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措施清单【模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沪环法〔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法宣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法宣办〔2021〕4号)要求,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结合新形势下普法工作需要,我局修改了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1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1. 习近平法治思想,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2. 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责任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大气处牵头,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科院、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水处牵头,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范文

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是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准,具体指导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职责清单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计划,并将其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进行报告。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职责清单的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二、环境污染源监管责任;三、生态环境执法责任;四、环境资源管理责任;五、环境应急管理责任;六、环境监测评估责任;七、环境宣传教育责任;八、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七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对涉及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和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四章环境污染源监管责任第十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源监管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重大污染事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农村污染源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对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问责。
第五章生态环境执法责任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XX县“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pptx

.县总工会: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
.县工商联:重点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XX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等法律法规。
.团县委: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县民政局:重点宣传普及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慈善法、 志愿服务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县司法局:重点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法律援助法、行政 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县统计局: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点宣传普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XX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县信访局: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14,县自然资源局: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 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县商粮局: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反 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 销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最新版】目录一、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情况二、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三、清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四、对清单实施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正文一、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情况近年来,厦门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环保活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执法力度,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为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清单,各相关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1.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监督和管理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执法力度。
2.厦门市发改委: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绿色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制定和实施能源、产业、交通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3.厦门市教育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市人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4.厦门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实施绿色生产,加强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理念。
5.厦门市住建局:负责在建筑施工、城市建设、房地产等领域推广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理念,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6.厦门市交通局:负责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绿色交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的污染防治,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7.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实施绿色农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8.厦门市商务局:负责推动商贸企业实施绿色经营,加强商贸领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绿色消费。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渝环函〔2020〕517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192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附件。
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范本(2篇)

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范本一、引言生态环境监管的职责是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良好状态,确保人类及其他生物物种的生存和发展。
在这个全球关注环保的时代,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的范本,未来可供各相关部门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环保工作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
2. 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执行能力。
三、环境监测和评估1. 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收集和监测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数据。
2. 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各项建设项目在环境和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执法和处罚1.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严重的污染企业及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处罚公示。
2. 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对违法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确保环境执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3. 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执法的结果和处罚情况。
五、生态保护和修复1.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2. 开展生态恢复和植树造林等活动,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3. 建立生态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生物多样性。
六、环境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
2. 组织开展环保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3. 制作和发布环境保护宣传资料,提高环保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1.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经验和理念。
2. 建立和维护与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全球环保事业的发展。
3. 参与国际环境保护议题的研究和讨论,提出我国的环境保护主张和解决方案。
八、科技创新与应用1. 加强环境监管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精准和智能化。
市生态环境局责任清单【模板】

XX市生态环境局责任清单2019年4月一、部门职责登记表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XXX 填报时间:2019年4月25日联系电话: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及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联合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首先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对使用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申报使用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治理项目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单位资金投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规定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双随机”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污染物排放发生变化的,要求建设单位实施环境影响变更补充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45家)》的通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45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咸宁市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45
家)》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下的差异化管控,优化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方式。
我局制定了《咸宁市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45家)》,共包含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8家)、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13家)、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24家)等三项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该45家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保障措施、监督执法等有关工作。
附件:咸宁市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45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7日附件:
咸宁市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4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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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常识,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执法的过程和依据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等等。
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措施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市生态环境局填表日期:2020年4月13日
单位名称
普法内容
普法对象
主要措施
具体活动内容
(线上、线下、场次)
完成时限
责任部门
责任人
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
1.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举办“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2.坚持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开展日常宣传活动。
3.切实做好系统内普法,健全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全市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
1.开展1次现场宣传活动;
7.利用干部集中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全局干部学习《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内容,引导大家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做学法尊法的带头人;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法活动;积极组织全局干部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培训及考试等活动。
2020年12月31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以及相关业务科室
梁恺华凌鹏健
07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对面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执法检查对象、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行政执法相对人进行专业普法。
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复议及应诉过程中的“以案释法”作用,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法律法规,厘清法律事实,引导帮助当事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提高法制意识。
6.积极开展日常普法宣传活动,利用橱窗、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的同时,探索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