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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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2014.06)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于幼儿健康、安全成长的良好环境,现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遵义市红花岗区实行幼儿园审批登记制度。未经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举办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估报告、收费备案等证照齐全、有效。

第二条幼儿园园名规范,冠名不得带有宗教色彩、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贵州”、“贵州省”等字样。不得冠以“智能训练”、“神童训练”、“天才”、“学院”、“双语”、“艺术”、“科技”以及其他有夸大宣传或误导公众倾向的字样。

第三条幼儿园原则上应拥有自有产权的独立校园且产权清

晰。租赁房屋办园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园舍周边没有泥石流、塌方、积水等自然灾害隐患。

第五条幼儿园应有完整、安全的围墙,并建立警务室,警用设备配置齐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范,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第六条幼儿活动区域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室外活动场地应配置大型玩具,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深0.3-0.5m)、水池(深0.3m)、直跑道(长30m)、种植园地等设施。园内不种有毒、带刺的植物。活动室内净高不低于 2.8m,采光窗地比不低于1:6,能直接自然通风。园舍走廊净宽不小于 1.5m。楼梯踏步高度不大于0.15m,踏步纵深不小于0.26m,栏杆高度不小于1.2m,栏柱净间距不大于0.11m,梯井宽度不大于0.2m,楼梯有幼儿扶手且高

度不大于0.6m。

第七条厕所清洁卫生,男女分开,不与食品加工区域相邻。必要时安装幼儿扶手,有防滑措施。每班幼儿蹲位不少于4个(沟槽式槽宽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0.25-0.30m),幼儿蹲位若设置门栏或隔断,严禁上锁且不能阻挡教师视线。配备流水洗手设施,盥洗池安装6-8个水龙头,大小高度适宜幼儿使用。

第八条厨房明亮卫生,布局、设施和操作规程符合卫生监督部门要求。食品原料新鲜,库房堆放有序,无过期变质及易造成中毒的高风险食品(如:四季豆、发芽土豆、豆浆、野生菌、鲜黄花菜、皮蛋等)。严禁供应冷荤凉菜、隔餐剩食。严格执行食品48小时留样、采购索证和周食谱公示制度。进货台账、清洗消毒等记录详实。厨房工作人员着装规范,个人卫生良好,不带病工作。

第九条设立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按照妇幼保健所要求,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条每班有符合幼儿身高和国家安全标准的桌、椅、床;幼儿一人一床,单人单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能够标识区分;有冷暖空调等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禁止使用燃煤、木炭取暖;每班活动室配备开放式图书架和玩具柜,并根据《贵州省幼儿园基本玩教具配备表》(附件2)选配玩教具。

第十一条为保证幼儿安全,幼儿入园由家长自行接送。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交通及交警部门批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严格执行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园长安全责任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园内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通道畅通。幼儿能接触到的尖锐棱角处均需作圆滑软化处理。园内电源插座及紫外线灯开关离地高度不低于 1.7m,有隐患区域需增加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楼层窗户需安装安全护栏。园内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妥善管理化学药剂,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幼儿入园前需体检,并按时预防接种。教职工上岗前需体检。体检每年进行一次。坚持每天对幼儿进行晨检及全日观察,对常见病和突发病及时发现和处理并作好原始记录。重视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制定重大及突发

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第十三条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班额合理: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6人,每班配备专任教师2名和保育员1名。每50-60名幼儿配备厨房工作人员1名。全园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幼儿超过150人的酌情增加。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3名。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含教育类专业)毕业、有3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并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及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幼儿教师应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幼儿园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防止“小学化”倾向。不得要求或推荐购买各种幼

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举办学前班。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七条任何机构或个人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需根据《遵义市红花岗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流程》(附件3)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并将《遵义市红花岗区举办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目录》(附件4)所规定的内容报送红花岗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材料报送齐全后,红花岗区教育局正式受理民办幼儿园设立申请,并进一步实地审查办园情况。对符合国家标准、办园行为规范、达到一定办园规模(城市6个班180人,农村5个班150人)的幼儿园,红花岗区教育局将上报省教育厅,予以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办学许可证遵循“一园一址一证”的原则,新办分园或搬迁到新址需另行申办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出借。不得将办学资格和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超出许可的办学内容从事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已审批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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