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打印:

(一) 项目齐全;

(二) 内容真实准确;

(三) 字迹清楚;

(四) 严禁涂改;

(五)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六) 全部联次准确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

供以下资料:

(一)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 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

(四) 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

六、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 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

情况证明;

(四)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

(五)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证明。

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

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据出生

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有条件时可使用双语。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十、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十一、若申领人仅为新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十二、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能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由其他监护人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明》。

十三、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信息,不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朋”;

(三) 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

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

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

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报废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

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

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

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

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六、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系统管理制度

一、《微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包含《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接收、登记、签发、补发、作废、统计、查询、打印等多种功能。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妇幼处统一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后再下发到所辖助产单位,并将申领下发信息录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

三、《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一卡通)是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微机管理的索引。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的管理与发放,县依据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根据领取数量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等量《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

四、按照一比一比例向助产、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五、妇女确认怀孕后,在我院办理《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可在我市任

何一家具有合法资质助产单位生产后,凭卡和此办法规定有效证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六、对建卡妇女要进行至少一次B超孕情检查,确认怀孕后方可建册和发放《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并建立怀孕妇女健康档案。

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必须配备能够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机,要求专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按时接甄报送相关信息。

八、助产单位签发人员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后,按照新生儿分娩情况录入计算机,录入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核实无误后方可打印。

九、已保存或已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需要修改,要逐级申报、审核(县(市)区妇幼机构管理员权限)、修改(市级管理员权限)后方可重新打印。

十、石家庄地区《出生医学证明》通过《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微机打印签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视为有效。

十一、凡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和在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打印我院负责审核相关资料,签发打印。

十二、补发、迟发(超过6个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2007年4月1日前签发的需将原出生证明信息补录后换发)由助我院负责审核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帐登记,专人购入《出生证明》后入帐,领取出生证明人员,要有签字,并记录出生证明号。 2、出生证明签发负责人:张岩峰,严格执行哈卫联发[2005]36号文件要求,要做到章分离,不能出现一个人管理的情况,签发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 3、按“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以王海宁为部长的保健部人员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层签发单位、不具备签发条件的产科单位及乡镇防保站进行有关出生证明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填写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质量控制表格,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如有特殊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 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 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 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 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儿童常见病管理制度 1、儿童常见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偻病、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肥胖症等,应列为多发病防治内容。 2、保健人员及保教人员对体弱儿的生活、保健、营养、护理及治疗等要全面关心负责。 3、向家长宣传体弱儿护理保健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富川县卫生局依法委托富川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富川县在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申办程序和流程向您告知如下: 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象: 1.住院分娩: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新生儿父母亲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如不是父母亲办理,需带上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富川辖区地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或属富川县户藉居民,因故在县外非医疗机构内分娩出生的婴儿(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证明,以及不能住院分娩的原因说明等。) 。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以母亲申办为主,必须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按手指纹印的“关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一份。 (2)“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内含接生情况证明,村委旁证及亲子关系声明等内容),和由具有亲子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属有证接生员接生并能提供当年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备案资料的,可免做)。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或载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原件(查验用)及复印件一份。母亲单方申办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人声明。 三、申办程序:医疗机构外分娩婴儿申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由持证家庭接生员合法接生者(含注册医护人员非职务行为紧急接生分娩)。 1.由接生者填写“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中的“婴儿接生情况证明”部份后,陪同产妇携婴儿到婴儿父母所在村委签署证明和核实意见; (二)无证接生及产妇或近亲属自接分娩。 1.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共同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婴儿到富川县妇幼保健院申办《出生医学证明》; 2.妇幼专管人员查验婴儿父母和接生人员身份证件,指导婴儿父母书写“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发给“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

某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XXX《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

