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胜诉搜狐案例分析
我国网络侵权经典案例述评

服务 。北京二 中院判 决认 为 , 提供链接 本身不存在 对作品的复制 , 因而不侵害 作者的著作权 。但是 ,被告在得知原告 的权利被侵 害后 , 未及时 删除链 接 , 存
在过错 ,应 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 。
上发表的文章刊 载于 《 电脑 商情报》 侵 , 犯 了其著 作权 法 院判 决 被告 构成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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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原告 陈卫华称被告 成都 电脑商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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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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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
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因涉嫌不正当竞争纠纷,于2020年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件的法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在该领域取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
被告某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与原告相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关键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运用职权或者利用从权利人那里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属于上述第2种行为,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01(000)005【摘要】原告:刘京胜,男,44岁,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京胜因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译著【总页数】3页(P170-1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网页链接者的法律责任——评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案[J], 王范武2.《大学生》杂志社与李翔、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J], 周翔3.新闻媒体对图片分享网站侵犯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以绵阳晚报社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J], 任雪瑶4.商标权人对其售后商品是否仍享有权利——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J], 张广良5.评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对比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浅论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 [J], 陈嘉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先生,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刘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了解到刘先生的困境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先生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分析1. 刘先生的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刘先生于2017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2)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3)伪造虚假合同、发票等证据,骗取他人信任。
2. 刘先生的辩护策略(1)自首情节:刘先生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悔罪表现:刘先生在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多次表示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
(3)家庭情况: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固定收入来源,妻子和女儿均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法律援助工作(1)了解案件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了解刘先生的犯罪事实、家庭情况以及辩护策略。
(2)收集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刘先生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自首证明、悔罪表现、家庭情况证明等。
(3)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会见刘先生,了解其心理状况,帮助其树立信心。
(4)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刘先生的犯罪事实、辩护策略以及相关证据,为其进行有力辩护。
4. 案件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刘先生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且家庭情况特殊,遂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涉及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富豪触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富豪阶层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其财富和影响力不言而喻。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富豪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富豪触碰法律案例,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以及权力与法治的碰撞。
二、案例一:刘汉案1. 案件概述刘汉,四川汉龙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判处死刑。
2. 案件分析刘汉案是我国近年来典型的富豪触碰法律案例之一。
刘汉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权力欲望:刘汉在商界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他仍不满足,渴望拥有更大的权力。
(2)法制观念淡薄:刘汉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法制观念淡薄。
(3)社会关系复杂:刘汉在商界积累了广泛的社会关系,但其中不乏违法者,这使得他逐渐陷入犯罪泥潭。
3. 案件启示刘汉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富豪阶层在追求财富的同时,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三、案例二:郭敬明案1. 案件概述郭敬明,著名作家、导演,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于2013年3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 案件分析郭敬明案是我国文娱界较为典型的富豪触碰法律案例。
郭敬明之所以走上抄袭之路,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追求名利:郭敬明在文娱界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但他仍不满足,试图通过抄袭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
(2)缺乏诚信:郭敬明在抄袭过程中,忽视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
(3)法律意识淡薄:郭敬明在抄袭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3. 案件启示郭敬明案提醒我们,富豪阶层在追求名利的过程中,必须树立诚信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
四、案例三:赵薇夫妇案1. 案件概述赵薇夫妇,著名演员赵薇及其丈夫黄有龙,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8年4月被证监会处罚,共计罚款30亿元。
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与员工张三(化名)发生纠纷,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张三于2016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7月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且未与其进行任何沟通。
张三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欠薪,但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和张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支付工资的,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每超过一日支付工资的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赔偿金。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0.12.19裁判规则提供网站链接服务并不是将他人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行为,也不是传播。
当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主要应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
正文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某。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
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www.shuku.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
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在本院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但被告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拒绝其请求。
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
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美国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汤姆有限公司案原告诉称其得到作家周洁茹的许可,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洁茹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原告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发现,被告汤姆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周洁茹两部小说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载的作品是由讯能公司提供。
两被告称:讯能公司受汤姆公司的委托,通过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合同,合作为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设计及制作有关栏目。
根据合同约定,汤姆公司的网站与今日视点中心所属今日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
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作品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本身并没有实施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法院认为,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
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评:法院判决说理充分,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设置链接的网站不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下一案例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案例二: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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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选一个案例(复制原告、被告及案件
过程到下面)
案例: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作品《唐吉诃德》。
于是,原告刘京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要求被告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而被告以搜狐网站只是与相关网站有链接关系,并未上载原告翻译作品,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
被告一周后断开链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唐吉诃德》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
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的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
被告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
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2、分析上面案例中的主体有那几个
原告:刘京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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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所以我们要了解法律的相关知识,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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