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合集下载

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日前公布,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想知道各大行业有哪些必知的政策要点,广东国税营改增十问十答系列帮你解答!问题一:金融服务的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是多少?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问题二:贷款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题四: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有哪些相关规定?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费用问答

“营改增”费用问答

“营改增”费用报销问答各机构、各部门:“营改增”项目已顺利上线,现就费用报销方面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一、“营改增”后我行为什么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我行原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5%上升至6%,我行税负有所增加,但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我行列入成本的发票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金我行有可能进行抵扣,可降低我行税负,因此,请各机构尽可能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科目可以抵扣请参见问题七)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报销?流程如下:1、经办人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

2、经办人将发票抵扣联提交财会部,进行发票认证,同时填写《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统计表》,将电子版发送财会部邮箱。

3、财会部对专票信息进行认证,将专票信息录入税务管理系统,财务报账系统次日从税务管理系统获取该笔专票信息。

4、报销人在财务报账系统中填写报销审批单,选择供应商,勾选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提交、打印报销审批单,如果选择不到专票,则说明专票还未获取到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未同步到报账系统,需要等待认证结果同步到影像系统才能处理。

(各机构将专票抵扣联传递至分行财会部进行认证时,必须做到传递安全、及时、交接明确。

)五、如开具专票,怎样计算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价格/(1+增值税税率)举例: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价格为1170元,则不含税价格为:1170/(1+0.17)=1000元。

(不同经营项目,税率不同,具体请参见附件1)六、供应商说开具专用发票需要涨价怎么办?同等质量商品采购,不应仅以增值税专票、普票,是否能够抵扣作为采购条件,应对比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最低为原则。

如采购一批办公用品,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报价为1170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票,报价为980元,A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高于B公司的980元,因此需采购B公司的产品。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 50个重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 50个重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50个重点问题解答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什么票据抵扣进项?第44个问题为8月1日以后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税款。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4.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税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款?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

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

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营改增各地口径:海南国税解答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一、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分别计算提供保险服务的收入和支出,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二、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问题保险代理业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四、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问题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五、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问题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

