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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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认定及辩护指南

目录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3)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4)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5)

1、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5)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6)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 (8)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9)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9)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 (11)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12)

五、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5)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15)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 (17)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17)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8)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19)

(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19)

(二)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0)

(三)根据资金用途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

(四)根据犯罪对象无罪或罪轻辩护 (21)

(五)以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

(六)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3)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 (24)

(一)“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亿主犯获刑10年 (24)

(二)睿智房地产公司智万军、焦文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7-8年有期徒刑 (26)

(三)鸿某蓝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28)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31)

(一)刑法 (31)

(二)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31)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32)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34)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8)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41)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42)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42)

(十)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47)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 (48)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与集资诈骗犯罪一样,是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问题比较严重的新型犯罪,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管理制度。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各种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多发,不少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围广,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政治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活动之所以比较突出,也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但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比较突出有很大关系,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吸收存款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公司、企业或个人为解决自身发展对资金产生的需求,在无法顺利通过银行贷款的情

况下,往往会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尤其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日益凸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领域的犯罪一直是我国整顿和规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打击重点,刑法上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虽然在量刑上要低于集资诈骗罪,但国家一直保持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实践中,不少有名的企业家因此陷入囹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

1、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包含两个含义:

(1)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这种

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是否直接或变相违反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等行为吸收存款,只要其设立未经批准,从事任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

(2)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在此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如,根据《金融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围、期限和最低限额;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首要特征,这也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之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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