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02 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公法的主要来源是: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一般法律原则D. 所有上述选项2. 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包括:A. 独立B. 平等C. 自卫D. 所有上述选项3. 国际法上的领土完整原则是指:A. 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全的主权B. 国家不得侵犯他国领土C. 国家应尊重他国领土完整D. 所有上述选项4. 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A. 谈判B. 调解C. 仲裁D. 所有上述选项5. 国际组织的作用不包括:A. 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B. 协调国际关系C. 强制成员国遵守国际法D.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6. 简述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7. 阐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原则。
8. 描述国际法上的自卫权及其限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9. 假设A国与B国因边界问题发生争端,A国单方面采取军事行动占领了B国的部分地区。
请分析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公法,并给出理由。
10. 某国在国际法庭上被判定违反了国际法,但该国拒绝执行法庭的判决。
请分析该国可能面临的国际后果。
答案一、选择题1. 答案:D. 所有上述选项2. 答案:D. 所有上述选项3. 答案:D. 所有上述选项4. 答案:D. 所有上述选项5. 答案:C. 强制成员国遵守国际法(国际组织通常没有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权力)二、简答题6. 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主要包括:-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
- 国际公法的制定通常需要国家间的协商一致,而国内法则由国家内部的立法机关制定。
- 国际公法的执行依赖于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压力,国内法则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
7.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原则主要包括:-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
- 国家责任包括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等。
- 国家责任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试题背景甲国与乙国相邻,两国之间存在长期的领土争议。
甲国主张根据历史文件,该争议领土应属于甲国;乙国则主张根据实际控制原则,该争议领土应属于乙国。
两国政府多次谈判未果,最终决定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二、试题内容1. 请根据国际法原则,分析甲国和乙国的领土主张是否成立?2. 假设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甲国的领土主张。
乙国不服判决,决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
请分析乙国的申诉是否合理?3. 若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后,遭到甲国的反对,甲国认为乙国的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请分析甲国的观点是否正确?4. 请分析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答案:1. 甲国的领土主张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历史文件原则,历史文件可以作为证明领土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甲国主张的领土争议地区在历史上一直属于甲国,因此甲国的领土主张具有合理性。
乙国的领土主张部分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实际控制原则,实际控制领土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领土具有主权。
然而,实际控制原则并非唯一原则,历史文件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乙国的领土主张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合理性。
2. 乙国的申诉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乙国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3. 甲国的观点正确。
根据国际法原则,争端双方应尊重国际法院的判决。
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试图推翻国际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4. 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国际法院的局限性在于:(1)国际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争端各方自觉履行。
(2)国际法院的判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3)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可能面临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国际公法阶段性测试1234答案合体

国际公法02_0002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道试题.共50 分。
)1. 马六甲海峡是( A )。
A. 领峡B. 公海海峡C. 内海峡D. 自由海域2. ( D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A. 东京公约B. 海牙公约C. 蒙特利尔公约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3.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 通过制度B. 无害通过制度C. 自由航行制度D. 条约规定的制度4.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A )。
A. 1903年B. 1783年C. 1918年D. 1957年5.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6. ( A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 正常基线法B. 直线基线法C. 折线基线法D. 几何直线法7.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C )A. 自由占领B. 自由开发C.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 国家专属区8. ( D )不能行使紧追权。
A. 军舰B. 军用飞机C. 政府船舶D. 民用商船9.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A )。
A.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B.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C.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D.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10.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B )A. 500海里B. 350海里C. 400海里D. 200海里11. 国际海底区域是(B )A. 公海海底B.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C. 大陆架D. 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12.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D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13. ( A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之欧阳育创编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国际公法04_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公法04 案例分析题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20 分。
)“露斯坦尼亚号”案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
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
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
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
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
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
国际公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B. 个人C. 国际组织D. 所有以上答案:D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不干涉内政原则C. 公平互利原则D. 所有以上答案:D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有?A. 5个B. 6个C. 7个D. 8个答案:A4.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A. 强制的B. 非强制的C. 仅对当事国强制D. 仅对法官强制答案:C5. 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A. 国家必须先在本国法院寻求救济B. 国家必须先在国际法院寻求救济C. 个人必须先在本国法院寻求救济D. 个人必须先在国际法院寻求救济答案:C6. 以下哪个不是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国际习惯C. 国际组织的决议D. 国内法答案:D7. 根据国际法,国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A. 管辖权B. 外交豁免权C. 领土完整权D. 所有以上答案:D8. 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指的是?A. 国家不得干涉他国内政B. 国家不得干涉他国经济C. 国家不得干涉他国文化D. 所有以上答案:A9. 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是指?A. 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行使的权利B. 国家在遭受经济攻击时可以行使的权利C. 国家在遭受文化攻击时可以行使的权利D. 所有以上答案:A10. 国际法上的“领土完整”原则是指?A. 国家领土不可侵犯B. 国家领土不可分割C. 国家领土不可转让D. 所有以上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以下哪些属于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国际习惯C. 一般法律原则D. 司法判例答案:ABCD2. 国际法上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 互不侵犯C. 互不干涉内政D. 平等互利答案:ABCD3. 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包括?A. 联合国大会B. 安全理事会C. 国际法院D.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答案:ABCD4. 根据国际法,国家可以承担的义务包括?A. 遵守国际条约B. 遵守国际习惯C. 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D. 遵守国际组织的决议答案:ABC5. 国际法上的“不歧视原则”包括?A. 国籍不歧视B. 性别不歧视C. 种族不歧视D. 宗教不歧视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完整word版)2014年国际公法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国际公法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一、单选题32. 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
"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B. "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C. "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D. 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本题中,联合国大会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以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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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题
1.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
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
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
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
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
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
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
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2.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
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
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
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
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
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
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
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
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
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
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
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
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
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
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2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