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第三条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及时处理;2. 公平公正,依法依规;3. 透明公开,维护患者权益;4. 教育引导,促进医患和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实施医疗纠纷预防措施;2. 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3. 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总结;4. 向院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处理情况;5. 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和谐。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职责:1. 接收和处理医疗纠纷投诉;2. 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3. 协助处理医疗纠纷;4. 跟踪了解医疗纠纷处理结果;5. 收集和整理医疗纠纷资料。
第三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医疗文书管理,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应对医疗风险的能力。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医患双方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2. 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3. 向相关部门报告;4. 依法依规处理。
医疗纠纷医院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和监督工作。
(1)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医疗纠纷管理工作。
(2)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保卫科、法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具体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法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医疗纠纷预防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
2.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3. 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准确。
4. 加强医疗设备维护,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
5. 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
四、医疗纠纷处理1.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
2.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3.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2)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对涉及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4)对涉及医疗纠纷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4.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五、医疗纠纷档案管理1. 医疗纠纷档案包括:医疗纠纷报告、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相关证据等。
2. 医疗纠纷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部门应定期对医疗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医院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事故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事故分类及处理1.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事故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医务科。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鉴定,确定事故性质、等级和责任。
(3)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采取以下处理措施:①一级事故:由医院领导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②二级事故:由医院领导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给予经济赔偿。
③三级事故: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给予经济赔偿。
④四级事故: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给予经济赔偿。
3. 非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可抗力、患者自身原因、医疗意外等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医疗事故的处理:(1)医疗机构应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取得谅解。
(2)根据患者及家属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3)对因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事故报告与备案1. 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上报医务科。
2.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医院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
3. 医院领导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鉴定,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责任追究1. 医疗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侵害公民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版权、专利权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行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第二章责任的构成和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如果行为人被推定有过错,并且不能证明他没有过错,他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其规定。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以上造成他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分别侵权,造成相同损害,可以确定责任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如果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赔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赔偿行为,明确赔偿责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责任,以促进员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四条员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因员工过失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名誉损害的赔偿;(二)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三)因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遭受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的赔偿;(四)因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外发生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三章赔偿程序第五条发生赔偿事件后,员工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确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调查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赔偿方案。
第八条员工对赔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赔偿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员工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章赔偿标准第十条赔偿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赔偿事件的具体情况;(二)赔偿事件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赔偿事件对公司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四)员工的责任程度;(五)员工的经济能力。
第十一条赔偿标准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因员工过失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名誉损害的赔偿,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确定;(二)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确定;(三)因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遭受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的赔偿,按照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的具体金额确定;(四)因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外发生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确定。
幼儿园赔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赔偿范围1. 幼儿在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幼儿园教职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幼儿受伤或财产损失,由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幼儿园设施、设备等因老化、损坏等原因导致幼儿受伤或财产损失,由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幼儿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程序1. 幼儿园发生赔偿事件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幼儿园负责人报告。
2. 幼儿园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评估损失情况。
3. 幼儿园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赔偿方案,报幼儿园领导班子审批。
4. 幼儿园领导班子审批通过后,幼儿园应及时向当事人支付赔偿款项。
四、赔偿标准1. 幼儿意外伤害赔偿:(1)根据受伤程度,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2)因伤致残的,根据残疾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2. 教职工工作失误赔偿:(1)根据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2)因工作失误导致幼儿受伤的,参照幼儿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执行。
3. 设施、设备损坏赔偿:(1)根据损坏程度,参照购置成本或维修费用,确定赔偿金额。
(2)损坏设施、设备导致幼儿受伤的,参照幼儿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执行。
五、赔偿责任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赔偿基金,用于支付赔偿款项。
2. 幼儿园教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赔偿事件,由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
3. 幼儿园设施、设备损坏导致的赔偿事件,由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
六、赔偿争议处理1. 幼儿园与当事人发生赔偿争议时,应积极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一规定实施的三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会各方面普遍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
2007年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总结了第七十六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商场对商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市场日益繁荣,商场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吸引了大量的商户入驻。
为了维护商场秩序,保障商户合法权益,我国对商场对商户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场对商户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商场对商户的准入规定1. 商户资质要求商场对商户的准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合法经营:商户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信誉良好:商户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记录。
(3)符合商场定位:商户的经营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商场的整体定位和品牌形象。
2. 入驻申请及审批商户申请入驻商场,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入驻申请:商户需向商场提交入驻申请,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
(2)资质审核:商场对商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商户是否符合入驻条件。
(3)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通过后,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场对商户的管理规定1. 商场管理制度商场对商户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环境卫生:商户应保持店铺内外环境卫生,遵守商场卫生管理规定。
(2)商品质量:商户经营的商品应保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价格规范:商户应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
(4)消防安全:商户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店铺安全。
2. 商场对商户的监督与检查商场对商户的监督与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定期检查:商场对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商户遵守相关规定。
(2)投诉处理:商场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商户及消费者的投诉。
(3)整改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商户,商场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整改措施。
四、商场对商户的权益保障1. 商户权益保障商场对商户的权益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合法经营:商场应保障商户合法经营,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水电费等费用。
(2)公平竞争:商场应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禁止商户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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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强化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基本权利,应当职责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或者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因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诽谤责任。
因同一违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无法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组成和这种方式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法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之事施暴者伤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必需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匡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全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实施同一破坏,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份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全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数额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追责。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多方式主要有:(一)住手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wei)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这种方式,可以单独合用,也可以合并合用。
第十六条侵害窃盗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餐费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索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求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伤害赔偿死亡的,恶意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王念祖权利的单位有权处室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手术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丧葬费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埃唐佩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博尔兹纳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索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存疑的利益难以确定,被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商议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住手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wei)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情况严重精神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思想精神伤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范、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犯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科哥纳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赋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伤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伤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商议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商议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服务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诱发第二十八条破坏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造成他人伤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侵犯因正当防卫造成伤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引致不应有的伤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导致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再次发生的险情人承担责任。
如果原因危(wei)险是由或者说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赋予适当没有补偿。
紧急避险益处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既然如此的伤害的,紧急须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下述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生存能力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部份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份,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彻底民事行为灵便性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创造成他人伤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即其即使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失去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麻醉药品控创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的,由接受劳务派遣聘雇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独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自已之间形成形成劳务关系,不良影响提供劳务我方因劳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支持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提供融资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承担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假冒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伤害的缩减部份与该危害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事毕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
产生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额外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年后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过失,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高等教育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工作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欲求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销售他人伤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五人追偿。
第四十五殃及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wei)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死亡产生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伤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第二章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再次浮现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份,由机动车使用小汽车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他们所有人对伤害的会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不足部份,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的报废标准达致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由出资者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有权向死亡事故职能部门责任人追偿。
严重事故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机动车辆的,由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需要缴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可以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拨给社会救助私募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该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病人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承担责任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应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病患者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允许;不宜向病人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