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
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应用

性处 罚及从 重处罚 的 幅度 。 法人员应当承担与权力相 同的责任。因此 , 如何运 2 规范 自由裁量 权 的应 用 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在海事执法实践 中体现 2 1 制定统一 的自由裁量标准 . 国家意志, 保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 是海事执法 “ 号令” 8 中之所 以存在 比较大 的 自由裁量空 人员必须 思考 的问题 。 间, 除考虑违 法情节 以外 , 也考 虑 了全 国范 围内的水 1 目前 海事部 门行驶 自由裁量 权的 现状 域环境和贫富差异。给各个辖区海事主管机关留出 目前 , 海事 主 管机 关现 场 执法 监督 部 门均 由 各 了制定 适合辖 区实 际 情 况 的 自由裁量 标准 的空 间。 分支局、 海事处、 交管 中心、 巡查执法支队和船舶安 为此 , 部分海 事主 管机 关 相继 开 展 了对 辖 区海 事行 全检查站等单位组成, 它们均为独立执法主体 , 具有 政处罚 自由裁 量权 应 用 标准 研究 工作 , 出 台了相 也 行政处罚权, 而各部门对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量 应的自由裁量标准 , 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统一执法 罚存在差异, 有的甚至差距很大 , 由此产生的行政权 标准 , 确保执法公正和公平。但有的标准不够细化 力使用合理陛遭遇行政相对人 的强烈质疑。如 : 两 和具体 , 只有将 每一 种 可 能发 生 的 细节 和情 况都 考 轮同为缺少一名干部船员 , 但一个处 以 8 0 元罚 0 0 虑进去 , 才能真正起到规范的作用。如 : 船舶未 对“ 款, 另一个却处以500 元罚款 , 0 且两艘当事船舶均 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不存在屡犯等恶劣情节 , 也不存在从重处罚的其他 的违法行为, 应按照一般情节处罚、 不予处罚、 从轻
问题 。文章介绍 了目 前海事部 门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 并就如何规 范 自由裁 量权 的应用和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

水色准發第43卷第3期2021年3月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陈君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合理运用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析海事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指出造成滥用的原因有裁量基准落实不足、执法人员水平及素质参差不齐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在此基础上提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对策:制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健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控制制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水平;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裁量基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加之立法者无法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行政机关面对复杂的问题无计可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裁量权以提高行政效率。
但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很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中最为常见,海事行政处罚也不例外。
1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1行政处罚缺乏统一性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出现对于不同对象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或者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因发生在不同时间就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
这些现象都会导致处罚结果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样一来,不仅可能使个案中的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而且也将使得行政处罚因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足而丧失或者弱化其警示作用和预防再犯作用。
1.2行政处罚因人而异,缺乏平等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具备正当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符合社会客观规律,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能忽视相关因素。
海事执法人员若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掺杂不正当的主观因素,在个人心绪等因素的影响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人情处罚,不仅对处罚对象不公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有关机构依法对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海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包括船舶、船员、船主、船运公司、码头经营者等,案件类型涵盖了船舶安全、船舶环保、海上交通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入手,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并进一步思考如何适应当前海事环境的需要,优化海事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海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理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三)管理航道和水域等海事资源;(四)开展国际海事合作和交流;(五)承担国际海事组织成员职责;(六)其他职责。
因此,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了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执法、海事资源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航区或区域内的海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监督。
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也比较多样化。
一般来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安全类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对于违反相关海事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舶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违规操作、船舶救援不当、信号灯未亮等。
2. 船舶环保类案件在船运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对于违反相关环保法规的船舶和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油污泄漏、污水排放不合规等。
3. 海上交通秩序类案件海上交通秩序是保障海运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违反相关交通规则的船舶和船员,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违章驾驶、航行不当、违反航行禁区等。
4. 港口经营管理类案件港口经营管理是指对于港口内的设施、船只、货物等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工作。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港口、码头经营者,以及港口内违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5. 其他类型案件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案件类型,例如非法占用海洋资源、私自建造码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作者:王贞德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12期摘要:限制和制约行政执法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就必须让执法和责任保持法治统一,从探讨解决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与行政执法责任经常性脱节的问题着手,可以夯实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认识。
