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基础探究
[农村村民自治的基础]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状况调研报告-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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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的基础]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状况调研报告-V1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基层治理的形式,是经过长期实践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村民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
本文对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状况进行了调研,并分析了其中的基础。
一、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内涵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指的是村民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实现自治权力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的实现主要涉及到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立、村民自治经费的管理、村委会的选举与管理等方面。
二、调研方法和结果为了了解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状况,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采用了随机抽样的方式,共查询了100名农村居民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88%的农村居民知道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并且认为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是一个好的制度。
但是,只有5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加入了村委会或其他村民自治组织。
实地走访中,我们访问了10个村庄,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村民自治组织是有效的,并能够为村民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其次,少数村子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村务公开不够、选举不公、村委会的权利被某些人所掌握等。
三、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基础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以及实地走访的观察,可以发现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策保障的力度加大。
自治的基础一定是政策的支持,政策才是自治的保障,政策保障相当于为基层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民主制度可以得以实施。
2.民主选举管理的规范化。
“规范选举”是自治独立行使权力最实际的体现,既要在程序上合法、公正,更要取得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因此,规范化的民主选举能够避免选举的失范,保证了村委会的管理工作的稳定和持续。
3.居民自主参与的积极性。
自治的基础在于居民的积极参与,只有让居民主动参与,才能实现村庄自治的良好运作。
自治的实现不应该是一种工具,而是一个过程。
因此,资源的管理和决策必须在该地区的居民真正参与联防联控,他们才能真正理解并有效地管控这些资源。
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的基础是()
村民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B、村民会议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C村民选举自己的家庭成员
(四)制定村民自治条例或者村规民约
正确回答
C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是最基层的自治组织,村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最基层干部。
村级组织的廉洁性、村级干部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农村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因此,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实践。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积极推行“两推荐一选”、“公开直选”的选举形式,推荐党员和群众代表。
这样,所有党员或所有选民都将通过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要大力推行不确定人选的“海选”模式,即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党支部、村委会不再以组织名义参与提名),正式人选按差额确定。
在正式选举阶段,选民直接秘密选举村委会成员,使威信高、治理能力强的村民脱颖而出。
良好的组织保障。
扩展数据:
完善村民自治,必须充分发挥村民的决策权,实现村民的决策权。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
一个合理的治理模式需要明确的权力划分、明确的边界和分权,以实现相互制约和合作。
探索实施“党支部领导、村民代表大会牵头、村委会办事”模式,整合和完善农村传统组织结构、职能设置和运行方式,扩大村民决策权,实现党的宗旨和主张在人民利益上的具体统一。
调整村民治理结构,改变以党支部或“两委”、“行政一体化”为主体的制度框架,明确村民会议和支农的主导地位。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级治理,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村民自治基础

村民自治基础:实现自我治理与共同发展村民自治是我国传统文化和农村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之一。
村民自治的基础是民主、法制和依法治理。
在农村社会中,村民自治的实践体现了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原则和机制。
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可以实现自我治理和共同发展,为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农村自治对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农村自治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首先,它可以促进社会参与和民主意识的培养。
通过村民自治,农村居民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的决策和管理,提高自己的民主意识和公民素质。
其次,村民自治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加强村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农村社会的整体素质。
最后,农村自治可以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推动农村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二、村民自治的实际操作村民自治的实际操作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应该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确保决策和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村民自治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其次,应该注重程序和程序的公开透明。
决策和管理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村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和管理的公正与合法性。
最后,要保障全体村民的利益。
决策和管理应当维护全体村民的根本利益,确保村民自治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出现利益独占或利益寡头的情况。
三、村民自治的实际困境与解决方案然而,农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由于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个人或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决策和管理的不公正。
其次,村民自治的意愿和能力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村民可能对自治事务缺乏兴趣或不愿意参与,导致自治的实际效果不佳。
