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2部分: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等6项地方标准

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2部分: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等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3号(总第39号)
第(见附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1日
序号
DB61/T1029-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2部分: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安装
2016-08-01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华铁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推荐性
3
DB61/T1031-2016
4
DB61/T1032-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5部分:供电系统安装
2016-08-01
2016-08-01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家半导体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
陕西省照明学会
推荐性
站。
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规程-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规程一、工作简况:“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规程”的研究来源于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牵头承担的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旱区多遥感平台农田信息精准获取技术集成与应用,2012BAH29B00)。
协作单位包括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和杨凌现代农业产业标准化研究推广服务中心。
该技术规程的研究主要包括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的技术要求与估测方法。
主要起草人中,赵春江研究员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总体设计与实施,徐新刚副研究员主要负责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流程设计与产量建模,王纪华研究员主要负责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的技术方案设计,顾晓鹤博士主要负责耕地地块的产量抽样方法设计,宋晓宇博士主要负责小麦玉米种植遥感分类技术,龙慧灵博士主要负责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的面积及产量信息提取,冯海宽主要负责产量遥感估测的田间取样方案设计和产量遥感估测制图规范的编制,卫景芳、侯宝英、谢胜菊和周永明等主要负责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方案的实地验证与处置方案研究.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1.陕西省地方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而进行编制。
2.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该规程是申请者及其团队多年来从事农业遥感估产研究总结出来的一套适宜于陕西省各地进行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的标准。
申请人及其团队多年来,一直从事农业遥感估产的技术研究,参加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该标准集中了国内外近年来开展农业遥感估产技术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是目前该方向上最先进的技术成果。
它结合我省小麦(玉米)规模化种植的特点,形成了一套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规范,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该项目是源于申请者完成的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旱区多遥感平台农田信息精准获取技术集成与应用,2012BAH29B00),是经过多年研究积累、同时参考国内相关研究进展,对前期研究成果集成而制定的关于陕西省小麦玉米产量遥感估测工作的地方标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陕环函〔2017〕792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79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为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陕价行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7〕1005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年来检测设备联网改造、人员薪酬及水电费等成本费用增加,参照外省市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的检验费标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包括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和尾气检测费。
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汽车由每车次84 元调整为105元。
尾气检测分为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其中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收费汽车由每车次16元调整为20元;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收费仍按原试行标准收取,即小型汽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车次75元、中型汽车(总质量3.5-10吨)每车次85元、重型汽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车次100元。
出租车、公交车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尾气检测费减半收取。
按上述规定,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汽车为每车次12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每车次仍为50元,摩托车每车次仍为40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锅炉热工(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3]118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锅炉热工(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3]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1ec0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04.png)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锅炉热工(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锅炉热工(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核定锅炉热工(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陕质监函〔2013〕316号)收悉。
鉴于我省现行锅炉热工(能效)测试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测试单位收入与支出大体平衡,锅炉热工(能效)测试工作运行正常。
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具有锅炉热工(能效)测试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对锅炉热工(能效)测试时,仍按不高于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热工(能效)测试费。