同时,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乱执法、不执法的情况,从思想观念、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提出优化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路径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责一致;法治统一我国从倡导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政府机关就一直致力于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但行政执法权与责任仍然经常性脱节,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
因此,需要从思想观念加深对行政执法的认识、监督制度去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和责任追究来落实对违法执法的追责。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基本认识行政执法的含义是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在不断推行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一直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行依法行政的弱点和难点。
要做到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就要从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入手,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也称为行政执法的权责统一,是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使和运用的行政执法权力要受到相应的制约,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执法权力是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法定的职责、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必要性和基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上的实践中就已显现出来。
据相关资料,河北省辛集市早在1988年就初探行政执法责任制[1]。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一.海事行政处罚的概述海事行政处罚是指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处罚旨在维护海事秩序,保障海上安全,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事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警告: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给予书面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遵守法律法规。
2. 罚款: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
3. 暂扣或吊销执照: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暂扣或吊销相关执照,禁止当事人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4. 裁定限制: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限制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时间。
5. 没收违法所得:对通过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三.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将立案调查,依法核实事实。
2. 送达通知:对确认违法事实的当事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和可能的处罚措施。
3. 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和辩解。
4. 处罚决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处罚决定。
5. 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决定要求完成处罚的履行和执行。
四.海事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制件、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意见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是我国海事行政法律的基础,对海事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2. 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式文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

海关关于执法统一性建设调研相关问题汇总问题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查确定问题一、执法不统一的争议: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境内输入地点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释义中对“输入地点”的解释为:在承载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三)根据上述规定及释义,海关在审定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时,对国际联运运输的进口货物在境内输入地点未发生卸货行为的,则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输费用是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地点时发生的运输费用;对国际联运运输的进口货物在输入地点发生卸货行为的,则其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输费用是在输出地点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海关对企业同一时期运用同种运输工具进口的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时根据输入地点是否发生卸货行为而认定不同的完税价格是否有失海关审价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三、解决建议:在海关审定进口完税价格中运输费用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征标准上,应该明确输入地点之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而不能仅仅因为企业卸货与否而使得海关认定不同的完税价格。
问题二:无退税率货物能否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的问题一、执法不统一的争议:在执法实践中,企业因国税局要求提供出口退税证明联而向海关申请签发无出口退税率货物的出口退税证明联,国税局将出口退税证明联作为审核依据予以留存,对无法提供的按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此种情况能否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相关法律文件中没有禁止性规定和准予签发的政策依据,造成现场海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较强的随意性,并且根据国税部门的文件规定,是否计提增值税取决于海关是否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增加了海关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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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
发表时间:2018-12-01T17:31:32.163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2期作者:周宗逵
[导读] 为了更好的为长江经济带做好发展服务,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和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好组织调研工作
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市 400060
摘要:为了更好的为长江经济带做好发展服务,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和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好组织调研工作,完善内河、海上船舶海事行政执法顶层的设计和管理的体系,制定标准化的行政处罚规定,将我国内河及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订和合并,从而解决我国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统一性
江海直达运输是世界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江海直达船乃至运输船队,有利于提高“海进江”,“江出海”的运输效率,降低黄金水道运输成本,更好地为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发展服务。
截至2017年12月底海船进入长江武汉段以下航行的船舶达到4500余艘次。
由于大量的海船进入内河长江,给我国内河航运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
主要体现在《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内河和海上船舶运输中,多个方面的相同违规行为的处罚完全不同。