最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对于决策和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上述困境,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解决方案。
村民自治的方式

(三)自治的方式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民主选举自己信任的人组成村(居)民委员会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村(居)民自治权最主要体现为村(居)民直接选举村(居)委会成员。
只有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村(居)民进行直接或间接选举,把政治素质好、能力强、作风正、愿意带领群众致富的人选,由村(居)民进行直接选举,才能使其真正代表村(居)民处理村(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2.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村(居)民自治的核心。
一是由村(居)民直接参与本村(社区)重大事务,其形式主要为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二是村(居)委会在广泛吸纳村(居)民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民主自治原则处理日常村(社区)事务。
实行民主决策增强了村(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了民主观念。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村(居)民自治的重点。
村(居)民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通过村(居)民会议制定本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现对村(社区)事务的规范化管理,做到“依法治村(社区),以制治村(社区),全面系统,民主管理”,使自治权通过民主管理落到实处。
4.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村(居)民自治的保障。
一是
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受村(居)民监督,应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居)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居)民民主评议;二是推行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村(社区)里的重大事情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必须向村(居)民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村(居)民监督。
村民自治的基础探究

村民自治的基础探究摘要:农村社会的治理一向是中国政府的工作重心,从建国以来,乡村治理的手段也几经变革。
村民自治被认为是乡村治理的最合适路径。
本文意在探讨农村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并对中国现阶段的农村村民自治给予反思。
关键字:村民自治存在基础反思一、村民自治的概念和概况1. 概念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真正参与方式。
它是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2.概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实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得农村发展突破了人民公社的限制,催生出农村民主自治制度。
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部分,村民自治活动必须依附于某种组织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村民委员会。
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稍后,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村民委员会的出现立即受到中央决策层的重视。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的《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第一部依据1982年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会议制度。
1998年11月4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护更加广泛和充实。
随着199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铺开,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逐步深入的基础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推进。
二、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1.经济基础。
[农村村民自治的基础]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状况调研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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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的基础]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状况调研报告(二)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状况调研报告,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1. 村民自治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政府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意识得到了提升。
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关注和参与到村庄的事务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村庄的发展。
2. 村民自治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村民自治意识增强,但是村民自治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一些村民在自治过程中缺乏经验和技能,导致自治效果不佳。
3. 村民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需要协调。
村民自治与政府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政府需要为村民自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需要对村民自治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自治过程合法合规。
4. 村民自治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村民自治不等于无序自由。
自治过程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村民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自治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村民自治需要注重实效。
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福利。
自治过程需要注重实效,确保自治的结果符合村民的利益和需要。
6. 村民自治需要注重民主程序。
村民自治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保村民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
自治过程需要注重村民的参与和民主程序的规范性。
7. 村民自治需要注重公开透明。
自治过程需要公开透明,确保村民对自治过程的了解和监督。
自治过程需要注重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确保自治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8. 村民自治需要注重创新。
村民自治需要不断创新,寻找适合自己的自治模式和方式。
自治过程需要注重实践和总结,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治的效果和质量。
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农村社会管理指出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利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
1990年9月,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此后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
