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从法律角度理解行政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二、行政案件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行政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案件。
2. 特点(1)主体特定:行政案件的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如政府、政府部门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对象,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法律关系复杂: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行政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3)争议焦点明确: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方面。
(4)程序性: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
三、行政案件的分类1.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 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依法赋予其某种权利、资格或者许可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案件。
如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等。
3. 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4. 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要求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1. 法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法。
(3)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不得滥用职权。
2. 实践原则(1)公开原则:行政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

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肖才阳;万祖俊;陈荣章【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3页(P24-26)【作者】肖才阳;万祖俊;陈荣章【作者单位】湖北省公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公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公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文语种】中文在质监行政执法中,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如何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案件的处罚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如果认定出错,将会导致执法违法的情况发生,甚至行政败诉。
在认定行政相对人时,如何正确界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结合执法实践,作如下分析与探讨。
公民(自然人)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同时使用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
实际上,“自然人”和“公民”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涵上都是不同的。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而自然人,则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在中国境内,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则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可见,“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在《民法通则》中将“公民”与“自然人”是并用的。
该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可解释为在我国现行民法上,这两个概念是通用的。
但是,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的第二条中,则只使用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的提法。
(一)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
这里所说的“户”既包括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从事工商劳动经营的家庭。
个体工商户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便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其业务经营活动范围内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一、引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准确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有助于明确其法律地位,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可以被划分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个人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自然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个人的主体性质主要考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素。
2. 未成年人的认定对于未成年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需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可能会发生转变,如个人转为法人或法人解散等。
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
五、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事业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的事业单位,其主体性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为服务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主的法人。
2. 社会团体对于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由自愿结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
3. 其他组织形式对于其他组织形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主体性质。
卫生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研究

行 政法 律来 说并 没有哪 一个 法律法 规规定 过 个体工
事业单 位和社会 团体法 人 ( 又称为非企业 法人 ) 。
企业 法人是 指 以营 利 为 目的 、 独立 从 事 商 品生 产 和
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 , 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 , 我 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行解释 , 或者依据有权 解释机关的解 释进行认 定。《 民法通则》 作为全 国 人大制定 的法律其和《 行政处罚法》 处于 同一位阶
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和 其他法律的规定 , 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 我
企业 法人 、 集体所 有 制企业 法人 、 营企业 法人 以及 私
法律, 因此 《 民法通则》 的规定 当然适用 于行 政执 法。依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 , 我们应 当认定个体工 商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制 自己的行为 , 此时应当如何对待?通常法学界将 醉酒的行为称之为 自陷行为, 也就是说行 为人在能
够控制 自己行为时放任 自己醉酒状态的发生 , 以 可
认定为是一种事前故意。对于不能辨认和控制 自己
查批准 ,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方可向有关部 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 二十四条规定 : 任何单位或 ” “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规
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对违反规定 的行为有权举 “
公 民是指 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和第 二
十六条 的规定 , 所谓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是 指年满 l 周岁 , 4 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自 然人。对于未满 1 4周岁的人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 摘 ( 兰州市卫 生局卫生 监督所 , 甘肃 兰州 7 03 ) 3 0 0 要: 卫生行政相对人 主体性质 的正确认定对卫生行政 执法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和法 律意义 , 同时也 是保 证卫生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主体性质将会影响到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责任,因此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展开讨论。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概念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指的是行政相对人所属的法律主体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自然人:指的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法人:指的是设立依法并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3.其他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拥有一定物质基础和以实际控制为依据的组织。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的不同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因此,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适用法律。
那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呢?1.实质管辖权原则实质管辖权原则是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的重要原则之一。
该原则强调的是以实际控制为依据,依据实际控制的对象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由一个人实际控制,虽然该公司已经注册为法人,但该公司实际上是由一个人掌控的,那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该公司应当被认定为自然人,而不是法人。
2.注册登记原则注册登记原则是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该原则强调的是依据官方登记的事实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
例如,如果一个社会团体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法人,那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该社会团体应当被认定为法人。
3.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与意义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与意义作者:曾世豪吴秋华王利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6期摘要:通过阐述管理相对人种类只有法定的三种:个人、组织与法人,列举在卫生行政处罚实务中面临的各种特殊当事人,明确正确确定当事人的积极意义,同时提醒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规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关键词:管理相对人确定当事人积极意义规避责任行政处罚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象是相对方、前提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性质是制裁性行政行为。
从《行政处罚法》理论上讲,“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于行政法体系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缺乏明确的概念归属,造成一些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被处罚主体即当事人确认的错位,并由此可能会对案件处理的程序合法性和量罚公正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的会产生错案仍至诉讼中的败诉。
