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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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ABC
牵连犯 (二)
(implicated offense)
以实施某一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 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条件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甲与乙共同盗窃了某珍贵文物。之后,二人 又用斧子将其杂碎,目的是便于销赃。甲 乙的行为属于()
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 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successive offenses)
行为人出于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了 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形态。
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连续犯,但承认连续犯 的存在,如78条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 的......”,就是如此。
下列选项中属于继续犯的有() A 遗弃罪 B 虐待罪 C 非法拘禁罪 D 盗窃罪 ABC
下列犯罪中属于继续犯的犯罪是() A 非法拘禁罪 B 重婚罪 C 遗弃罪 D 盗窃罪
ABC
(二)想象竞合犯
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 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 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我国刑法没有明 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2. 特征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 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 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
1、认定 与状态犯(p184) 与即成犯(p184) 与接续犯(p185) 2、处罚原则: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罪数形态概述:(一)、概念:是从基本犯罪构成中所引出的一个现实问题,即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一罪,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数罪。

1、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个数;2、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者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二)、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利于准确定罪;2、有助于适当量刑;3、有助于刑法制度的落实和刑法李林的深化;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一)、国外学说:1、行为标准说;2、法益标准说;3、犯意标准说;4、构成要件标准说;(二)、我国学说: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意义:1、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2、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是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中的具体体现;三、罪数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1、纯粹的一罪;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3、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4、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二)、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例如非法拘禁罪、挪用公款罪;(1)、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同时在同一对象中处于持续状态;○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处于持续过程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一定时间;(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关系:○1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A、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存在于从犯罪实行到犯罪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了之后;B、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的继续,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2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状态: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存在并且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就具备了完整的构成条件,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问题,也就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2接续犯:又称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连接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接续犯是数个相同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没有与犯罪行为同时存续的不法状态;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犯罪过程之中;(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2、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行为人必须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且该行为不能分离成数个行为予以看待;○2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3行为人对数个危害结果分别具有故意和过失的罪过;○4一个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之间的分别组合会触犯不同的罪名;(2)、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区别(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1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像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像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3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嘴硬的法条上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中,仅仅一个法条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解决;想像竞合犯的数法条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1)、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且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2)、处断原则: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二)、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1)、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犯罪;○2结合犯是将是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3结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新罪;(2)、处断原则:只需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1)、分类:常习犯(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和营业犯(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2)、特征:○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规定的,即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3)、处断原则: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三)、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3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有主罪从罪之分;○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2)、吸收犯的认定:○1与牵连犯的区别○2与连续犯的区别:○3与数罪中吸收原则的区别:(3)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四、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与想像数罪(也称想像竞合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所做的划分——能够揭示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本质,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即要素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质数罪和想像数罪确定不同的处断原则奠定理论基础;(二)、异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做的划分;——作为实质数罪的部分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会引起并罚的法律后沟,但是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对于异种数罪必须予以并罚,而对于同种数罪则无须实行并罚;(三)、并罚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数罪: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对非并罚的数罪确定相应的处断原则;(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1第十一讲 罪数形态

11第十一讲 罪数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 1 .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 具备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 刑罚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表现形式,可 分为三种情况:故意与过失;过失与过失; 故意与故意。 2.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三)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 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的犯罪。 特征有: (1)主观出于一个目的 (2)客观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犯 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一定时间,侵 害同一对象。 2.处罚原则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结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罪 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 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 态。 A+B=C(AB) 2.处罚原则
(二)惯犯 1.惯犯概念和特征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或挥霍、腐化的 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一 种性质的犯罪,已经养成犯罪恶习的犯 罪形态。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所谓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指的是一个犯 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 文与另一个法律条文之间有着包容或交叉关系。 法条竞合不同于数罪并罚。
(二)法条竞合的特征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 2.竞合的法条之间必须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
二、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重法优于轻法
(三)吸收犯 1.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行为被另 一个行为所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 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特征: (1)主观上出于一个目的。 (2)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种吸 收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是实行为吸收非实行 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2.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

罪数形态背诵版

罪数形态背诵版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形态概述1.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持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2.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主要包括:(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2)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

3.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有一些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常见的法条竞合的情形有:①诈骗罪与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③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一章其他特别罪名(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何私枉法罪等);④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包含着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犯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⑤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包含着伤害行为的犯罪(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

4.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从一重罪处罚。

5.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的大前提;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或过失;分则条文中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6.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

我国通说认为非典型结合犯形式即:甲罪+乙罪=甲罪(乙罪)。

第12章 罪数形态

第12章 罪数形态
1、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2、并罚数罪和非并罚数罪 3、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形式上的数罪 本质上的一罪

持续犯

的 一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续犯(继续犯)
1、概念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
3、常见的持续犯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重婚罪、遗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等等
4、持续犯的定罪原则 以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1、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成立条件
(1)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没有法条竞合关系; (4)不是结果加重犯。
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 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 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 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 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 女婴溺死。
罪构成。铁轨又是交通设施,盗窃铁轨构成对交 通设施的破坏,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3、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原则 从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
1、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
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 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2、成立条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刑法总论 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概述(一什么是罪数所谓罪数,即犯罪的个数,是指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数。

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仍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

(二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2、正确适用刑法的重要条件;3、有利于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3、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罪数判断标准1、罪数的确立标准例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刀连续砍死了三人,这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呢?(1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

(2法益标准说:以侵害、威胁法益的个数为标准。

(3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标准。

(4构成要件标准说: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不具备构成要件就谈不上构成犯罪, 所以构成要件是决定罪数的标准。

