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全部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考试题 (86)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试题 (12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试题137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3]26号(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6)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7)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1)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14)第四章 保荐人 (19)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2)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5)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7)第六章 定期报告 (30)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5)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7)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7)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39)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41)第十章 关联交易 (48)第一节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8)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50)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56)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56)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8)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9)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2)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3)第六节 回购股份 (64)第七节 吸收合并 (67)第八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8)第九节 权益变动和收购 (71)第十节 股权激励 (73)第十一节 破产 (75)第十二节 其他 (79)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82)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86)第一节 一般规定 (86)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87)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91)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4)第一节 暂停上市 (94)第二节 恢复上市 (98)第三节 终止上市 (106)第四节 重新上市 (115)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116)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8)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18)第十八章 释义 (120)第十九章 附则 (124)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25)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32)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9)第一章总 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进行分割,打包成特定的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化交易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为投资者和发行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定义和范围: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依法依规购买、持有、转让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金融资产的行为。
其中,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融资租赁和商业票据等;非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不动产租赁、资源开发、收益权转让和知识产权等。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1.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2.发行人:指有意将其所持资产参与证券化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等;3.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评估信息;4.安排人:即发行人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管理工作;5.交易所:作为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平台,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1.资产选择和准备: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并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和清理等;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项目申报:安排人将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打包,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包括发行规模、项目计划和预计融资规模等;3.发行审核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其合规性和风险,给予批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反馈意见;4.发行和募资: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完成发行和募资工作,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5.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6.产品管理和回报分配:安排人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管理、还款和收益分配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真题整理)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真题整理)1.金融期权的功能包括()。
[2013年12月真题]Ⅰ.长期投资Ⅱ.发现价格Ⅲ.套期保值Ⅳ.筹集资金A. Ⅰ、ⅡB. Ⅲ、ⅣC. Ⅱ、ⅢD. Ⅰ、Ⅳ【答案】: C【解析】: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金融期权是金融期货功能的延伸和发展,具有与金融期货相同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工具。
2.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4月真题]Ⅰ.本罪侵犯的客体包含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严重损害股东的行为Ⅲ.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Ⅳ.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A. Ⅰ、Ⅱ、ⅢB. Ⅰ、Ⅱ、ⅣC. Ⅰ、Ⅲ、ⅣD. Ⅱ、Ⅲ、Ⅳ【答案】: C【解析】:Ⅱ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
3.以下不属于影响股票价格的行业因素的是()。
[2014年9月真题]A. 行业可持续性B. 行业或产业竞争结构C. 抗外部冲击能力D. 管理层质量【答案】: D【解析】:常见的行业因素有行业或产业竞争结构、行业的可持续性、抗外部冲击的能力、监管及税收待遇——政府关系、劳资关系、财务与融资问题、行业估值水平。
D项,管理层质量属于公司经营状况因素的影响。
4.公募债券的特点有()。
[2014年9月真题]Ⅰ.持有人数多Ⅱ.发行量大Ⅲ.流动性好Ⅳ.对象一般限定为机构投资者A. Ⅰ、Ⅱ、ⅢB. Ⅰ、Ⅱ、ⅣC. Ⅰ、Ⅲ、ⅣD. Ⅱ、Ⅲ、Ⅳ【答案】: A【解析】:公募债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
公募债券的发行量大,持有人数众多,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流动性好。
私募债券,募集对象为有限数量的专业投资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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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12-27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0年11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上证发字〔2010〕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业务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条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相关部门申请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部联系,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相关业务与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联系,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与本所债券业务部联系。
第四条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络本所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第五条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本所将先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协商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与本所充分协商,在获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日发行,但因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实现同日发行的,本所可决定按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协商调整证券发行日期。
第六条发行人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将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原则上应在拟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前一个交易日15:30前(发行公司债券为14:00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文件;(二)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的申请;(三)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其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发行期间,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原则上应于当日15:30前(发行公司债券为14:00前),将次日披露的各项公告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本所,并及时确认拟披露的公告在指定披露媒体、本所网站的发布事宜,并对内容负责。
第九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提交公告和相关文件的,应当在截止时点的30分钟前,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十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中的发行数据准确完整。
发行数据包括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申购代码、配售比例、主承销商交易单元、主承销商证券账户号码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1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超过上述期限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期间,主承销商可于网上发行日(T日)收盘后向本所申请查询网上发行资金申购初步结果。
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向老股东配售的,主承销商可于T+1日收盘后,通过主承销商证券账户自行查询老股东配售部分的有效配售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于T+1日收盘后向本所申请查询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及中签率情况表。
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于T+2日收盘后向本所申请查询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及中签率情况表。
第十二条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不得超过1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超过5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
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2个交易日。
公司债券网上发行期间,本所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进行清算。
有效认购可于下一交易日日终或认购次2个交易日查询到注册结果。
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
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销商应将分销注册数据报本所债券业务部。
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在T+1日11:00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应在T+1日16:00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要求提交本所。
如验资情况正常,则主承销商不得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如验资情况出现异常,则主承销商应当根据验资情况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并立即采取措施协调处理该异常情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所。
主承销商按前款规定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1日17:00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2日11:00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要求提交本所。
第十四条在证券承销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
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之外,投资者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不得协助投资者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外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
第三章证券上市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备并报送证券上市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中的证券上市数据准确完整。
证券上市数据包括发行价格(或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格)、证券上市数量、上市时间、证券代码、股本结构及其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公开发行普通可转债上市申请文件应于证券上市日前五个交易日(L-5日)的15:30前,按要求提交本所相关部门。
分离交易可转债分拆后的公司债上市申请文件及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于L-5日15:30前,按要求提交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同时报本所交易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事项进行审核。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证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应将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对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发行人申请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证券上市日期。
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日上市,但因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实现同日上市的,本所可决定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但发行人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届满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上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协商调整证券上市日期。
第二十一条股票、可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证券上市日(L日)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
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人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后,协调安排上市日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结束日为中签结果公告刊登日。
配股发行结束日为除权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证券首次上市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国际证券识别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本所网站申请新上市证券的ISIN代码。
第四章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度建设及业务人员配备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司内部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负责设计发行方案、市场推介、询价定价、接受投资者咨询、与本所保持联络沟通以及协助发行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与发布市场公告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建立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详细的对内对外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业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
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本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主承销商在发行证券承销与上市申请工作中,应指定至少一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与本所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络沟通。
第二十六条本所可视情况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所根据本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一)约见有关人员;(二)发出监管工作函;(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