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word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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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计划年度:2010

项目序号:

项目统一编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项目负责人:

起止时间:

环境保护部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填写本计划任务书应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准年度制

修订项目计划为依据,标准名称、内容、完成时间要与计划一致。

二、“拟开展的主要工作”应包括调查、收集文献资料、试验、

测试、方法标准验证、样品标准研制与定值、标准及编制说明的编写等项工作。

三、“拟提交成果”是指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

其编制说明(含有关调研、验证、定值、测试报告等)。四、“工作基础条件”指已完成的相关科研成果、具备的仪器

设备条件。

五、“时间进度”要明确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

稿的时间。

六、最后一页“收款单位”及“主编单位”相关信息需完整填

写,并与《环境保护项目任务合同书》保持一致。

七、本计划任务书填写一式三份(可复印),由主编单位及行

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返回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一、标准主要内容、作用、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制定标准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依据;

三、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拟提交的成果

五、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

六、合作单位与任务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acute toxicity —Zebrafish (Danio rerio) eggs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4)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3 试验报告 (9) 14 废弃物处置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相关发育阶段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种鱼驯养及维持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卵盒示意图 (12)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鉴别 (1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4孔细胞培养板试验布局设置方案 (1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推荐的数据记录表 (16)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寇式法计算LC50 (1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急性毒性测定的斑马鱼卵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 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 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 究所和江苏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1 空气污染 1-6-1-1 标准大气的成分 标准大气的成分见表1-98。 标准大气的成分表1-98 成分 相对分子质量 体积百分比 重量百分比 分压 (×133.3224Pa) 氮N2 28.0134 78.084 75.520 593.44 氧O2 31.9988 20.948 23.142 159.20 氩Ar 39.948 0.934 1.288 7.10 二氧化碳CO2 44.00995 3.14×10-2 4.8×10-2 2.4×10-1 氖Ne 20.183 1.82×10-3 1.3×10-3 1.4×10-2 氦He 4.0026 5.24×10-4 6.9×10-5 4.0×10-3 氪Kr 83.80 1.14×10-4 3.3×10-4 8.7×10-4 氙Xe 131.30 8.7×10-6 3.9×10-5 6.6×10-5 氢H2 2.01594 5×10-5 3.5×10-6 4×10-4 甲烷CH4 16.04303 2×10-4 1×10-4 1.5×10-3 一氧化二氮N2O 44.0128 5×10-5 8×10-4 4×10-3 臭氧O3 47.9982 夏:0~7×10-6 0~1×10-5 0~5×10-5 冬:0~2×10-6 0~0.3×10-5 0~1.5×10-5 二氧化硫SO2 64.0628 0~1×10-4 0~2×10-4 0~8×10-4 二氧化氮NO2 46.0055 0~2×10-6 0~3×10-6 0~1.5×10-5 氨NH3 17.03061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一氧化碳CO 28.01055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碘I2 253.8088 0~1×10-6 0~9×10-6 0~8×10-6 注: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1-6-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6-1-3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标准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① 0.12 0.30 0.50 年平均② 0.08 0.20 0.30 二氧化硫 年平均②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1小时平均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年平均 0.05 0.05 0.10 日平均 0.10 0.10 0.15 1小时平均 0.15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1小时平均 10.00 10.00 20.00 臭氧(O3) 一小时平均 0.16 0.20 0.20 注: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6-1-4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18 环氧氯丙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2004-12-1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I

目录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II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 —3—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7)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7)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7)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8)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8)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9)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9)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10)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10)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10)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1) (一)指导思想 (11) (二)基本原则 (11)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11)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11)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12)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12) 三、规划目标 (12) (一)总体目标 (12) (二)具体指标 (13) —4—

四、规划任务 (13)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3) 1.环境质量标准 (14) (1)水环境质量标准 (14)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4)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15)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5)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15)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7)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8)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9)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19) 3.环境监测规范 (19)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0) (2)环境标准样品 (20)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 4.环境基础类标准 (21) 5.管理规范类标准 (22)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23)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4)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24)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2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发酵行业(酵母)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录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指标体系 (2) 5 评价方法 (8) 6 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 (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酵母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酵母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以糖蜜或淀粉水解糖为主要原料,采用通风发酵培养、分离、过滤等工序生产的酵母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酵母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1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2099 酵母产品分类导则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CJ/T 51-2004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3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评价清洁生产水平的指标集合。 3.3 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 酵母产品生产中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的种类、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指标,影响到酵母清

水环境国家标准大全

水环境标准 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 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6-1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1998-7-1 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994-10-1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92-10-1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1990-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1-1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0-1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1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1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4-1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4-1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7-1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2003-7-1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2003-7-1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2003-7-1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1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1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2002-1-1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1-1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8-1-1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 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12-1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1985-8-1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985-3-1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10-1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2007-2-1 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2007-5-1 HJ/T 342-2007 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 HJ/T 343-2007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2007-5-1 HJ/T 344-2007 水质锰的测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 HJ/T 345-2007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 HJ/T 346-2007 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 HJ/T 347-200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 行) 2007-5-1 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2005-11-1 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概况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概况 2008-03-10 迄今为止,我国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已经有三十五年的历史。三十多年来,环境保护标准在我国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的历程,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加,标准的种类日益丰富,标准的地位显著提高。同时,标准在贯彻法律法规、落实环保规划目标、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的。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组织当时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冶金工业部、轻工业部、水利电力部、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吉林省等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并提交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进行讨论。11月17日,该标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布(标准编号:GBJ4-73),自1974年1月1日起实施。当时,我国尚未对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因此该标准实际上在一段时期内起着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作用。 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1982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撤消,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的环境保护局。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组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成为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 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国家环境保护局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标准种类得到丰富、标准数量快速增长。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00余项,平均每年发布30余项标准。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后,环境保护标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标准数量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近三年来,每年总局发布的标准均在100项以上。目前,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数量已经突破1000项。 二、环境保护标准的性质、体系与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标准是对环境保护领域中各种需要规范的事物的技术属性所做的规定。我国通过环境保护立法确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制定环境保护标准作出了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包括2个级别,即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省级)标准。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和其他用于各方面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环保标准的一种发布形式,因其在制定主体、发布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的特征,应属于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国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目录 1--1 空气污染 (3) 1--2 噪声 (9) 1--3 水污染 (13)