2、我国判断罪数标准的主流观点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注意非次数。

3、罪数的类型罪数:A 、一罪(1一行为一罪:①单纯的一罪②实质的一罪:a 、继续犯 b 、现象聚合犯 c 、结果加重犯 (2数行为一罪:①法定的一罪:a 、集合犯 b 、结合犯②处断的一罪:a 、连续犯 b 、牵连犯 c 、吸收犯B 、数罪(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二、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1概念和特征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施到行为终了,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同一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要件 :①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②行为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象;③必须是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段时间;④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思考:盗窃罪是否是继续犯。

(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①继续犯与状态犯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如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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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对于牵连犯,应当把握两点:1、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且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如行为人为诈骗他人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人既有诈骗的行为,又有伪造公文的行为,二者分别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公文罪,即属于牵连犯。

(2)主观上行为人须以实施某种犯罪为最终目的,即行为人最终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其他行为都是为实现这一最终目的服务的。

如行为人为诈骗他人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最终目的是要骗取财物,伪造公文的行为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

(3)数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具体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牵连,如行为人为诈骗他人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如盗窃枪支防身,得手后又伪造持枪证的。

2、牵连犯的定罪对牵连犯,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都主张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即按其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

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某些情况下的牵连犯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规定,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毁坏保险标的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这类情况的牵连犯,就应严格按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不能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行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惯犯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长期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的故意。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无论是常惯犯,还是常习惯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都只能是故意,而且故意的内容必须同一;二是行人具有极为顽固、难以矫治的犯罪心理倾向,即行为人具有以某种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主要来源的心理定势。

这表明惯犯主观恶性大,犯意坚定,屡教不改。

2、客观上行为人在较长时间里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

这是惯犯最突出的特征。

只有次实施,而且是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时间持续较长,才能表明犯罪的一贯性。

3、刑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处理。

作为刑法上以一罪处理的惯犯,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限。

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即使符合惯犯的前两个特征,也不能称之为刑法意义上的惯犯。

因此,定罪量刑中不能将所有形式上具有行为的长期反复性和多次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都当作是惯。

前文已提及,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惯犯仅有“以赌博为业”一种。

由于刑法明确规定惯犯按一罪处理,因此,对惯犯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以赌博为业的惯犯,无论实施多少次赌博犯罪,都只能以赌博罪一罪定罪处罚。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罪名的情形。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是刑法上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

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具有特定罪名的犯罪。

如果是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罪名相同的行为,均不能形成结合犯。

2、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了一个新的罪名,即甲罪加乙罪形成丙罪,其中的丙罪即为结合犯。

在此,被结合的原本独立的犯罪,已经失去了原有独立犯罪的意义,而被融合为一个新的整体,成为新罪的组成部分之一。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罪,必须是基于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成立结合犯。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故结合犯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因此,对结合犯只能按结合成的新罪名定罪处罚,不存在数罪的问题。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对于结果加重犯,注意下列两点:1、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

所谓犯罪基本构成,是指成立某种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构成要件。

如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行为人,故意加害于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符合了这些要即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此乃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关键。

如前述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即属于产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就构结果加重犯。

(3)行为人对重结果具有罪过。

如果行为人对重结果不具有罪过也不成其为结果加重犯。

这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条件。

(4)刑法对出现重结果的情形规定了重于符合基本构成要件情形的法定刑。

如暴力干涉婚姻由罪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加重犯,其法定刑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结果加重犯的定罪结果加重犯本身只有一个行为,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是因为产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才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因此,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直接适用刑法规的加重法定刑进行处罚。

持续犯所谓持续犯,又称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关起来,其非法拘禁行为就已既遂,但由此开始至被害人重获自由为止这段时间内,非法拘禁行为及其导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此外,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持续犯。

对于持续犯,应当把握以下问题:1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成立持续犯的前提。

持续犯行为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但无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的个数始终是一个。

其二,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这是持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所在。

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以后,犯罪行为本身即已终结,只是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之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诈骗犯骗取财物之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就可能持续一定时间,即属状态犯。

而持续犯不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且犯罪行为也处于继续之中,如前述非法拘禁罪从将他人关起来的一刻起,非法拘禁行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状态就同时在持续,故属持续犯。

其三,犯罪行为始终侵害的是同一对象,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

如果行为针对的不是同一对象,行为的个数就有可能变成数个,也就可能构成数罪,而不是持续犯。

2、持续犯的定罪由于继续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因而无论其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实际上都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故只能认定为一罪,具体而言,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只是持续时间的长短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与被包容关系的不同罪名的情形,如利用信用卡骗取2000元钱,就同时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而其中诈骗罪能够完全包容信用卡诈骗罪,因而属于法条竞合犯。

对于法条竞合犯,应注意下列问题:1、法条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与想象竞合犯的第一个特征完全相同。

第二,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如军人叛逃,就既符合刑法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构成。

第三,同时符合的数个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包容关系。

这种包容关系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全部包容,即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能够被另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全部容纳,如上述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就是全部包容关系;另一种是部分包容或者叫交叉关系,即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只有部分能够被另一个罪所容纳,如招摇撞骗罪就只有其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部分能够被诈骗罪包容,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则不能。

2、法条竞合犯的定罪法条竞合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事实上不可能符合数罪的标准,因此只能与想象竞合犯一样定一罪,但具体的定罪原则与想象竞合犯不同。

一般情况下,法条竞合犯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罪,如上述军人叛逃的例子中,军人叛逃罪相对叛逃罪而言就属特别法条,故应以军人叛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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