为了让当事人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号入座,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比照适用民法体系的若干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确认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
1.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种类个人、组织与法人统称为管理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相对方。
相对人的特征: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与行政主体具有特定权利义务;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多种形式(管理、合作、求助、委托、监督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政权、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权、受保护权、受益权、受公平对待权、获赔权等。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对行政主体行使有关权力有维护、配合、服从的义务。
管理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通常称之为当事人。
1.1个人先看《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浅谈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浅谈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行政相对人是指政府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权力的直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被动承受者,是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
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行政相对人的确认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主要是指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照主体的性质可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分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行为对象等。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法律规定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合法权益人和介入人,而行政行为对象则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以及其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判定行政相对人的判定主要是指判断行政法律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形下,该主体是否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判定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和行政法律效果的产生,是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行政相对人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行政行为的对象中,如果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该主体就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可以认定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某些集体或某些行为,那么涉及到该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主体也可以被认定为行政相对人。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认定还将涉及到行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等。
在行政相对人的判定过程中,应该将主体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避免将被动承受行政权力的主体误认为行政相对人或将实质上与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无关的主体误认为行政相对人。
总之,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因此,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增强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维护法律秩序。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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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认定
•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合伙 企业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 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合伙企 业应作为其他组织看待,以合伙企业的核 准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在行政执 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与个人合伙的区分, 关键在于是否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 •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执法实践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的企业 名称为被处罚主体,同时注明负责人,而 不应该以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公民姓名作为 当事人。
分支机构的认定
• 法人“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符 合《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 执照”这两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在行政处罚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为 妥。 •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注意:对分支机构已申请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 其他相关许可证件,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时也 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不能以其他许可证 件的字号作为当事人,也不能以工商部门的预先核准名称 作为当事人。
其他组织的认定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 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法人的认定
•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①认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法人登记证》(法人登记文件)为依 据;②企业法人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 为依据。
几类特殊情形的违法主体认定
• 特殊形式的公民认定 • 个体工商户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对未起字号的 当事人在处罚时以其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为 主体;对起字号的当事人处罚时以业主为 主体,同时注明字号,而不能以字号为当 事人。
个人合伙的认定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 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应以个人合伙 的字号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以共同 合伙人作为共同行政相对人,有2个列2个, 有3个列3个,合伙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如:系××县×× 美容店合伙人)。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 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 对于行政执法而言,不论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还 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 的认定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案件的处理是否 正确、是否合法。如果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 定错误,就极有可能会导致执法违法的情况发生, 乃至行政败诉情况的出现。因此,行政相对人主 体性质的正确认定对于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和法律意义,同时也是保证行政执法公平性、 公正性、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 企业分立、合并后的认定。 • 《民诉意见》第50条及第51条的规定,①实施违法行 为的企业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作为当事人;②实施违 法行为的企业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当事人。 • 企业撤销或者注销后的认定。 • 1、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因破产等原因撤销的,应当将 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的机构为当事人。 •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注销的,应当将清算组织作为 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为当事 人。 • 3、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还未完成撤销或者注销以前, 可以将企业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立案。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 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 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 营者。从此定义上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 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进行 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 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 经营户。既然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被放在了公民 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那么可以肯定在民事 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公民性质。对于行政法律来说并 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过个体工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 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 行解释,或者依据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进行认定。《民法 通则》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和《行政处罚法》处于 同一位阶法律,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行政 执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 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 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据此可以将行政 相对人主体性质分为三类:1、公民;2、 法人;3、其他组织。
公民(自然人)的认定
• 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 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 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但是,《行 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 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周 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 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应注意确定当事人 承担行政责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