1--1 空气污染 1--1-1 标准大气的成分 标准大气的成分见表1-98。 标准大气的成分表1-98 注: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 1--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1-3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注: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1-4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注:1.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公里2/月(t/km 2/月)。 2.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3.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4.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①《居住在大气中酚卫生标准》(GB 18067-2000)。 1--1-5 大气中污染物浓度的表示方法 大气中污染物浓度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单位体积内所含的污染物的质量数表示,我国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单位是mg/m 3;另一种是对于气体或蒸气用ppm 或ppb 作浓度单位,ppm 单位表示100万体积空气中含有有害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数,ppb 是ppm 的千分之一。两个单位可用下式换算。 A M ppm X ?= 4 .22)( 式中 A ——以mg/m 3表示的气体浓度; X ——以ppm 表示的气体浓度; M ——物质的分子量; 22.4——在标准状况下(0℃,101.325kPa )的摩尔(mol )体积。 1--1- 中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见表1-10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表1-101 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见表1-10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表1-10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附件二: 《200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 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我司编制了《200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计划》)。《标准计划》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循环经济生态工业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环境保护信息标准、核与电磁辐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共计165项。 《标准计划》编制过程中较为充分地考虑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因素。必要性方面主要是以《“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为依据,结合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总局领导的批示、总局重要会议的决定、落实决定《分工意见》中涉及标准的工作、国家标准清理要求以及当前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能性方面主要考虑环境保护科研和相关 —14 —

工作基础等。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十一五”标准规划中的部分项目,在2006年标准计划中已予落实。 附: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名录》 2.《“十一五”期间需要制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名录》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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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名录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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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总 局公告07年第65号) 更新日期:【2008-01-23】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6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对本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 二 ○○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 制定机 关 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 1全国环境 监测管理 条例 城乡建 设环境 保护部 城环字 〔1983〕 483号 1983年7 月21日 1983年7月 21日

2城市放射 性废物管 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87)环放 字第239号 1987年7 月16日 1987年7月 16日 3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 国家环 境保护 局、卫生 部、建设 部、水利 部、地矿 部 (89)环管 字第201号 1989年7 月10日 1989年7月 10日 4汽车排气 污染监督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公安 部、国家 进出口 商品检 验局、中 国人民 解放军 总后勤 部、交通 部、中国 汽车工 业总公 司 (90)环管 字第359号 1990年8 月15日 1990年8月 15日 5防止多氯 联苯电力 装置及其 废物污染 环境的规 定 国家环 境保护 局、能源 部 (91)环管 字第050号 1991年1 月23日 1991年3月 1日 6环境监理 工作暂行 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91)环监 字第338号 1991年8 月29日 1991年8月 29日 7国家环境 保护局环 境保护科 学技术研 究成果管 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国家环境 保护局令 第7号 1992年2 月20日 1992年2月 20日 8环境监理 执法标志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国家环境 保护局令 第9号 1992年7 月7日 1992年7月 7日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技术导则(HJ 45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提高环境标志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与方法、构成要素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标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防水卷材(HJ 455-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防水卷材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卷材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对防水卷材中持续性有机污染物、邻苯二甲酸酯、煤沥青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要求,对产品的可溶出重金属含量、所用矿物油中的芳香烃提出了限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膨润土防水毯。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刚性防水材料(HJ 45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刚性防水材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刚性防水材料的有害元素及其化合物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要求,对产品的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等提出了限值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刚性防水材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堵漏防水材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防水涂料(HJ 457-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防水涂料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精)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XX-2002 清洁生产技术要求酒精制造业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leaner production —Alcohol industry 2002-xx-xx 发布 2002-xx-xx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技术要求内容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6 技术要求的实施

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清洁生产,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并为酒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订本酒精制造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为推荐性标准,可用于企业的清洁生产审计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并可作为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本技术要求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和装备水平而制订,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因而本技术要求也需不断修订,一般五年修订一次。 根据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清洁生产指标原则上分为生产工艺与设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处理状况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六类。考虑酒精制造业的特点,本技术要求选择四类指标作为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四类,即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郑文英、汪新民、袁翀裕。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技术要求为首次发布,自2002年X月X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00□ 代替HJBZ 20—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杀虫气雾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Household Insecticide Aerosol (征求意见稿) 200□-□□–□□ 发布 200□-□□–□□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技术内容 (2) 6.检验方法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6) 附录C(规范性附录) (1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家用杀虫气雾剂在使用过程中的杀虫功效以及维护人体健康,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家用杀虫气雾剂中的产品毒性、苯系物含量、不同类型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杀虫气雾剂》(HJBZ 20—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 本标准与HJBZ 2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产品名称由“卫生杀虫气雾剂”改为“家用杀虫气雾剂”; ——基本要求中对产品须取得国家级农药登记证和省级卫生许可证,改为产品应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产品应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基本要求中对气雾罐的质量要求由GB13042-1991改为应符合GB13042标准要求; ——增加了对产品中VOC的定义、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增加了对产品中苯系物的定义、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对产品的毒性和药效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庄臣有限公司、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中山市榄菊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莱雅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20—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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