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性大法,村民自治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出台了配套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
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又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引导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 村民自治组织存在薄弱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着薄弱的现状。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领导班子不够稳定,人员结构较为松散,导致组织发挥作用的效果不明显。
一些小范围的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难以有效地履行承担好农村社会管理的责任。
2. 村民自治意识不够强在农村地区,一些村民对于自治意识不够强烈,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自治的基础薄弱,自治参与度低。
一些村民对于村务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实际参与度不高。
3. 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不够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村务事务上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导致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探讨1.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为了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才,提高自治组织的组织效力,加强自治组织的基础建设。
可以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指导其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水平。
2. 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为了增强农村地区村民对于自治组织的参与度,我们需要在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宣传基础上,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和事务,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识和责任感。
可以通过编制村级自治章程,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权利,鼓励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事务管理中来。
3. 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要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我们需要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法治意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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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基础探究摘要:农村社会的治理一向是中国政府的工作重心,从建国以来,乡村治理的手段也几经变革。
村民自治被认为是乡村治理的最合适路径。
本文意在探讨农村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并对中国现阶段的农村村民自治给予反思。
关键字:村民自治存在基础反思一、村民自治的概念和概况1. 概念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真正参与方式。
它是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2.概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实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得农村发展突破了人民公社的限制,催生出农村民主自治制度。
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部分,村民自治活动必须依附于某种组织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村民委员会。
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稍后,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村民委员会的出现立即受到中央决策层的重视。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的《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第一部依据1982年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会议制度。
1998年11月4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护更加广泛和充实。
随着199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铺开,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逐步深入的基础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推进。
二、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1.经济基础。
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自主性的生成归根结底是起着积极作用的。
脆弱的集体经济并没有带来民主政治的发展相反,却形塑了村民自我利益保护机制,极端排斥集体经济,并对村庄政治表现出极度冷漠。
许多经济欠发达村集体经济的脆弱,吸引不了村庄精英的政治热情与兴趣,因而难以形成激烈的村庄竞选格局。
另一方面,村民对村庄民主政治与公共事务的关心,更多地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因而在集体经济十分薄弱的情形下他们倾向于认为谁执掌村庄政治权力以及主政者如何管理村庄事务与己关系不大,于利亦不多,因此会自觉选择政治冷漠策略以降低政治参与成本。
再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经济资源的贫乏促使基层政府使用更多的强力来控制乡村社会以应对压力型体制,完成上级政府硬性下达的各项任务而这种政府强力控制的必然后果只能是增加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性。
可见,这种社会自主性内生不足而外生限制的局面起因于乡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而终于乡村社会自主性的被扼杀。
然而,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多数村庄,由于经济发达,民众政治参与、管理积极性高,另一方面,村庄经济的发达,导致民众政治资源丰富,参与意识高,并且具有一定的治理意识,增强了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对抗政府控制力量的能力。
2. 利益分化。
利益分化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它表明一种既定的利益过程被打破,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迅速形成以及新的利益差别迅速扩大。
利益分化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产生,同样也引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社会行为。
社会需要利益协调的政治机制来化解由于利益而导致的各种矛盾与冲突,而这种政治机制便是民主制度。
现在的中国乡村的经济正处在缓慢但是明显的分化中,严重的乡村利益分化状况必然要带来乡村利益诉求的不断增加,乡村政治的困境就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各种利益诉求,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而要解决这个困境,不仅在宏观上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而且在微观上还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社会自主性力量来自我化解乡村中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
但是上位者由于长期脱离群众而不能对农民的利益划分进行准确把握,而基层组织虽然对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了若指掌却因为手中权力的层层受制而望洋兴叹,所以,放权于基层组织(村委会)无疑是上上选。
因此,乡村社会的利益分化是乡村社会自主性生长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3. 公民素质。