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参观医院讲话

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在春节临近的浓浓喜庆氛围里,与大家共同参加“品茗老院精神、见证新楼起航”——走进妇幼保健中心大楼活动,我谨代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领导班子、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全体职工对向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各位对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各位来宾和朋友们提前致以节日美好的祝愿! 南京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大楼是政府在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工程,是一项政府民心工程,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创建于1936年,前身为国立中央高级助产职业学校附属产院,是一家历史悠久,集保健、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省内行业领先、国内行业一流的专科医院,长期以来,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担负着我市繁重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任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社会群众的普遍赞许。但是这几年来,随着南京市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医院在硬件设施上跟不上发展的步伐,难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人多看病难停车难特别是住院难,成为市妇幼给绝大数前来就诊患者的印象。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大楼是集保健、医疗、科研、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公益性建筑项目,实现了医疗现代化、建筑智能化、病房家庭化,是目前全市条件最好、设施最完备、全数字化的妇女儿童专科门诊病房综合大楼,大楼的投入启用标志着市妇幼医疗水平达到了新高度、诊疗环境有了新提升,将有效缓解我市妇女儿童看病就医难、住院难,进一步改善我市医疗卫生条件,对满足日益增长的广大妇女儿童保健医疗需求,巩固医院省内行业龙头地位,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提升江苏省、南京市妇幼保健水平,将起着必不可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

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

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南京市妇幼胎儿大学全程笔记(超详细)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胎儿大学

目录 孕期营养、产褥期保健与母乳喂养 (1) 家庭口腔保健 (7) 分娩知识 (10) 0-6个月婴儿养育 (15) 新生儿护理 (21)

孕期营养、产褥期保健与母乳喂养 第一部分孕期营养 母婴健康重点:平衡膳食,均衡营养摄取 胎儿体重≧4KG即为巨大儿,会增加妈妈的负担,巨大儿成年后罹患各类疾病的风险也相对较高。胎儿的理想体重约3.2KG左右。 一、两个人的营养≠摄取两份食物 孕晚期(28—40周),母亲体重增长约5KG,胎儿体重增长约2.5—3KG。建议孕晚期准妈妈每周体重增长不超过1KG,每天增加200大卡的热量即可满足能量需求。注意控制食物的质和量,并坚持运动(每天散步1小时)。 二、控制体重的方法 1、减少高脂、高糖食物摄入; 2、进餐速度放慢; 3、水果不能代替蔬菜; 4、减少晚餐的量,少吃多餐。 三、孕期每日营养 1、一至两杯奶或奶制品(250—500ML); 2、一份粮食(250—300G)粗细搭配,不要每天白米白面; 3、一斤蔬菜(半斤绿叶)多摄入深色和红黄色蔬菜; 4、一至两个水果(150—300G)避免糖分超标; 5、一百克豆制品; 6、一百克肉类(没有腿的最佳,两条腿的次之,四条腿的再次)大多数动物的皮脂肪含量高,尽量少吃; 7、一个鸡蛋(怎么吃都可以,没必要天天吃水煮蛋。但活珠子、旺鸡蛋不要吃,含大量雌激素容易导致胎儿性早熟); 8、2000ML水; 9、油20—25G(优质油脂如橄榄油、核桃油),盐6G,不用或少用糖(随着孕周增长和激素变化,准妈妈的糖代谢水平会逐步下降,易发妊娠期糖尿病,因此要控制糖的摄入)。 四、准妈妈不宜选择的食物 1、皮蛋、油条、薯片等(含铅、铝等重金属); 2、香肠、火腿、咸肉、咸菜等(腌制食物); 3、咖啡、可乐等(含咖啡因的食物); 4、螃蟹、山楂、桂圆、人参、鹿茸、蜂皇浆、巧克力等。 五、注意补充钙质 孕早期每日800mg,孕中期每日1000mg,孕晚期每日1200mg。补钙时注意钙剂、铁剂应分开补充,间隔2-3小时,避免影响吸收。

出生证明的办理,出生证明怎么开

出生证明的办理,出生证明怎么开提供的出生证明办理,欢迎阅读。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南京市市妇幼保健院建大卡流程