因此,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必须建立规范和统一性海事行政执法标准,才能有利于促进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助推长江经济带的法制建设。
1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现状
根据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现状,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坚持将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通过海事行政处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航运秩序环境,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事件的发生。
本文将从我国海事行政处罚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入手,探索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问题。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网上录入以及案卷存档中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在形成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不统一性的问题。
违法事实通常描述不清楚,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不全,证据制作的不规范,证据不够充分,同时也没有将证据加入到海事法制管理系统中。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存在处罚金额大小写不统一的问题,很多决定书中还存在拟处罚的字样,处罚的机关和复议机关重复等问题,都是海事行政处罚缺乏统一性导致的。
行政处罚档案的建档缺乏统一性会导致建档不规范,建档的封面风格、标号和内容不一致,目录不全,建档的材料杂乱无章,卷尾没有备考表,部分案卷和海事法制系统中录入的情况不一致等。
2 我国海事行政处罚不统一的表现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处罚结果不同。
如对船只“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的违规行为,<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都明确规定要处罚。
内河船只处罚依据是第八条:“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而海上船只的处罚依据是第十四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同样是违反“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而受到海事局不同的处罚。
船员处罚结果不一致。
如《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节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依照《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的行为,是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处罚结果不一致。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节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3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录入
3.1统一立案和案由的录入
首先必须建立统一的立案和案由的录入。
(1)采用规定时间的立案程序,现场执法人员应该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的七日之内进行立案,如果超过法定时间上报给上一级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之后进行立案。
(2)立案理由的填写应该简单明了,并且对违法事实进行详实的描述。
(3)案由的描述形式应该是当事人以及简要的案件违法事实组成。
3.2统一调查、取证以及报告填写
在完善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的过程中,还需要统一调查、取证以及报告的填写部分,将当事人的信息收集清楚,然后录入到海事法制系统中。
(1)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信息必须要真实,要坚决杜绝虚假信息的录入。
(2)统一证据的收集以及记录的过程,及时的进行制作并且上传到系统中,确保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真实确凿,并且有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
(3)对于海事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在违法事实的描述中,需要注意如实填写报告内容。
(4)海事行为调查报告中拟处理意见的填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以及描述清楚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中实际违反的内容相符合对应。
(5)在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中的基本信息的填写,需要填写填写实施处罚的海事机构规范性名称。
3.3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制作和送达
在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制作和送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调查报告在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查之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需要及时的制作海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在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时,要及时充分的听取,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让其享有听
证权,并且按照听证的规定组织听证。
复议的机关可以选择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时海事行政处罚要对当事人实行救济权途径和期限进行书面说明。
3.4 统一文书的送达与案件的执行
在统一文书的送达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在向当事人送达海事执法文书的过程中使用送达回证,其中包括证据登记清单的各种证据,以及送达的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
海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以及海事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需要进行当场宣告和交付,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且在相关的事项送达回证上记录和签字。
在对船员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积分,并且根据船舶签证管理的规则对船舶进行海事行政处罚的应有制度进行签证处理。
4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在我国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之后,还需要按照科技档案的要求,对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进行立档和归档的工作,按照要求将案件的文书以及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对于档案封面的制作,需要按照统一的风格,统一档案的档案号。
在对档案进行目录和组卷时,需要对案卷编排目录,保证案卷页码的清楚。
按照顺序进行组卷,保证组卷的整洁,整个案卷没有脱页和缺页,具有完整性。
同时还要按照统一的规范和顺序进行摆放和编排。
备考表的填制过程中要注意卷内文件和材料的统一性,对于立卷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以及事件的说明,还应当在备考表中进行记载。
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说明,还需要填写文件的件数和总页数,并且填写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工作是非常严谨的一项工作,必须要有统一性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要想做好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我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的提高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将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贯穿于整个案件的立案、调查以及归档的全过程,让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每一个过程都能够清楚明了,证据充分确凿,并且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条款正确,整个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且公正。
参考文献:
[1]周洁.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6.
[2]马晓路.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