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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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2月2日,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备忘录,指出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争辩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项以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并作出缺席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经过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984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至此,该案圆满终结。
二、[案例]伯利劳夫人诉瑞士案——人权国际保护、条约保留(Mrs. Lo Belize v. Switzerland case)
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因参加了一个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而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伯利劳夫人不服警察当局的裁定,逐级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指控瑞士政府允许警察当局作出事实上的裁定而不经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从而违反了《欧洲人权法院》第6条第1款的规定。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国起诉,要求中国政府偿还4130余万美元的债券。法院受理后向中国发出传票。中国政府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拒绝接受传票。该法院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中国偿还原告4130余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
〖问题〗(1)中国是否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为什么?(2)有限豁免原则的发展趋势如何?(3)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4)中国政府继承前政府债务的原则是什么?
本案还涉及到条约的保留问题。依一般国际法和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某一条约明文规定了保留条款的,对该条约的保留依此条款办理。本案中,瑞士虽未明确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提出保留,但它所作的解释性声明具有排除或更改该条对它适用的效果,因此被法院认定是保留;而它又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对保留所作的明确规定,故被判无效。
伊朗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理由是:伊朗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只适用于该声明发表后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争端。
国际法院的判决:1952年7月22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立即终止临时保全措施。对于伊朗所作出声明的适用范围,英国和伊朗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应该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来理解,因此,法院管辖权只限于声明作出以后的条约争端。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政府与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是规定伊朗政府与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并不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问题〗(1)为实现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社会设立了哪些机构?(2)结合本案,评析国家对条约所作保留的效力认定。
三、[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条约解释、条约的特征(Anglo-Iranian Oil Company case)
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营公司,由伊朗政府授予其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对英伊石油公司实行了国有化。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英国政府以行使外交保护权为理由,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起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一、【案例】对俄国人赔偿仲裁案(俄国诉土耳其案)(R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伯利劳夫人的上诉,理由是瑞士对该条款发表了解释性声明。该声明对瑞士的适用受到了限制。1983年,伯利劳夫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认为,瑞士的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瑞士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欧洲人权法院认为:(1)该声明是保留;(2)但该保留无效。
另一方面,法院必须看到,《公约》的义务不受不符合第64条要求的保留的限制,因此就应审查该解释性声明作为保留是否有效。法院判定,瑞士的该项保留是无效的,理由是:第一,它是一个一般性的保留。即它的措辞含糊不清,意义广泛,不能用来确定其准确的范围或意思,是《公约》第64条所禁止的保留。第二,它未附有有关法律的简要说明。这个条件是《公约》第64条第2款所要求的,它不是单纯的形式条件而是实质条件。简言之,该项保留没有满足第64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件。
〖评析〗本案涉及到条约的解释方法和条约的定义及特征问题。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条约的解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当事国的意图。这一点为1969年《条约法公约》所确认。该公约规定,条约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自然而通常的意义加以解释,即通常意义原则。此外,由于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协议,因此,解释条约还应探究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考虑当事国的意图。
英国认为,(1)两国曾经发表过愿意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缔结的协定,既是一项特许权契约,又是伊朗与英国之间的国际条约。
英国还向法院申请了临时保全措施,国际法院于1951年7月5日作出了临时保全措施的裁决,裁定伊朗政府不得采取措施阻挠英伊石油公司照常进行的商业活动。
〖问题〗(1)条约解释的原则是什么(2)条约的特征是什么?
四、[案例]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Huguang railroad bond case)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合同期限为40年,于1951年到期,年息5厘。但是此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分析:本案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和恶债不予继承原则。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主要包括: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国家可以放弃该豁免权;国家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评析〗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分析:本案涉及到条约的解释方法、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等问题。条约的解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当事国的意图。还应探究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国家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本案中,英国与伊朗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
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法院在本案中对以英伊石油公司为一方,伊朗政府为另一方所订立的特许权协议的性质的理解,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一个契约为根据对另一个国家提出权利请求。如本案的情况,伊朗不能以该特许权契约要求英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反之,英国也不能以其为根据要求伊朗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两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来自百度文库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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