【建档攻略】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建卡详细说明 1、建档时间孕周为20周至24周之间的孕妇 2、建档所需资料A。医保患者:1)请确认围产保健卡(即“小卡”)医院已将建卡信息转入妇幼2)缴费取号时需出示证件:医保卡,结婚证原件、保健手册(即“大卡”)3)二胎以上(含二胎)孕妇除提供以上证件外另需提供准生证原件B。自费患者:1)请确认围产保健卡(即“小卡”)医院已将建卡信息转入妇幼2)缴费取号时需出示证件:就诊卡、保健手册3)二胎以上(含二胎)孕妇除提供以上证件外另需提供准生证原件C。现金或银行卡 3、建档费用866.4元,自费388.4,剩余走医疗统筹走 4、建档预约:我是现场预约的。社区医院第三次检查完直接去市妇幼,把社区医生给的单子给新楼一楼服务中心的人,他会先收下单子,然后让你去5楼预约。在预约的当场,就会提醒你去预约做三维。在建卡前,三维一定要预约好,因为建卡当天有一项流程就是做三维,需要给护士三维报告。 5、检查项目常规产检(包含测宫高、腹围、测血压、听胎心、取白带)验血(抽了6管,记得建大卡当天空腹哦)验尿 6、流程步骤1)拿到预约号后缴费(直接在挂号处说挂建卡号,他会让你提供保健手册和结婚证)。2)普通产科在五楼,到五楼产科门口护士台找护士分诊室(一般为护士随机分配)。3)门口称体重,记住数据。4)到分好的诊室门口找到护士将大卡交给她,她会留下三维的单子,其他小卡医院检查的单子基本没有留。5)测量血压,血压可以自己测,等后面告诉护士让她登记,我记得旁边有好几个测血压的机器。6)护士会问你一些基础数据(就是前面的体重、血压等),然后就可以在诊室外面等着医生叫名字。7)进诊室后医生会听胎心,取白带,医生会把取好的白带给你,你将它送到三楼的检验窗口,然后去缴费(建卡检查的费用)。白带检查当场出结果。8)拿着缴费单去四楼415室取号抽血。9)带缴费单到0号窗口取验尿的尿杯和试管,去厕所搞定后,放到抽血处右边的验尿窗口台子上放好,有专门的放试管的盒子,放好就行。验尿的报告半小时左右就可以到一楼大厅取单处刷卡取了。10)拿着验白带和验尿的报告到五楼诊室的门口,护士给一本粉红色的预约本本,大卡由诊室保管,以后产检只需要带预约本就好了。一般会约下周做糖耐,此时,大卡也就建好了。

妇幼每年花费几十万购买液氮罐收留试管胚胎

妇幼每年花费几十万购买液氮罐收留试 管胚胎 上半年初,上海某报纸报道过一篇关于妇幼购买液氮罐存储试管胚胎的新闻。南京液氮罐专家表示,这充分说明,液氮罐在行业领域里的应用的重要性。 龙,在中国人心目中有着极为特殊意义,生个龙宝宝也成为无数夫妻的梦想。甚至是那些存在生殖障碍的夫妻都想着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个龙宝宝。根据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得到的数据,该院生殖医学中心2011年的门诊量比2010年增加了33.8%,如此大的增幅在此前几年是从未出现过的。 试管婴儿技术帮助更多人实现了为人父母的梦想,然而与此同时却让医院背负上了沉重的压力。市妇幼生殖医学中心副主任凌秀凤告诉记者,一般在进行试管婴儿时,会产生多个胚胎,母体成功怀孕后,剩余的胚胎都会被保存在-196℃的液氮下,这叫做冷冻胚胎(以下称“冻胎”)。随着使用“试管婴儿”技术的人越来越多,医院内的“冻胎”也越来越多,由于大部分“冻胎”都面临无人认领的尴尬,医院只能自掏腰包代存“冻胎”。 “一个胚胎,就是一个小生命。”昨天下午,凌秀凤指着存放在该院妇科楼二楼冻胎库的液氮罐告诉记者,30多平方米的房间里整齐地排放着18个标着英文字母的液氮罐。其中16个罐子中,每个罐子里存放着大约90个“冻胎”。每个液氮罐内有6根不同颜色截杆,外面挂着标识:时间和编号。 “我们医院第一个试管婴儿,今年已经10岁了。”2001年,市妇幼开始做试管婴儿手术。随着试管婴儿技术越来越成熟,前来做手术的市民也越来越多。“2011年的门诊量比2010年高出33.8%,每天都有不少前来咨询的市民,最多的一天来了14个人,”凌主任指着电脑上的门诊记录告诉记者。 凌秀凤主任介绍,为了提高受孕的几率,一般女性在经过促排卵后会产生多个卵子,“一个卵子形成一个胚胎,如果排出4个卵子,就是4个胚胎。”专家会挑选质量好的胚胎植入母亲体内,其余的作为“备选”,以防没有受孕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但如果母体成功受孕,剩下的胚胎既可以保存,也可以销毁。“大部分情况下,成功怀孕后都会选择让医院保存一年。”凌主任告诉记者,这一年内,每月的保存费是150元,但是绝大多数的妈妈都会遗忘剩余的“冻胎”,不会缴纳任何保存费。 按照市妇幼16个液氮罐,每个罐子存放90个“冻胎”计算,这里应该存放了超过1400个“冻胎”,而目前南京市还有省人民医院和鼓楼医院可以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因此南京城被遗弃的“冻胎”数量肯定不止于此。 去年10月,36岁的市民王女士到市妇幼生殖医学中心表示想生个龙宝宝。三年前,王女士在这里通过试管婴儿手术成功生下了一个宝宝。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

