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4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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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字签名的原理
(1)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2)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3)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数字签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该函数值由被签署的信息和一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该哈希函数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生成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4)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私密钥通过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数字签名包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5)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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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签名的功能
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 即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 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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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 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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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组建,以政府信誉为保障 技术资金劣势,市场发育不完善同时又要加快发展-马来西亚
(二)行业自律型
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并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雄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市场发育成熟,社会信用制度健全-澳大利亚
(三)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结合型
以政府和政府授权机构组建的认证机构作为核心,同时接受其他机构 自愿认可制度,认证机构不一定取得许可,但经过政府许可的认证机 构可享受优惠条件,政府有限介入,不进行全面干预-新加坡 英国、 奥地利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 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 9 储存的信息。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电子认证,是指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以确定 某个人的身份或者特定信息的完整性的过程。 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 简称CA),又称认证中心,验证机构, 认证证书管理中心,是指以验证数字签名为目的,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身 份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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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二)电子认证的作用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4章电子签名法

2、基于PKI的数字签名
基于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钥基 础设施)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数字 签名是用私钥对数字摘要进行加密,用公钥进行 解密和验证。
数字签名技术是最成熟、最可操作、最具 有市场推广价值的一个狭义的电子签名仅指数 字签名。
具体做法: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 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在数学上 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 的报文摘要就会与原先的值不符,这样就保证 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 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原报文一起发送 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为数字签名
A.正确的名字。 B.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地保 存着。 C.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 因此,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 可重复的,
2.在英美法系国家
(1)美国《统一商法典》:“签名包括任何当事人 以鉴别书面文件为现实意图而采用的或者手签的符 号”。
(2)加拿大学者认为,传统的手写签名,其目的是 把一个人与他所签署的文件联系起来,签名就是这 个联系的证明。签名还给人一种形式或者仪式的感 觉,表示交易的重要性和签名人对交易的批准。签 名还有完成的含义:签名者愿意接受所签文件的约束, 无需再修改文件。通常,法律要求签名必须是一个 记号,它要有某些预期的后果,它必须是由当事人 来完成。
3)声音识别技术
(2)、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向收件 人发出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密码 和PIN卡技术,以及其他种类的一次性密码生成 技术,一般在电子银行的范围内使用;(对称加 密技术)
(3)、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我国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人 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 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法规讲义PPT(50张)

欧盟电子签名法的发展
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 务行动方案》
欧盟电子 签名法
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 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 1999年末,欧盟制定《电 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
思考: 电子签名有何用处?
电子签名的用途
一、证明文件的来源,识别签名人; 二、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三、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的根据。 电子签名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 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 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 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实施中还有很 多问题,如: 相应的法律衔接;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免责问题; 诉讼管辖等等。 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 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仍需要一个过程。
3.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案确认了电子公证或公示的文件并 赋予其法律效力。
4.州法不准违背《电子签名法》原则
《电子签名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全国电子商 务的发展,因而与该法不一致的各州法律将不 再适用。
5.政府机构的解释
6.生效日期
该法第104条禁止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对电子 签名法案做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解释。 该法除记录保存条款外,自2O00年1O月1 日起生效。记录保存条款自2001年3月1日起生 效,即自2000年3月1日开始,除法律明文禁止 外,按照州法和联邦法律保存的文件都可以使 用电子形式保存。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因为电子交易中的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 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书面载体。 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文件显然不能满足书 面形式的要求。这无疑限制了电子商务对某些商务 领域的进入,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法律要求 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 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则满足了该项要求。不 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 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4章-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

④ 制约性。
签署之后,签署人明确其签署行为, 并在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事。
由此,收到含有签名的文件的接收方
可以确认相对方已证实了文件的内容;接 收方还可以证实签署人的身份;他们收到 了有关文件来源和内容的证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传统签字主要起
(1)签字人的行为 (2)认证服务提供人的行为
4.3 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
第4章 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
本章提要:本章详细介绍数字签名与
电子认证,首先要了解传统签名的法律内 涵与性质,数字签名的技术环境,深入理 解电子认证的法律意义以及电子认证的分 类与作用。
要求掌握数字签名过程与规则,了解
数字签名的特点、制作与核证过程、数字 签名应用步骤,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行 为规范。
1994年美国标准与技术协会公布了数 字签名标准而使公钥加密技术广泛应用。
公钥加密系统采用的是非对称加密算 法。
公钥证书和私钥是用加密文件存放在 证书介质中。
证书是由认证服务机构CA所签发的权 威电子文档,CA与数字证书等是公钥基础 设施PKI的主要组成机构和元素。
3.PKI技术
PKI是一个利用非对称密码算法(即 公开密钥算法)原理和技术实现的,并提 供网络安全服务的,具有通用性的安全基 础设施。
“签名”首先是一种证明行为,表明物 品、行为和意思的归属或同意;其次是特 定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当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以“签名”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 件时,“签名”就成为该法律行为的决定 因素之一。
由此,“签名”具有多种法律功能。
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拟定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过程中,指出“签 名”的下述功能。
我国也不例外,一些行业、企业已将
电子商务法 第4章 电子签名法