单位:元/工况锅炉容量(t/h)详细测试简单测试D≤0.5200010000.5275012002﹤D≤4350014004﹤D≤6450018006﹤D≤8500020008﹤D≤106000240010﹤D≤207500300020﹤D≤309000400030﹤D≤40100005000D﹥40协议收费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杜绝只收费不测试现象,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锅炉热工(能效)测试费属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模式,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收费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限期3年。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陕质监联[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陕质监联〔2014〕1号)各市质监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开学后,有学生及家长向省质监局、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黑心棉”混入学生公寓内,出现跳蚤、蟑螂、臭虫、白蚁等病虫害,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更有甚者,有个别学生自带或自购被褥出现有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滋生细菌,诱发传染病,影响公寓学生间的团结稳定。
为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安全进行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了西安、杨凌、咸阳、延安、榆林等地普通高校、民办高校、高职学院和独立学院共15所37个学生公寓,158个床位的床上用品。
此次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学生正在使用的棉被、棉褥、床单、被罩、蚊帐、枕头等床上用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延安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翻译学院等院校床上用品质量好,学生和家长满意。
有7所院校新生宿舍床上用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合格床上用品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褥填充物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使用了标准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再加工纤维,存在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二是床单、被罩面料密度不达标,色牢度差;三是标识、标注混乱,面料、里料、填充物标注不清晰、不准确;四是蚊帐的高度、宽度、纱空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管理办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的管理,保障网站正常运行和内容及时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管理,保障网站正常运行和内容及时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网站是省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进行互动交流的平台,是省局电子政务的窗口。
省局网站地址。
第三条省局网站以统一规划、分步建设、分级管理、各自维护、同步发布为建设原则,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为主要建设内容,着力突出政务特色,为省局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支持服务。
省局机关各处室是省局网站内容保障的主体。
省局系统各单位以及挂靠各行业协会是省局网站协同共建的重要部门。
第四条陕西质监网站群是指在统一的应用平台上建立起来的全省质监系统网站集合,由省局门户主站,各市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行业协会子网站共同组成。
站群系统内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及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绿色食品鸡蛋生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绿色食品鸡蛋生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为了全面提高陕西蛋鸡的绿色养殖水准,按照统一标准生产绿色鸡蛋,扩大绿色鸡蛋的生产养殖规模,规范生产绿色鸡蛋的养殖场建设,积极引导蛋鸡生产养殖向绿色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保证禽、蛋产品的安全,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陕西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和陕西森泉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结合绿色蛋鸡养殖的具体实际,制订了绿色鸡蛋AA级绿色鸡蛋的生产技术要领,对蛋鸡养殖的场址选择、养殖场的要求、饲养管理、疫病控制等做了一定的要求。
其他规模养殖场也可以参照本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雷鸣、石璞、何瑛、郭开昌、刘小红、刘亚利、胡建红等同志负责起草,广泛征求了畜牧行业专业人士和绿色鸡蛋饲养场的有关人员的意见,形成“绿色食品鸡蛋生产技术规范”。
二、户县基本情况户县是畜牧生产大县,陕西省笼养鸡基地县,是陕西省畜牧业产业带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安市“菜篮子工程”的后菜园,多年来蛋鸡及禽蛋产量一直位于西安市前列。
全县蛋鸡养殖数量始终维持在110万羽以上,且在不断探索研究规模养殖、标准化养殖这一新的畜牧发展发展方向。
2008年底,编写并发布了地方标准户县蛋鸡规模养殖技术规范(DB610125/T01),标准实施五年来,省、市蛋鸡标准化养殖场数量达到5个,生产的绿色蛋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2012年底,户县的禽蛋产量15355吨,其中鸡蛋产量15222吨,全县每年绿色产品鸡蛋产量达到5200吨以上,占全年鸡蛋产量的34.1%,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随着我县蛋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原来以前蛋鸡及鸡蛋的产品多为无公害产品,很难适应我县绿色产品生产和发展的需要,亟待探讨研究制定绿色产品鸡蛋生产技术规范。
“绿色产品鸡蛋生产技术规范”的实施,对我县规模养殖上台阶,鸡蛋产品上档次,全面提升户县乃至西安市绿色鸡蛋的生产水平,引领周边地区发展绿色鸡蛋生产等方面具有积极促进和推进作用,是一条养殖户养殖增效,消费者健康安全、全社会稳定受益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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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质监特〔2007〕37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0号令),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现将《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考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规则》一并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要求,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监督管理,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
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具体作业人员分类与项目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0号令)规定执行。
二、分级管理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考虑行业条块管理因素、方便企业的原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国家质监总局和省、市质监局组织实施,国家质监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质监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进行考试,省、市级质监局各自在其分工范围内考核发证,具体分工如下:(一)省质监局负责以下范围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考核发证
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允装许可证单位的
作业人员和质量技术责任管理人员;
2.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及管理作业人员;
3.在省局进行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铁路、军队、电力、油田等跨省作业和部分特殊行业单位的作业人员;
5.部分项目的作业人员。
(二)市质监局负责其余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考核发证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向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省、市质监局申请审核、发证。
省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分级管理范围见附表1。
