 他说的是对的吗?当然是错的。每个人都有言说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言说的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这个边界不只是指现实生活,网络的舆论场也要遵守,因为网络是现实生活的映射,网络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看起来,它是虚拟自由空间,我们都可以不用实名说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网络上任意滥用言论自由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并不保护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公民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网上言论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和约束,舆论平台不同,而本质一样。所以网上言说时,我们也应当有判断力,不要见风就是雨。幼稚的跟风行为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的权益,从而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式;第四十二条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因情节轻重不同,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九)》完善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规定,增加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犯罪的规定。 所以,同学们,大家平时在利用QQ、微信等发表自己的言论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文明的中学生,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论网络言论自由

摘要: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任何人都有机会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和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1 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谱系、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1.2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1.3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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