村民自治受阻,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和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
我们当然不能以素质水平滞后为由延缓制度改革的进程,但也无法否认公民素质之于民主制度建立的重要性,离开村民的素质文化建设而空谈农村民主自治其实是竹篮打水(低素质的村民自治会导致村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激烈暴力化,反而与农村自治促进农村发展的初衷背到而驰)。
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封建专制政体下,中国农民不仅具有依附被动型人格特征而且缺乏独立自主型人格特征,权利意识缺席,容易导致农民的失语的状态。
这样的公民素质无疑要影响公民政治参与方式;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的低下必然导致农民对于村民参与和利益划分的逻辑关系一知半解,使得农村民主自治永远停留在一个概念的层面,这样的公民素质无疑要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民政治参与与以往相比有极大改观,主动性参与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被动员参与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农村干部素质不高,政策水平偏低是农村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总体上处于被动运作状态的另外一个表现,并实际上构成了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效能偏低的一个原因。
可见,农民与干部素质是制约乡村民主制度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也是乡村社会自主性长的基础性条件。
4. 政府控制和主导社会力量的程度。
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被公认为社会自主性生长的瓶颈性制约因素。
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意义即在于探究这种关系对于一个国家市民社会发育的影响程度。
在政府主导性越强的社会,由于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权力、资源和信息,就必然导致社会自主性的弱化。
但是政府主导性与社会自主性的强弱对比关系并无对错之分,关键要看它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政治贡献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就中国乡村社会自主性培育而言,在乡村社会自主性相当虚弱的情势下,政府主导性强在推动乡村社会自主性生长方面作用是积极性的,因为政府可以利用手中聚集的大量强制力量对农村自治所需的社会基础进行强化和加固。
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也是如此: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村而言,村民自治是一个需要自上而下由政府强力启动并推进的过程,政府主导在其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
并且在实现推动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对权利的下放程度和规模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隔靴搔痒和过犹不及的尴尬。
现实中,政府通过两委关系与乡村关系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而实质上压抑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的生长与成熟,压缩了村民个人能动性的实施空间,从而严重地制约了村民自治预期效果的正常发挥。
三、村民自治启示与思考村民自治是最值得发展的乡村治理模式之一。
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不仅能够发挥村民最大的自主创造性改造自己的生活,并且能够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农村存在的利益纠纷给予有效、直接的调解,同时也可以使资源(政治、经济等)的最大利用率发挥到极致,并不逊色与任何一次国家层面上的收入再分配。
这绝对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模式,如果中央政府不打算继续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成全城市的发展。
在以往,中国农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基本上是依赖于国家政权的权威而展开的。
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农村的治理一直是以党中央的指导文件马首是瞻,严重压抑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而且由于政府对于农村治理的迟迟不肯放权,农村社会和农民的自主治理意识没有被有效地激发出来。
近现代以来,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模式仍待探索。
这就是农村村民自治模式的现状。
该如何进行有效的村民自治呢?乡村治理应该构架政府、社会、行政、自治的新型均衡关系,乡村治理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乡村治理提供方向引导和制度支持、制度保障及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但是更应该处理好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扩大村的治理范围,要转变乡镇政府原有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变传统的公共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式运行,还权于民使村民自治名副其实,充分发挥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的作用。
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农民群众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他们能否参与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能否正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只有广大农民进行积极的民主参与才能对党的执政起到合法性、基础性和支持性作用。
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对于村民自治做出道德表态(包括但是不止于),加强农村村民的素质教育,加大农村村民自治的宣传力度以及深入剖析自治与利益的利害关系,逐步加强村民自治的实施范围。
此外,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制度,这不仅是提供大学生一个锻炼机会,而且也是现阶段使得农村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的主要可行手段。
另外,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村民的主体性,把农民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当成是现阶段农村自治推行的工作重点,要让群众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这也会相对加快农村民主的建设进程。
此外,最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乡村自治制度的建设路径并非一定要以村民民主意识的现代化为目标,本人觉得切实可行的途径是乡土化,因为现存的传统文化已经根植与村民的观念中,这样就避免了新的价值观内化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摩擦。
乡村传统文化在乡村自治发展进程中的存在不可规避,但事实上它也并非一定与我们的初始目标相冲突或者说一定是一种落后的文化包袱(封建思想的剩余),相反,它是一种极其有利的推动力量并且可以发展成为最严密的监督机制,如果对其恰当地把握、辩证地扬弃(充分发挥中国农村互相礼让的风俗和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优势,砸碎中国农民对于权威的奴性和逆来顺受),倒很可能是一种独特的潜在的文化优势,帮助有效的实现村民利益的合理分配,也是形成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文化基础。
参考文献:1.王银沈丽丽《乡村善治构架下的村民自治》2.陈凌曦《对农村民主治理的反思》3.陈洪生《论自觉自治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生成条件》4.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5.朱成君《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6.刘勇《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中国乡村治理困境》7.党国英《重建乡村治理结构》完善村民自治研究作者:谢冬香来源:湘西州人大网录入:8520713czh 更新时间:2011-7-9 15:12:35点击数:521【字体:】论文摘要: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自1987年推广起来,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