七、关于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纳税期限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1.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非保本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股权转让收益按什么税目征税?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4.银行、保险公司奖励给员工的旅游奖励,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银行、保险公司采购礼品赠送客户,是否做是同销售进行处理?答:(1)银行、保险公司奖励给员工的旅游奖励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税,其取得的进项税用于集体福利,因此不能抵扣.对银行、保险公司外赠的礼品,凡是以购买金融保险服务为前提的,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是以购买金融保险服务为前提的,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购买的礼品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凭票抵扣.5.企业委托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归企业,银行收手续费,委托贷款企业能够开具贷款业务发票吗?答:企业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就利息收入开发票,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6.运输企业购买车辆保险后,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给企业,税收如何处理?答:如为佣金,由运输企业按佣金收入开票缴税;如为折扣,则应由保险公司开具红字发票.7.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企业财产在本公司办理的投保业务,能否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保险公司自有公务及查勘车辆需要上保险的,交强险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同时也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其他商业保险则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额.(原因是企业自己给自己提供服务不需缴税.)8.纳税人购买股票、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答:纳税人购买股票、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购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贷款服务”,其纳税服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当天,提前支付的为实际收取当天.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交易,其卖出价与买入价,是否为含税金额?答: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金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典当行的赎金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原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2.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13.融资租赁集团总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与集团下属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向集团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上述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按照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融资租赁集团总公司上述业务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4.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费,在试点前已按照保单的签发日确认了收入并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试点后,保险经纪公司陆续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如何开具发票?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开票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15.股权投资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利息”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6.保险公司销售车辆保险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是否计入销售额,发票如何开具?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不计入销售额,开具发票时单独在备注栏列明.17.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如何掌握?答:可参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18.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19.统借统还业务中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如何处理?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20.营改增之后,已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发生退保,保险公司如何开具发票?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保险公司已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在营改增后发生退保,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同时可根据退还的保费金额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开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应填写”603”,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21.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征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答:现行营改增政策没有规定保理利息支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同时保理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保理企业的利息收入应按6%税率全额计销项税,企业支出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22.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3.试点前,保险公司处理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对共保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1)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2)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2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代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原营业税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基金如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如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5.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以收到保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分期支付的保单,应以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6.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影响其进项税额抵扣?答: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总、分支机构应附与该笔业务对应的合同或协议、总分机构隶属关系、资金流转或核算等相关证明资料.27.融资融券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利息,企业支付该利息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答:融资融券属于贷款服务,企业支付融资融券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8.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投资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30.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31.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向机动车维修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1)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理赔方式的,不论机动车维修费用是否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从维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2)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实物理赔方式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32.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33.某超市开展周末促销,对持某银行卡的客户采取买50元减5元的促销政策,即客户买50元的商品(适用17%税率,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只要划卡支付45元,另5元由该卡的银行支付,现银行要求该超市就这5元部分给其开具发票,该超市咨询能否以促销费按6%开具专票,还是按17%税率开具普票?答:暂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以6%税率缴纳增值税.34.机构投资人购买金融商品时,因加放杠杆而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计入买入价的价外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转让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仅指金融商品实际购买价格,不能包括加杠杆产生的资金成本.35.融资租赁企业兼有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三项业务的适用税率不同,企业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差额扣除?答:对能够明确划分用途的借款,其利息支出直接扣减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对不能够明确划分用途的借款,其利息支出,暂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不同税率租赁业务可扣除的借款利息数额.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二)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来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 2016-05-30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哪些利息收入可以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以下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扶持政策?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会计经验:厦门国税12366解答金融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会计经验:厦门国税12366解答金融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厦门国税12366解答金融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厦门国税12366解答金融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厦门国税2017-10-25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四)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列应按贷款服务征税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那些收入?
 答: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时,
是否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答:纳税人购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属到期收回投资,不认定为转让金融商品,不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纳税人购入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转让的,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3、哪些单位发放贷款后,可执行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规定?
 答:这些单位包括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一、金融业纳税申报是不是可分级预缴,汇总缴纳?答:(1)金融业总、分机构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能够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将另行明确。

(2)金融业省、市、县总、分机构,不论是不是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在试点预备时期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记录、一样纳税人记录等相关事项。

(3)按省、市、县行政区域设立总、分机构的金融企业,相关税控设备可配置到市级机构。

二、保险公司首个纳税申报期可否对照银行,延至7月15日?答:依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险公司不属于按季申报范围内的纳税人。

3、前期已有贵金属业务并已利用增值税一般发票的银行,后期营改增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不是要注销原有税控设备?税控器具可否总公司统一购买?对供给商是不是有特殊要求?答:营改增前已有贵金属业务利用了税控专用设备,需要利用效劳器版本税控设备的,需先进行抄报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设备(办理注销时请将空白发票交回),再办理效劳器版本的税控设备发行。

办理发行需携带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或税务记录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利用告知书》,纳税人领购税控专用设备,签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效劳协议》。

税控设备可由总公司统一购买。

各地选择的数控设备效劳单位尽可能与总部维持一致。

具体可参照我局编制的相关业务流程及指南。

4、贷款利息收入税票提供。

企业营改增后贷款效劳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企业尽管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银行是不是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不是可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答:目前尚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如需推行利用,可与《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中的电子发票效劳商联系,确信效劳商并做好有关软、硬件预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电子一般发票即可。

6、金融业可否视同A类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扫描认证?省级公司纳税信誉评级可适用于全辖,各级分支机构可一样享受取消进项发票扫描认证?答:(1)依照《纳税信誉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信誉评判具有严格的评判指标和评判流程,采取年度评判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日前公布,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想知道各大行业有哪些必知的政策要点,广东国税营改增十问十答系列帮你解答!
问题一:金融服务的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问题二:贷款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题四: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问题六: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税,对企业和银行有什么实际操作影响?
答: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

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问题七: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问题八:保险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九:哪些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下列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问题十:提供金融服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答:除《实施办法》的一般规定外,金融服务有以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