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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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1997年7月25日)为了加强城区内河的整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以维护和拓展内河功能,现就加强内河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促进内河管理1、城区内河是指城区建成区内的河道和湖泊(以下简称内河)。

它不仅具有行洪、航运、蓄水、取水、排水等一般河道的功能,而且具有游览、造景、调节城区大气等特殊功能,因此不仅是水利、航运设施,也是市政、景观设施,是城市重要的自然资源。

2、管理好内河设施及其水体,是发挥内河原有功能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开发新功能的前提。

由于管理不善,目前城区多数内河河床淤积,河岸破损,水面减缩,水质恶化,致使功能逐步退化,因此,加强内河整治和管理已刻不容缓。

3、内河是全社会受益的公共设施。

在整治和管理过程中,要贯彻管治结合、以治促管、以管保治和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专业队伍实施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受益者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4、各级宣传机构要针对内河维护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网络。

各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组织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文明卫生意识教育,逐步形成爱河、护河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格局5、内河具体分界根据建成区边缘线和连续贯通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在城区的河段根据《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实施管理(以下所称内河均不含该三条河道)。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附件: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一)审批操作规程1、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宁波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宁波水利局

宁波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宁波水利局

宁波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8]48号)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实施市区河道调水,改善河道水环境,建立健全内河调水机制,我局已基本完成市区河道调水的方案研究,结合河道调水设施的管理现状,提出以下管理运行机制的设想和具体考核办法。

1、(目的)为规范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切实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

2、(范围界定)本制度的调水是指为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缓解河道水质恶化而采取的区域调水措施,包括泵站翻水、水库放水、河道过水、矸闸排水。

3、(调水原则)市区河道调水管理按照统一调度、属地负责、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4、(管理职责)市区河道调水由市水利局统一调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相关各区水利局、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市水文站要建立相应保障和联络机制,按照管理职能履行职责,确保管辖范围内河道调水工作顺利进行。

5、(调水目标)市区河道调水的目标为:通过调水使市区河道水位保持在常水位,鄞东南1.2米,鄞西1.4米,江北镇海1.1米;通过调水定期排除沿江矸闸上游河段污水,消除河水黑臭现象;通过调水增加河水流动性,提高河水自净能力,改善景观效果。

6、(水位控制)在梅汛期和台风期降雨结束时,在满足排涝要求情况下,鄞东南、鄞西和江北镇海控制水位可以适当高于常水位,但不能超过高水位。

7、(工作分工) 各区水利局和市城区内河管理处要加大管理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和清障力度,保障调水河道的畅通;市水文站要配套完善市区河道水资源质量监测和水位流量动态监测设施,保障调度的科学决策;各区水利局和市三江河管理局要落实好管辖范围内泵站、矸闸管理,保障调水设施正常运行,并逐步推进自动化管理。

8、(正常调水)市区范围的各大中型水库应保持一定的生态流量,促进下游河道水环境改善。

根据调水计划,在非雨期,结合姚江蓄水情况,通过高桥泵站和建庄泵站从姚江向鄞西、鄞东南实施经常性调水,具体由鄞州区水利局负责;通过江北翻水站和李矸渡翻水站从姚江向江北、镇海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镇海区水利局和江北区水利局提出要求,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通过屠家堰翻水站从姚江向月湖和北斗河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城区内河管理处和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运河(宁波段)保护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运河(宁波段)保护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运河(宁波段)保护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4•【字号】甬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运河(宁波段)保护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国关于大运河保护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境内运河的保护和利用,积极参与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运河(宁波段)保护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毛光烈副组长:成岳冲陈炳水苏利冕成员:陆勇市政府柴利能市政府叶双猛市政府叶剑鸣市政府王桂娣市委宣传部王仁洲市发改委胡谟敦市财政局虞银花市建委李定邦市规划局俞钢市交通局柴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金俊杰市水利局徐志军市城管局邬明德市国土资源局徐畅成市环保局鲍尧品市农业局胡剑辉市林业局陈佳强市旅游局孙伟良市档案局陈伟俊余姚市政府薛维海鄞州区政府彭朱刚海曙区政府胡军江东区政府张南芬江北区政府陈召华镇海区政府华伟北仑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由柴英兼任办公室主任,郑声轩(市规划局)、徐国光(市交通局)、倪勇康(市水利局)、何国强(市国土资源局)、孟建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冯华(市港航管理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认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他日常社会事务以及对其他机关或者其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奖励等事项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精简效能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监督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外,本市设定行政审批,应当由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并对设定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

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必须在《宁波日报》或《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本市行政审批分为审批、核准两类。