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一、机构职责 (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0C,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四)出库:各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人员要核算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5),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三、《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一)分类:《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产检流程

1、建大卡流程 (邮箱、电话、手机App) (1)全面网络预约(邮箱) 网络预约孕周:19-24孕周 提供相应得图片资料(格式为、jpg/、png): ①《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中封面、第一页、第二页、第三页、第四页、第五页,共6页(如其她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请提前咨询QQ需要得相关页面); ②孕妇本人身份证正面与反面; 将所有文件打包成后缀为孕妇姓名+手机号、zip格式得压缩文件发送至;发送邮件得主题为:孕妇姓名+手机号 备注:申请邮件发送成功后收到 自动回执,如果没有收到,说明 邮箱没有收到邮件,需重新发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邮箱回复。如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转卡得邮件回复,请及时QQ联系。 (2)电话预约 预约及转卡孕周:20孕周---24孕周(以末次月经日期计算);

预约电话:(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停约); 开放号源数:周一至周五建卡日新增6个,限下午号源;原有网络预约90个号源不变; 预约及取号流程:符合预约孕周得孕妇及家属,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段拨打预约电话,工作人员将根据提供得准确孕周合理安排建卡日期。建卡当日孕妇本人凭有效证件,在下午14:30之前至医院1号楼一楼预约挂号站领取建卡号预约单,至门诊2--8楼结算窗口完成挂号缴费。 预约建卡注意事项: 已建小卡,并持有“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外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得孕妇。 2、以末次月经日期判断,符合预约孕周得孕妇。 3、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得孕妇。(不接受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均为阳性者、梅毒、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者)。 4、使用生育险孕妇,须提供“生育服务证明”原件。 (3)手机App预约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精选多篇)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请继续关注好)(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遗失补办手续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 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 ×××,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XX行为,没收XX所得;XX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XX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XX所得或者XX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

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XX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XX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XX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顺序开具,做到规X打印: (一)项目齐全; (二)内容真实准确; (三)字迹清楚; (四)严禁涂改; (五)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专家谈女性产后恢复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专家谈产后恢复很重要,由于医院疾众多繁忙流程繁琐,不方便提供及时的服务,如产后母乳喂养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及时上门催乳疏通乳腺,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专家谈产妇可以选择正规专业有资质的产后恢复机构为您提供有效到位的产后恢复计划。 漂亮妈妈产后恢复中心与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专业合作单位针对孕育阶段的备孕期、孕期、月子期、哺乳期、恢复期、保养期六大时期,进行产后体质健康管理、产后瘦身及形体塑形、产后产道及妇科调理、产后胸部保养、修复妊娠纹和疤痕皮肤管理、产后面部护理,从体质、形体、心理三方面帮助产后女性恢复身心健康。 1、满月发汗须科学正规 谈到产后满月发汗的问题,陈洁主任感慨良多。她曾连续接诊多位因满月发汗导致严重不适的产妇,其中一位年轻的妈妈在家中自行“发汗”后出现全身关节酸痛,甚至双手不敢持重,严重影响了生活。 满月发汗,即产妇满月后通过发汗,达到驱寒排毒、防治“月子病”的功效。据了解,现在很多产妇是按照家中老人或月嫂的说法进行发汗,多数采用喝黄酒后捂在好几层被子里2-7个小时不等,有的产妇在这样发汗后甚至出现了虚脱。陈主任特别强调,产后发汗并不是温度越高、出汗越多越好。产妇因个人体质不同,发汗时的出汗量也不同。中医有“汗血同源”的说法,过量地出汗,使产妇因津液流失而加重对人体的损伤,导致产妇身体更加虚弱。此时毛