本章小结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
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 21 世纪的潮流。 从2000年起,我国电子商务理论界与实务界 中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开始出现,并且这一 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 突出,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签 名、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等方面得到法律的 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和电子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 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之一。本章介绍了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体系和适用范 围,分析了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电子认证
从法律角度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调整
因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保障电子商务安全,为电子签名的应用扫除 法律障碍是电子签名法的目的。
2)电子签名法的体系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体系为:(1)
适用范围;(2)基本概念的定义;(3)技 术中立原则和解释原则;(4)签名规则; (5)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认。欧盟 《电子签名指令》的体系为:(1)相关定义; (2)确定电子签名的效力的原则;(3)电 子签名认证服务的国内国际市场准入;(4) 电子签名认证提供商的责任;(5)生效和修 改。
第4章 电子签名法
4.1电子签名法概述
4.1.1电子签名法的概念和特征
(1)电子签名法的首要任务在于确认电子签
名的法律效力。 (2)电子签名法调整因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电子签名法属于民法。 (4)电子签名法为民事特别法。
4.1.2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和体系 1)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
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关键是法律的确认, 也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世界各国 在解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时,通常采 用的方法有两种——当事人约定和法律途径。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不相同
是否相同?
相同
接收方
文件内容完整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 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 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 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当事人。因此,每个人的电子签 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通过加密技术中密钥的识别,可以 科学、有效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通过加密技术,来表明该文件的内容 是发送者发送的,是签名者签收的,文件内容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没有修改 过; (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4)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过 国家法律的公布和实施,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运用 ,在法律权利上得到同样的认可。
电子签名解决了信息化的瓶颈问题:
1、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完整性认证 来识别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2、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信息的发送者进行有 效的身份认证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
4.1.1 电子签名的定义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 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 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 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 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 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以数字形式所附 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 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 一般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 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签署人与数据电 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 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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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3、电子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l 1)发件人利用密钥制造系统产生公用密钥和私人密钥。 l 2 )发件人在做电子签名前,必须将他的身份信息和公用
密钥送给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的第三方,也就是CA认证中心,向该认证中心申请登记 并由其签发认证证书(电子印鉴证明)。 l 3 )认证机构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认证规则以及自己和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就 发给发件人一个认证证书,证明发件人的身份、他的公开 密钥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 l 4 )发件人对其要约信息以其私人密钥制作数字签名文件, 连同认证证书,一并送给收件方,向对方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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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l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的 规定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 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 靠性;
¡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4)其他相关因素。
l (2)狭义的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
l (3)折中式概念——可靠电子签名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 专有;
•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
l 第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 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
l 第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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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二)数据电文符合法定书面形式要求的规定
l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1.数据电文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 多显而易见的区别。
¡ 例如,后者可用肉眼阅读,而前者除非使其变为书面文字 或者显示在屏幕上,否则是不可识读的。因此,并不能简 单把“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
¡ 2.本条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几种形式,不能穷尽 所有形式。事实上,这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形式而已。 参考国际习惯用法,并考虑到技术不断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数据电文”一词的外延,应远远超过以上几项。“数据 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决不仅仅局 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形式。
果相符的。
l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2、数据电文的接收确认——确认收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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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 3、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签名法》
l (1)关于发送时间的规定
•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 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 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 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 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 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 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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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四)数据电文符合法定文件保存要求的规定
¡ 《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l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 调取查用,即该数据电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书面形式要求
¡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 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 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 换规则》。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 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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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 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 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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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 (一)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 ¡ 我国《电子签名法》没有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
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中必须使用电子签 名,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 子签名、数据电文,但明确规定当约定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后,当事人不得仅因为其 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 力。
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
钱汇到我卡里”等周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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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l 经法官核实,李某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 打后接听者是周某本人,而周某也承认,自己从 2006年7月开始一直独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同 时中国移动的运营系统里也记录了该手机号码的 机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是周某本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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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l 为此,在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
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81166××××”的三星手机一部,记
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6年8月27日
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6
年8月27日15∶13,我需要5000元,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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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 该条提出了认定可靠电子签名的四个基本条件, 且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其中,第(1)个条 件和第(2)个条件是归属推定。第(3)个条件 和第(4)个条件是完整性推定。
¡ 鉴于电子签名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电子签名 法》没有限定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具体技术,这为 各种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外,当 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使用自己认为 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这样的签名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l 请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回答如 下问题,并给出理由:
l (1)李某的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 形式吗?
l (2)李某的手机短信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 形式要求吗?
l (3)李某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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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 (一)数据电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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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的规定
l 关于原件
¡ 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 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 介物。法律对文书的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文 书所载内容自最初形成时起未被改动,以使当事人对文 书记载事项具有信心。
l (2)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l (3)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 服务的;
l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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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可靠的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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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l 一、电子认证概述
¡ (一)电子认证的概念和性质
l 1 电子认证的概念 电子认证指一个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通过颁发数字证书 和管理公共密钥来检验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所有人及 其内容的真实性。
l 2 电子认证的性质 电子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
l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 接受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 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l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 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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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相关问题
l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的规定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 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在绝对无权使用中,由于电子签名的所有人没有 过错,该数据信息不能归属于本人,本人也不应 承担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责任。
¡ 在相对无权使用中,由于签名所有人存在疏忽或 过错,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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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数据电文
l 2006年1月,李某结识了女孩周某。同年8月27日,周某 发手机短信给李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 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 钱汇到我卡里”。李某随即将钱汇给了周某,一个多星期 后,李某再次接到周某的短信,又借给了周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李某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 因周某一直没有提过还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李某借款, 李某产生了警惕,于是向周某催要欠款。但一直索要未果, 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其11000元 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周某却称这是李某 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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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l 《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 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数据电文所要表 达的内容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 式所有人都可以识读,也就是说,数据电文应当具 有可读性。这是对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的 最基本要求。
¡ 2.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即数据电文的内容应当是 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 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