行政机关准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有数量限制的事项,适用“审批”;行政机关对资质、资格的认可或者对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确认,适用“核准”。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河道规划,保护河道水域近年来,通过市区及各县(市)河道整治规划的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问题得到遏制。

但是,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工业开发中,仍常有违法填占河道行为发生。

为加强规划指导和控制,下步我们将着重做好河道水域专项规划编制和控制工作。

一是完成《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的编制。

目前已通过规划技术审查,近期可修改完善。

该规划依据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了市六区110条共780公里主、次干河道的蓝线,明确了35个不同区块的水面率控制要求。

慈溪、余姚、宁海也开展了区域内重要河道的详规编制。

二是完成市区及各县(市)《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

目前市区水域保护规划已经市发改委和水利局联合审查。

该规划对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现状进行评价,分析了存在问题,确定了主干河道与水面率双控的方案,明确了水域总体布局。

下阶段,将协调发改、规划、水利等部门联合控规,进一步落实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开发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和涉河建设审批管理,真正落实河道规划控制,使城市发展与河道保护相协调,确保防洪安全与区域生态平衡。

二、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我们开展了大规模江河整治,包括城市防洪工程、流域河道治理、清水河道建设、小流域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由于缺乏足够的投入,或者河道自然生态不足,无法按规划进行水系沟通和配套建设,难以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提高整治水平,加快建设进度,我们将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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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管局:负责城区河道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河道岸线划定等涉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市内河处:负责对经各区审核的河道岸线划定、河道永久性填埋占用、河道临时占用半年以上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复核。
六、审批程序
(一)审批受理
审批部门接到涉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首先对审批事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
(六)涉河围堰控制
1、城区范围内河道原则不得设置全封闭封航围堰。如建设单位确有特殊需要实施全封闭封航围堰的,封航围堰方案制定前应做好与各区内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商,确保满足封航期间周边水系水质维护、日常保洁、汛期行洪排涝等各项要求。
2、临时性半封闭围堰占用河道宽度不得超过原河道宽度的50%,如该围堰确有需要在主汛期进行施工,围堰宽度须根据施工河道实际行洪排涝需求进行调整,以满足汛期河道防汛防台要求。
2、已完成相关挖掘占用方案,明确对河道的影响数据。
3、已完成相关施工组织设计。
(三)河道岸线划定
1、项目建设已获得立项、规划等审批的合法依据。
四、申报材料
(一)涉河建设项目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及定位依据
3、项目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数据
4、施工方案及进度等组织设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
1、申请表
(二)事中监管
1、审批项目批复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人员要定期对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并做好记录。
2、监管内容:建设项目实施标准与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建设工期是否过期,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沿河卫生、污水排放及违规等现象。
3、应巡查台帐,具体表格详见附件。
项目监管时限为审批项目的全过程。具体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一)事前监管
1、审批项目受理后,实地踏勘并掌握沿河地块及其它涉河建设项目的进展状况并做好记录。
2、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应与相关规划标准及管理标准相一致。
3、在日常河道巡查时,要及时发现未审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并及时反馈执法部门。
4、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通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发现违规违章的,同时反馈执法部门;问题整改落实后须现场核实并记录。
(三)事后监管
1、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审批人员与监管人员共同对涉河项目进行验收(具体要求详见后面验收章节)
2、验收的内容为行政审批批复的相关建设内容和其它涉河建设情况。
3、如未达验收要求,应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请重新验收。
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2015年修订)
城河处〔2015〕21号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城区内河建设管理职能调整会议纪要》(甬城管纪[2008]2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改办发[2013]89号)、《关于调整北斗河等10条河道建设管理职能的专题会议纪要》(甬城管会纪[2013]1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同时,应将批复内容及时反馈监管人员及执法部门。
(四)审批期限
1、各区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市级复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2、各区审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内河处备案。
七、河政审批控制要素
(一)河道控制与水面率要求
1、规划主干河道和一般河道蓝线控制:主干河道为城市行洪排涝框架性结构,蓝线不可随意更改;一般河道确属用地调整可作适当变化,但区块水面率需严格保证。
2、河道岸线位置的认定:河道岸线是控制总体宽度依据,原则以河岸常水位线作为计算基准点,二线间距离即为河道宽度。
3、河岸上一般构筑物外围水平投影线原则不得超过河岸控制线(如景观平台及其它构筑物)。
(二)河道两岸绿带控制
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中第十条及《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相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甬城管会纪【2014】8号)所规定河道绿化控制。