孔已经全部打开,汗出浸湿衣服,如果寒气进入人体,会出现产后腰背痛、全身关节痛、肢体麻木、畏寒怕冷等诸多病症,且喝黄酒后一天不能哺乳,长时间的涨奶也会影响奶量。 在漂亮妈妈产后恢复中心,产妇们只需在可调节温度的熏蒸舱内熏蒸半个小时,便可完成传统繁琐的发汗过程。根据产妇的不同情况设定适合的熏蒸温度,让中药借助蒸汽的形式通过已打开的毛孔进入体内,祛除寒气,使全身经络畅通,气血充足,同时乳汁也会增加。发汗后,由经验丰富的按摩师进行经络推拿,除了缓解经络不通造成的酸痛不适外,还可消除疲劳,增强体质。 2、疏通乳汁淤积手法很重要 很多产妇都体会过乳汁淤积的痛苦,老百姓称之为“积奶”。陈洁主任提醒,积奶后的乳腺组织由于乳汁过度充盈,乳房肿胀疼痛明显,若处理不当会引起严重的并发症,甚至出现高烧、乳腺炎、乳腺脓肿等,所以对按摩师的技术要求很高,产妇不可自行随意进行挤压按揉。专业按摩医师们通过红外理疗对乳腺肿块做消炎热敷,加速血液循环,继而配合手法按摩,有效疏通堵塞的乳腺导管。 陈洁主任解释说,很多产妇乳汁量少,其实并非真性乳少,而是乳管堵塞,乳汁排出不畅,手法疏通可以推导出堵塞在乳腺导管中的栓子,使这部分产妇乳汁量逐渐增多,达到哺乳的目的。如果确实乳汁分泌量少、下奶慢,可以通过乳腺理疗,利用不同的输出脉冲,使乳房内部产

妇幼保健院宣传片解说词

新城新梦想新院新希望 小楼窗前听春雨,无事悠然看狼山。都说文章千古事,今日正写锦绣篇。南通,长江三角洲一颗璀璨的明珠,素有教育之乡、体育之乡、长寿之乡的美誉,早在一百多年前,南通就实现了一次惊世崛起。清末状元张謇先生既承接历史传统,又兼容西洋风尚,以南通城区为主体,构建一城三镇,城乡相间的城市格局,把中国近代城市的各种要素和功能包括其中。这里山灵水秀,景色宜人,宽阔清澈的濠河静静地穿过城市中心,犹如一条玉带缠绕着盈盈少女,沉静而多情。绚丽多姿的山光水色引无数文人墨客觅踪寻古,流连其中。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就坐落在这片充满希望的江海平原上。从蹒跚学步到步履生风,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从1983年的那个春天一路走来,当又一个春天如期而至,邀我们一路同行之时,当又一个春天用娓娓的声音向我们讲述生命再次勃发之时,妇幼人满怀热忱、斗志昂扬。 历史沿革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前身为南通市妇产科医院,始建于1979年,1983年4月建成开诊,1999年与市妇幼保健所合署,2002年正式更名为南通市妇幼保健院。2004年经卫生部批准,成为继南京、无锡后的江苏省第三家三级妇幼保

健院。2006年成为南通大学附属妇幼保健院。2013年成功晋级,成为了集保健、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2014年5月,接轨上海“换挡提速”,与上海红房子妇产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结为技术协作医院,携手打造沪通一体资源,共建人才高地。 重大决策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2009年,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关心医院发展,主要领导数次就医院迁建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市政协也多次组织来院调研。2009年9月6日,从南通市政府常务会议传来消息,为适应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市妇幼保健院陈旧的诊疗条件,满足群众对妇幼保健日益增长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市区医疗资源布局,完善新城区功能配套,促进市妇幼保健院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英明决策,对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整体迁建,并将此项目列入2010年度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该项目是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发展、重民生”决策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政府为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为妇幼保健院开启了再次腾飞、跨越式大发展的新起点、新征程。新址选址在世纪大道南侧,科技社区东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设置床位500张,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4亿元,整个工程采取政府代建制。建成后的新妇幼保健院除保持原来承担全市妇女儿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制度 1、妇幼计生科根据上一年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库存数及时向简 阳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增多的情况,可说明原因同时向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进行追加申 领。 简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幼计生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进行台账管理。 2、在证件运到和接收时,须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 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幼计生科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及入库工作。 4、证件管理人应妥善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及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管理部门及行政部门上报。 简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及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由领证人及接生人员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连贴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上。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提供书面申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简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 1、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情况给予换发,换发原证由妇幼计生科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

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打印: (一) 项目齐全; (二) 内容真实准确; (三) 字迹清楚; (四) 严禁涂改; (五)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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