三、考试机构的申请、审批、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考试机构的申报、审批
申请成立考试机构的单位应向省、市质监局提出申请(见附表2),申请全省范围的考试机构直接向省质监局申请,由省局考核批准;申请市级范围的考试机构向市质监局申请,经考核批准后报省局备案批复,所有考试机构统一由省质监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省质监局公布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由确定的考试机构独立进行,省、市质监局进行分级监督管理与考核发证。
(二)考试机构的必备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机构;
2.独立承担作业人员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工作;
3.考试机构的人员组成
⑴应有该专业高级职称的理论教师不少于2人,承担多项专业考试工作的每专业至少有理论教师1名;同时应有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⑵至少应有2名操作指导教师;承担焊工考试机构操作技能指导教师还应经省质监局考核合格;
⑶承担焊工考试机构至少应有1名(或以上)Ⅱ级资格射线探射线探伤人员,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1名(或以上)Ⅱ级资格的表面探伤人员,同时还应有熟悉焊工考试、焊接检验和相关标准的焊接检验人员;
⑷应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应有能容纳不少于50名作业人员的固定理论教学和考试教室,应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并配备计算机对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考试情况及试题库等进行管理;
5.应有满足学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独立场地。
承压焊工考试机构实作考试工位不少于10个,每个工位面积不少于2.5×2.5㎡,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同时应有与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6.应具有相应专业培训教材、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不同专业的考试题库;
7.应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8.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100人作业的能力。
(三)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计划;
2.审查作业人员资格,确保考试项目内容;
3.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人员考试大纲,出具理论考试试题,并建立题库,确定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并组织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
4.负责考试所用设备仪器安全使用及试件的加工、检验和成绩评定;
5.按照发证权限负责向省、市级质监部门申请签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承担焊工考试机构负责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的编制;
7.负责作业人员考试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保证信息的适时更新,实现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动态管理;
8.负责建立和管理作业人员档案;
9.承担发证部门或委托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考试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省、市质监局考核发证部门分别成立省、市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
监管会在省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的监督工作,确保各考试机构的培训、考试质量。
承压焊工考试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一律由省级监管
会进行监管。
(一)监管会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省级监管会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确定。
市级监管会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由各市质监局负责确定并上报省质监局备案批复。
(二)监管会主要职责
1.全过程监督考试机构的理论和实作考试考核工作;
2.核对考试机构资质及承担考试项目范围;
3.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审查考试机构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4.核查应考作业人员资质、考试项目及作业人员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5.对所有作业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记录表卡签字确认;
6.负责各考试机构理论考试试题的抽取审核发证工作;
7.省级监管会负责对各市级监管会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三)考试监督管理程序
1.考试机构应在每次考试两周前向监管会报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报告》(见附表3),一式两份;
2.监管会接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审查考试人员资格、项目及考试机构资质的一致性,审查后盖章确认,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返回考试机构;
3.考试机构收到批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报告》后,
方可组织作业人员考试;
4.监管会根据已批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报告》,届时派2-3名监管会人员到考试现场,对该考试机构本次特种人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5.监管工作结束后,由监管人员确认签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表4)。
(四)理论知识考试的现场监督
理论知识的考试监督主要应核对应考作业人员数量、资格、试题,并监督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与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详细做好记录。
(五)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
1.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方能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2.核查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项目,设备仪器,实作考核工艺要求,检验工艺,事故预案等。
焊工考试试件还要在试件上打制监管钢印,发现问题及时与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详细做好记录。
(六)监管人员在结束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现场考试监督后,应认真审核考试机构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并签字确认,未经监管会签字确认的,发证部门不得审核发证。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审核和发放
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由考试机构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发证注册登记表》(见附表5),按照作业人员分级管理权限范围分别报省、市级质监部门,经审查合格
后,签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六、省级监管会负责对所有省级考试机构和省、市级承压焊工考试机构进行全过程考核监管,市级监管会对其余市级考试机构进行全过程考核监管。
省级考试机构所考核合格作业人员由省质监局签发作业人员证,市级考试机构所考核合格作业人员由市质监局签发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本机构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省、市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总结。
八、作业人员考试、取证原则上按地区进行不允许跨地区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进行时要经省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方可进行。
九、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