(4)中间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以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初步验收
(1)初验应由建设单位向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在初验会议三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等送达。
(2)按规范要求和批复内容,审查项目完成情况。
(3)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实地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实测、实量)。
2、涉及除上述三项内容外的其他涉河建设项目
(1)审批受理后,各区审批工作人员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做好记录。(表格详见附件3)
(2)各区完成审批意见后,反馈申请单位,并报送市内河处备案。
审批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
(三)审核反馈
完成审批后,如有河道占用、恢复等相关费用产生的,须尽快通知申报单位予以缴费,完成缴款后,审批资料方可反馈给申报单位。
(二)永久性占用河道水域
收费标准:380元/平方米(基础设施建设)或750元/平方米(非基础设施建设)。
(三)临时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
收费标准:1.2元/平方米*天。
九、审批项目监管
内容包括:项目的合法性、规划标准、涉河审批与否、项目的质量与标准、涉河的卫生状况、污水排放措施及其它与河道管理相关内容。
(一)验收的范围与内容
涉河项目验收是指各类公建及商业地块开发项目中涉及河道开挖、河坎建设、沿河绿带建设、桥梁建设等相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验收。包括:城区内河范围内的跨河建筑物、河坎、河床、绿化、码头,雨水口、排水口、暗涵、涵闸,闸门,截污井、泵站、管道、缆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项目验收程序与要求
2、项目建设及定位依据
3、挖掘、占用方案及进度等组织设计。方案中包含围堰方式、面积、位置、结构、占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4、汛期防汛排涝应急方案
(三)河道岸线划定
1、申请表
2、项目立项文件(涉河建设项目依据)
3、规划总平面图(即建设及定位依据)
4、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职责分工
宁波市城区内河管理范围内河行政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市内河处负责对各区审批项目实施行业指导及监管。
(四)桥梁等过河构筑物控制
1、通航河道和规划水上游览线河道上桥梁等过河构筑物底标高应控制在黄海高程3.43米以上;其它河道宽度不少于20米的为黄海高程3.13米;河道宽度少于20米(不含20米),过河构筑物底标高不低于黄海高程2.93米。
2、桥梁下部依附的各类过河管线底标高不得低于桥梁梁底标高。
3、桥梁两侧桩前挡墙间河道净宽不得小于该河道规划宽度。
1、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依法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退件处理,或告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
(二)审批办理
1、涉及河道岸线划定、河道永久性占用、半年以上临时占用的项目
(1)审批受理后,各区审批工作人员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做好记录。(表格详见附件3)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第1、2款;《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三、申报条件
(一)涉河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已获得立项、规划等审批的合法依据。
2、已完成相关设计,明确与河道之间的关系。
3、已完成相关施工组织设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
1、项目建设已获得立项、规划等审批的合法依据。
1、沿河绿带实施主体
原则上临河地块建设时,沿河绿带建设与临河地块项目同步实施,并由规划部门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1)主要景观河道宽度二十米(含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少于二十米;
(2)宽度十五以上(含十五米)、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五米;
(3)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米。
(4)沿河地块项目建设中,地上、地下构筑物原则上按沿河绿化宽度要求退让,消防通道等与内河及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不得占用沿河绿地。
3、绿带宽度认定:
岸线与建构筑物(含地下部分)之间的直线距离。
4、绿带设置要求及遵循原则:
(1)绿带原则上为绿化专用区域,绿带里面可结合廊亭、园路、小品之类,不能布置硬质道路(含消防通道或消防登高面)。
(2)建设用地内沿河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5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八、审批收费
收费依据:《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复函的通知》(宁波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甬价费[2011] 114号文件)。如今后相关部门出台新收费标准,则调整对应的收费标准。
(一)临时性占用河道水域
收费标准:5元/平方米*月(基础设施建设)或10元/平方米*月(非基础设施建设)。
4、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并报送建设项目竣工资料。
(四)相关要求
1、跟踪监管工作由城区内河管理部门负责,并根据本制度应确定专人进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与跟踪监管工作。
2、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秉公办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注重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
十、涉河建设项目验收
4、规划宽度15米(含)以下的河道建设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不得在河道中设置桥墩。
5、桥梁盖板架设前,必须按规范完成施工范围的河床清淤工作,经内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生态性亲水河坎
城区范围内新建河坎除部分特殊河段外,须全部采用生态式亲水河坎,严禁使用浆砌块石河坎,同时应满足稳定护坡与水土交换的要求,达到护岸、绿化、水土交换的有机结合。
3、建设单位须在围堰到期时,应及时按规范要求清理围堰及河床,清淤范围为围堰两侧各10米河道范围内,清淤完成后报请各区内河管理部门进行中间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围堰河道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服从内河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指挥,如影响主汛期间行洪排涝,必须无条件开启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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